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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33/1121-2016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中国浙江省地方标准,于2016年发布,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等,对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和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规定了充电设施的数量、类型、容量、布局以及与建筑物的协调设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
2. 充电设施的接入:明确了电动汽车的电力接入方式、电力容量要求以及电力设施的防护措施。
3. 充电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对充电设施的使用规定、安全措施、智能管理技术、数据采集和分析等进行了规定。
4. 电气安全和防火:强调了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以及充电设施与建筑防火设计的配合。
5. 条文说明:对规范中的专业术语、技术要求、设计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便于设计人员理解和应用。
《DB33/1121-2016》的发布,旨在推动电动汽车在民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合理配置和安全运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建筑的发展。
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 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 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l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2011》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
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 注人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 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网谐波》CB/T14549的相关规定。
5.3.4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
无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 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C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去由沉数声进信垒中倍联纯
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 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 费用结算计量。
5.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 家标准实施
5.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 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2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5.6.1 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6.2 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5.6.3 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6.4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 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3
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的相关规定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充电 空间。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 或作业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6.2.1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下表规定:
表6.2.1 室内设计参数
6.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 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天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 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 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 监控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事故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7当采用气体火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火 火系统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T500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风要求》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 102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0.2本规范适用范围:新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停车
.2本规范适用范围:新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停 ,配建充电设施的规模、容量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技术 应符合第5、6章的规定:既有的民用建筑、公共停车场需
设充电设施时,对配建的规模、容量不做要求,但技术要求应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车间、 仓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也不适用于沿公路、市政 道路独立建设的公共充电站。 1.0.3本条为充电设施设计的总原则。 1.0.4,充电设施涉及到许多方面与专业的内容,符合各相关的 规范与标准是必需的,伯将全部的相关规定都列入本规范非常困 难故做出本条规定
充电设施时,对配建的规模、容量不做要求,但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车 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也不适用于沿公路、市 路独立建设的公共充电站
1.0.3本条为充电设施设计的总原则
规范与标准是必需的,但将全部的相关规定都列入本规范非常困 难,故做出本条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 配建,:不仅应满足自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估 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从 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4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 避免浪费,在建筑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 备,可随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4.1 酉 配建标准
4.1.3本条文主要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指标计算,车
4.2.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
.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 司,分为三个基本类别: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 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具有私用性;二是共用充电设施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_要求(正式稿).pdf,这
设施主要为一个单位或者某个群体提供共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 的共用性;三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 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
4.2.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快慢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标准
根据自前市场上充电设备采用的功率指标,建议充电功率 w的充电设备为慢速充电设备,大于30kW的为快速充电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建议确定。
《油气田油气处理用钢制容器施工技术规范 SY/T0448-2008》4.2.3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的一
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时间较长,并多以自用为主,因此 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同时为提高住宅用户电动汽车充 电服务的灵活性,应设置较低比例的共用快充设备,供小区住户 周节使用。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相比,停车时间较短、周转率较 高,并具有群体使用等特征,因此要求快慢结合,设置共用充电 设备:同时根据公共建筑各自的功能特点还应考虑外来人员、错 时停车、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等政策因素,可设置一 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设备,其中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为公用 充电设备。
4.2.4考虑节能和节约投资,同时为便于管理,电动汽车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