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审查指导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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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审查指导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8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设强制性标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2.改建主体(或委托经营的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的醒 目位置将改建方案、日照情况、停车情况、公共空间设置情况以 公示栏的形式告知承租户。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在西安市住建局官网已登记备案的 单位中选取

附件:1.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任房项日甲报衣 2.改建项目承诺书 3.新、改建住房租赁项目联审函(模板) 4.西安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书(模板) 5.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型 房屋规划审查指导意见》

区(县)、开发区: 根据《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等集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相 关要求,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 项目主体具备结构评定合格标准要求 装饰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2.项目施工前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履行相关流程,项目 施工一律按照申报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 范进行施工,绝不擅自修改设计、不偷工减料,严格按图施工。 3.此次建设项目在规定期内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 不用作其他商业用途,不以虚假信息套取财政奖补资金。 4.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房源一律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 交易服务平台,接受平台合同网签备案。 5.建成后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严格遵循租赁住房有关管 理工作的规定JC∕T 2544-2019 中空墙体用混凝土砖和砌块,诚信、规范经营租赁业务。 6.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不真实 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新、改建住房租赁项目联审函 (模板)

区(县)资源规划分局(局): 公司申报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项目 经我局审核,申报材料完整,符合项目改建 申请条件,现请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规划审查

(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盖章)

西安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

你公司申报的位于 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 建为租赁住房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经 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请你公司在租赁运营期内严格按照《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 场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0】28号)和《推动我市住房租赁 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 要求执行,同时可凭此《认定书》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租赁运营 期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JTS 165-201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资源规划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 为加快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完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 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 号)和《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现针对存量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规划审查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办部门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型房屋属于宿合型租赁住房,由改建项目 属地分局受理并办理。 二,受理范围 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 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类房屋改建依据《西安市工业企业 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市政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一)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含土地、房屋)的闲置厂房、办 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既有建筑。

丁拟改建的房屋及建筑不应存在查封登记及异议登记 (三)违法建设不得改建。 (四)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5年。 (五)申请改建的建筑物应为整栋建筑,或建筑中的部分楼 层改建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须集中布置)。 三、审查资料 (一)申请函(改建主体应当与《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一致, 改建主体与《不动产权证》不一致时,产权人应当与改建主体共 同申请)。 (二)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改建主体 非房屋或建筑产权人时,应提供产权人委托书)。 (三)住建部门出具“新、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联审函”。 (四)改建建筑存在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书面 同意意见。 (五)房屋及土地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核查原件)。 (六)由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型住房的应当提供环境(含土 地)检测资料,确保房屋改建后可用于居住。 (七)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意见。 (八)改建方案总平面图及改建建筑单体平面图。 (九)“合规性”审查报告(对改建建筑是否占压城市道路 其他设施用地做出审核)。 (十)改建方案外立面效果图。 (十一)日照分析图。 (十二)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规划审查原则

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 19号),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参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一)拟改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及绿化带 涉及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及绿化带的改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告知 改建主体,后期因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拆除时,按照《西安 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要求执行。 (二)改建方案不能加宽、加高,增加计容建筑面积。 (三)规划审查核查建筑日照影响。改建项目采光、通风按 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执行脱硫超低排放改造保温工程技术投标文件,日照结果用于后期项目公示。 (四)应当设置不低于改造面积6%的公共空间(如共享会 客厅、书咖、洗衣房、健身房、管理用房、快递收取、共享厨房 等)用于提升租赁住房品质,公共空间可由申请主体自行设置内 容。 (五)非整栋建筑物改建时,改建的部分建筑楼层应当设置 独立的建筑物入口及楼、电梯。 (六)改建租赁房屋机动车停车位应满足市政办函【2018 252号文件中“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标准。 (七)按照《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义市资源发2021 108号)文件要求,对达到启动阀值的改造项目同步开展交评审 查。 (八)改建方案涉及外立面改造时,可以在外墙增加电梯及 保温层、消防疏散楼梯。新增电梯、保温层、消防疏散楼梯不计 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物任何构件及凸出物均不能占压城市红线及 绿线等规划控制线。 (九)改建后的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分局接件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且组织踏勘现场 经分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在申请总平面图上写明规划审查意见 并加盖“建设工程方案审核章”(编号为市资源规划X年X月X 日改租X号),并在《西安市新建(配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 报表》中填写审查章号并盖分局章。 六、审查时限 自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七、规划审查意见基本表述 规划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拟定适宜的审批意见,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依据X单位申请,原则同意X单位对X建筑(或X建筑X楼 层)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X,原房 屋(建筑)《不动产权证》号为X,改建面积为X平方米,其中 设置公共空间X平方米,设置于X号楼X层,应设置机动车位X 个。 备注:1.项目占压(未占压)规划道路(绿化带)按照《西 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等集工作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要求执行。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必须严格落实建筑消防、 结构安全责任。3.在项目公示时,应当同步公示改建项目建设方 案、日照情况、停车数量、公共空间面积及内容。4.住建部门应 当督促建设单位在群众租赁前将建设方案、日照情况、停车数量、 公共空间设置情况告知入住群众,并将以上内容纳入《房屋租赁 合同中》。 八其他

信息中心及时在局审批系统中增加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型 房屋审查模板,在模板未建立前,各分局纸质接件,受理并出具 纸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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