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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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pdf简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结合南通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份具体操作性规定。这份细则旨在规范南通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城市的发展既能满足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性,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它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一系列流程,对各类规划项目的设计标准、技术要求、审批条件等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这份细则也是保障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依据。

由于这是一项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南通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法规的更新而进行调整,因此,如果你想了解具体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者咨询相关部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市范围内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层高应符合2.4.1 至2.4.1.2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小于、等于1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属 施工正常误差的除外):超过规定层高大于1米、小于等于2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3.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米,增加1.0系数计容

2.0倍:层高<规定层高+1米

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 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 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 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面积的1/2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2.1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 深的1/2;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且不大于所 属房间进深的1/2。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 含阳台)的12%。 (3)阳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墙体除外 宽度不大于0.7米,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2. 4. 3. 1. (3) 图示

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退 台,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范 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低层住宅 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 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不含阳 台)的20%。出挑的屋檐投影至露台、退台上的宽度<0.6

米,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超过此宽度,屋檐投影面 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4住宅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升间的2/3,窗台高度(窗 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2.1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0.9米。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

(1)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不超过 4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相连。分设设备平台的, 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分设的设备平台合 计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白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 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6

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1)入户花园在主入口设置且只有一处,为该住户独有, 不涉及与其他住户的共享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6平方 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与入户花园相邻没有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1.3 米(含)、沿墙升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 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 院进深大于1.3米且小于等于2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 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

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2米时,该地下建筑 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 填土”(或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 室,层高不小于2.2米的,均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 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 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 米,不超过5米)。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 间应计入。

2.4. 3.9.(1)图示

(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 有一个边长对外开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机动车、非机 动车坡道、人行出入口等。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升散不 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4)开散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廊(廊的檐口投影线 宽度2.2米)、亭(亭的檐口投影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等景观建筑

2. 4. 3. 9. (4) 图示

2.4.3.9.(4)图示

(5)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层高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 高不超过1.2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地下室、平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 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 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 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 司)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 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 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控制指标范围。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 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下沉内庭院和车 车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理埋长度;超出 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非掩埋长度S=1*2+S2+(S3+S4+s5)/2 2. 4. 3. 9. (9) 图示

2. 4. 3. 9. (9)图示

2.4.3.10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2.5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升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共享部分、阳台)的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 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2

情况下,可采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在应 建尽建地下二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机 械式停车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 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但围合空间的管 理用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停车楼层高不应超过3.2米,停车楼内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宜超过1.6米。公共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 不宜超过2米

2. 4. 3. 14

2. 4. 3. 14 低层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多 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2. 4. 3. 15 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0米(不含出挑

2. 4. 3. 14

的阳台、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小高层、多 层、低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不含出挑的阳台、 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

2. 4. 3. 16

GBT22350-2017 成型胶合板2.5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可不计建筑密度。 (2)商业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不论中庭封闭与否, 均计入建筑密度。 (3)地面立体式停车楼

(1)开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建筑。 (2)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3)建筑外挑部分不超过主体部分的20%(不含阳台), 否则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3.2.3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

3.2.3.3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 距折减系数换算,

DB4401/T 16-2019标准下载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

本市范围内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 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参照《江 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 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 考虑地面层的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 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 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 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3.2.8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 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3.2.8.1本市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 小间距按表3.2.8.2B执行 表3.2.8.2B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 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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