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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广州市水务局、住建委等四局委2017年11月).pdf简介:
《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是由广州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于2017年11月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这份导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广州市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特别是对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是一种环境友好的雨水管理策略,其核心理念是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导则中详细阐述了如何通过建设绿色基础设施,如雨水花园、透水路面、湿地系统等,来实现雨水的自然渗透、储存和净化,以达到减少城市径流、改善水质、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缓解城市内涝等问题。
内容涵盖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规划原则、设计方法、实施步骤、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等,旨在为广州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系统和可操作的指导。这份导则的发布,对于推动广州市乃至广东省的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广州市水务局、住建委等四局委2017年11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2.7综合径流系数
计算海绵城市综合径流系数时,不同类型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 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2.7取值。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类型加权平均 计算:
*.3.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分解校核流程如下:
DB3*∕T 50*2-201* 地下管线探测与数据标准*.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核算
(1)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按照《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及《广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广 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各地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根据用地类型宜按照下表确定。
表*.3.1不同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推荐取值
序号 用地类型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8 公共设施用地 *5~75
规划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需根据《广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 城市分区管控规划成果进行确定。 (2)计算综合径流系数 根据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类型分类,查算出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径流系数和 面积,并计算规划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 (3)计算规划调蓄容积 计算规划区域内现状及规划的所有海绵设施的调蓄容积V规划。 (*)计算需要的调蓄容积 计算规划区域内所需要的调蓄容积V调,V调=10HpF。 (5)对比调整规划调蓄容积 对比V规划和V调,如V规划≥V调,规划区域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要求; 如V规划 *.3.2调蓄设施的蓄水容积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1)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如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渗 管/渠等)的渗透量应计入总调蓄容积。 (2)用于接纳初始阶段降雨的雨水罐、雨水池等,可蓄水容积应结合所蓄 雨水的利用安排确定,雨前不能及时排空的容积不应计入核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的蓄水容积 (3)每项设施计入总调蓄容积不应大于设计降雨量下其汇水面内的实际降 雨径流量。 (*)以下设施的蓄水容积不计入总蓄水容积: 1)对径流总量削减没有贡献的设施,如用于削峰的调节塘/池等;对径流总 量削减贡献很小的设施,如转输型植草沟、渗管/渠、初期雨水弃流、植被缓冲 带、人工土壤渗滤设施等。 2)在径流系数内已综合考虑其空隙的设施,如透水铺装、绿色屋顶结构内 的空隙。 3)受地形条件、汇水面大小等因素影响,无法有效收集径流雨水的设施。 如较大面积的下沉式绿地,往往受坡度和汇水面竖向条件限制,实际调蓄容积远 远小于其设计调蓄容积。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的计算 *.*.1根据《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广州市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以SS 计)要求达到*0%以上,新建(含成片改建)项目年径流污染削减率达到50%, 改建项目年径流污染削减率达到*0%。各分区制定的SS削减指标应满足年径流 污染控制目标。 *.*.2不同的降雨阶段对应不同的污染物负荷比例,需要根据对象进行专门研究 三提出当件不直发时可套老美**2质 同强度降雨过程的污染物平均浓度变化曲 表*.*.2不同强度降雨过程的污染物平均浓度 注:以上数据来自广州中心区初期溢流污染物浓度变化实测数据。 具体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时,可按照下表 表*.*.3不同设施污染物去除率 主:转输型植草沟的污染物去除率与水力停留时间关系密切,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水力停留时间分别为5.5、 、10和18min时,污染物的去除率分别为*8%、70%、77%和8*%,建议结合植草沟的水力停留时间进行 取值。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Vw按下式计算: 式中:Vw一一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m,进行雨水径流污染控制所需的容积。 VT一年径流总量控制容积,m3。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雨水储 存容积(不含调节容积)可计入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透水铺装、绿色屋顶、 转输型植草沟等在雨水径流系数中已予以考虑,其容积不再计入。 *.*.5采用截留处理初期雨水来实现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区域,雨水径流污染控 制容积VW按下式计算 式中:Hw初期雨水控制厚度,mm,结合计算区域的水环境治理要求选取, 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可采用2~3mm径流厚度,地面弃流可采 用3~5mm径流厚度; F汇水区域面积,ha: 水区域年径流污染削减率P按下式计算: 式中:Pw一汇水区域海绵城市设施污染物削减率(以SS计) PT汇水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5.1峰值流量径流系数核算 *.5雨水径流峰值控制计算 先计算地块不同下垫面的面积,按每类下垫面峰值流量径流系数(按表*.2.* 中的流量径流系数取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的径流系数即为该地块的峰值流量 径流系数。 *.5.2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计算 (2)有实际降雨资料的地区,分别计算开发前后设计降雨雨量 型 得到开发前后的雨水径流曲线,累计计算开发后的流量过程中超出开发前的洪峰 流量的部分流量所产生的径流量,即为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 (3)如无实际降雨资料时,可以采用以下公式作为快速估算的依据。 *.5.3增建雨水峰值控制容积计算 近需增建雨水峰值控制容积Vp按下式计算 式中:K2一一雨水调蓄设施有效容积折减系数,一般取0.9; VD一增建雨水峰值控制容积,m3; Vw一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计入;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雨水塘、蓄水池/雨水罐、调节池 (塘)等地表径流可直接流人雨水设施的调畜容积(包括储存容积和调节容积 要求雨前可及时排空)均计入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雨水通过过滤、下渗等方 式进入的雨水设施的调蓄容积不计入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Vw和Vu是否计 入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应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判断;透水铺装、绿色屋顶、转输 型植草沟等在雨水流量系数中已予以考虑,其容积不再计入, 绿化屋面、透水铺装的作用通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反映,不计算其调蓄能力。 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顶部或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设施所 需规模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渗透设施所需有效调蓄容积 W, = KJA,t. 2)竖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 3)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 *)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雨水罐、畜蓄水池、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以储存为主要功能时,其储存容积 应通过式*.2.*及水量平衡计算,其有效储存容积应不小于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对应的设计雨水径流总量,并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综合确定。 植草沟等转输设施的过水断面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以及以径流峰值调节为目标进行设计的蓄水池、 显塘、雨水湿地等设施的容积应根据雨水管渠系统设计标准、下游雨水管道负荷 (设计过流流量)及入流、出流流量过程线,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调节设 施容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训 调节设施容积,m; Qin—调节设施的入流流量,m²/s; Qout——调节设施的出流流量,m²/s; t计算步长,s; T——计算降雨历时,S。 注:公式*.**来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R *.*.5排空时间计算 *.*.*来自《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 (1)下沉式绿地、蓄渗洼地、渗透塘、渗井、生物滞留设施等调蓄设施所 者存雨水的主要消纳途径是下渗,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的排空时间应保 正没时间对植物不造成影响。其有效调蓄容积的渗透排空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o——排空时间,h; V一调节设施的有效容积,m3; Q'—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m3/s n排放效率, 一般可取0.3~0.9。 GB∕T 32382-2015 建筑用绝热制品 剪切性能的测定5.1.1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应包含全市总体规划层面、区域总体规 5.1.1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应包含全市总体规划层面、区域总体规划层面、控 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应在项目实施层面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或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5.2.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要求 5.2城市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阶段,应加强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对总体规 划的有力支撑作用,提出海绵城市开发策略、原则、目标要求等内容。城市总体 规划(含分区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章,应包含保护水生 态敏感区、集约开发利用土地、合理控制不透水面积、合理控制地表径流、明确 低影响开发策略和重点建设区域等海绵城市内容。 (2)提出对应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等方面的海绵城市规划目 际;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低影响开发的相关专题研究,在绿地率、水 或面积率等相关指标基础上,增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含分区规划)。 (3)应根据城市现状、区位、城市功能定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 把海绵城市的建设指标和要求分解至总体规划的竖向、给水、排水、道路、绿化 等各章节中,作为各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并在下一步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 (*)协调开发地块的空间布局与城市竖向、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 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的关系,从“源头、过程、未端”多个层面,为控制性详 细规划阶段提供规划策略、建设标准、总体竖向控制。 DB32/T *0*7-2021 工业机器人用视觉模块通用技术条件.pdf5.2.2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