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196-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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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196-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pdf简介:

DB50/T 1196-20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一项标准,该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的运营单位。该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运营的顺利进行。

该规范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风险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与演练、安全文化建设、事故报告与处理等。它要求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运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遵循该规范,运营单位需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审计,不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持续、安全、高效。这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提升公众出行满意度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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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运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纳入运营单位总体安全生 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的要求。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符合或严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b)符合生产实际,形成可供运营单位所有部门及从业人员贯彻和实施的文件: c)具有可考核性,促进运营单位持续改进,不断发展。 5.2运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细化制定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工作指标,并根据工作指标制 定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5.3运营单位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指标的针对性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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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 况自评,对安全生产且标完成情况子 向本单位工会组织进行报告。

职责。 1.2运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产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召开会议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总结分析运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中 安全问题。

5.2.1运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6.2.1运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3.2.2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具备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与能力。 6.2.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宜取得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专职负责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宜取得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7.2.1运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应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细化绩效考核标准,并严格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7.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安全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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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运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 规程和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规章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生产组织构架调整或生产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安全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进 行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管理制度与规程的有效性、适应性和符合性。 8.3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安全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发放到相关岗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提 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 8.4运营单位对安全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每年开展1次检查。

9.1轨道交通行车值班员、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通信工、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并定期进行复审。 9.2运营单位应当对行车值班员、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通信工、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 景审查,列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并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测试结果不符合的应 进行转岗。 9.3行车值班员岗位基本素质、理论知识、岗位技能、上岗要求、继续教育应符合JT/T1002.1的规定。 9.4列车驾驶员岗位基本素质、理论知识、岗位技能、上岗要求、继续教育应符合JTT1003.1的规定, 9.5行车调度员岗位基本素质、理论知识、岗位技能、上岗要求、继续教育应符合JT/T1004.1的规定。 9.6通信工、信号工等设备维修人员应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技能。

10.1.1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并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 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10.1.2运营单位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列支)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1.5%平均逐月提取: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0.3安全费用使用规范

10.3.1运营单位安全费用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时跟踪、监督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及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编制年度安全费用预算及 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10.3.3安全费用的使用应符合JT/T1180.1中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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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培训目标、内容及要求制定年度培训 计划,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1.1.2运营单位应定期更新、优化培训需求,对培训效果开展评估,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11.1.3运营单位应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人员、经费和设施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11.2.1运营单位应组织新员工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2.2运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组织考试,每年需组织从业人员接受 再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1.2.3离岗一年重新返岗、转岗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接 受相关理论及技能培训。 1.2.4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1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2.1.1运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管控机制,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 理台账。 12.1.2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 的原则。 12.1.3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 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时,运营单位应提前发出预警,制定防范措施。

12.2.1运营线路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新线投入运营初期和正式运营时,应分别开展风 险辨识。 12.2.2有以下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12.2.1运营线路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新线投入运营初期和正式运营时,应分别开展风 险辨识。 2.2.2有以下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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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定落实相应的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 规程,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3.1.2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修和应急救援器材,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测,确保处 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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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与系统运行无关的存储介质及软件,保证各系统软件运行安全。 13.1.4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13.1.5运营单位应与设备设施受托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并加强对受托单位的安 全监管。 13.1.6车辆段及停车场等作业场所的行车及检修区域应封闭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重点区域、重 点部位。

13.2设备设施维保维修安全管理

13.2.1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3.2.2运营单位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设备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制定专项的安全保障方案。 13.2.3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通讯、应急广播、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设施进 行功能测试,并保证齐全有效, 13.2.4设备设施维保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13.2.5运营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防止设施设备被损坏。

1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3.3.1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13.3.2运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问题应立即处理。 13.3.3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 13.3.4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 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13.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

14.1体系与制度建设

4.1.1运营单位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 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 14.1.2运营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3运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 度,并在制度中明确工会、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14.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场所管理

14.2.1运营单位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4.2.2运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2.3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应合理GB∕T 12442-2019 石英玻璃中羟基含量检验方法,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分开,并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2.4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

14.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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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运营单位应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 品发放登记制度。 14.3.2运营单位应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 防护设施 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DB11∕1311-2015 污染场地勘察规范14.4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14.4.1运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 14.4.2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 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要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遭受或 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4.4.3运营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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