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MZ/T 172-2021 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 绘制.pdf简介:
"MZ/T 172-2021"是中国测绘技术标准中的一份规范,具体名称可能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绘制技术指南》,它详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绘制方法、要求和规范。这份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图形要求:界线详图应清晰、准确,能够反映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名、坐标系统、比例尺等信息。地图应具有一定的比例尺,以便于查阅和理解。
2. 数据来源:规定了绘制界线详图的数据来源,可能包括卫星遥感、地面测量、已有地图或官方文件等。
3. 绘制方法:包括了手工绘制和计算机辅助绘制的方法,以及如何处理地形、地物、地名等要素的表达。
4. 标注规范:界线详图上的各种符号、注记和图例应符合标准,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5. 文件格式和存储:规定了绘制完成后地图文件的格式和存储要求,以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交换。
6. 质量控制:对地图的精度、完整性、一致性等进行质量控制要求。
7. 更新管理:对于行政区域界线的动态变化,如何进行更新和维护也应有明确的指导。
总的来说,这份标准是为保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质量和一致性,以便于地理信息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等工作的进行。
MZ/T 172-2021 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 绘制.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172202102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制图要求 详图分幅与编号 制图流程 要素编绘, 参考文献
JC 328-1982 石棉纱、板性能试验方法MZ/T17220210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昊坚、岳昆仑、武福祥、张清华、樊榕、王腾、刘志聪、王晓迪
MZ/T172202102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的绘制范围、方法、技术规范和表现形式。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的详图绘制。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参照本文件相关条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具有实测平面坐标和高程值,用于设置界桩的陆地固定位置点 注:界桩点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之上或两侧
区域界线详图应采用与勘界协议书附图相一致的
区域界线详图应采用与勘界协议书附图相一致的
4.3.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
4.3.2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
MZ/T172202102
参照省级以下勘界协议书附图的比例尺,结合实际情况,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选用的! 尺以1:10000为宜,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应采用沿行政区域界线带状制图的方法编制
1:10000比例尺行政区域界纟 为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1km内地形要素,1:5000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制图范围为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km内地形要素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前提下,宜缩减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分幅宜采用按经纬线自由分幅、沿行政区域界线带状范围走向自北向南或自西 向东进行框幅的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a)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选用统一的经差、纬差分幅; 分幅不宜超过最大图廓尺寸范围要求; C 分幅设计应使行政区域界线带状制图范围居于图廓中央; d 分幅后的各详图的图廓尺寸大小一致; e 为满足4.6.2和5.1.2c)的要求,各分幅详图边缘允许有一定重叠,但重叠范围不应超过4.6.2 规定的单侧制图范围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一般需要以下基础资料:勘界协议书、勘界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 成果表和所需的详图编绘地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应遵循以下步骤: a)分析勘界协议书附图扫描件,定义坐标并进行几何纠正,将扫描件纠正至对应的实际坐标下; b 将纠正后的附图矢量化,利用基础测绘矢量资料,汇总得到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1km或5km 内的数字矢量图; C 输出带状图,并按不同比例尺要求进行分幅: 制作分幅图的图幅、图廓; e)输出详图,
DB44/T 2261-2020 水华程度分级与监测技术规程.pdf7.1.1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专题要素绘制应遵循以下规则
MZ/T172202102
a 行政区域界线在详图中突出表示,置于图幅第一平面上,可压盖其他地物、地貌;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以勘界协议书附图为准; C 行政区域界线采用0.3mm赤金色(M63Y86K5)实线连续绘出; d 以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为界时,行政区域界线应沿中心线采集; 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mm时,行政区域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 侧跳绘。
界桩专题要素绘制应遵循以下规则: a)界桩符号为直径2mm的圆环,以其圆心为定位点,颜色为金黄色(M60Y100); b)界桩点按真实坐标位置表示的,在其符号中心加绘直径为0.5mm的圆点; c 界桩点不按真实坐标位置表示的(如移位表示),其符号中心不加绘圆点: d)在界桩点附近适当位置注出界桩编号,注记颜色为黑色(K100)
双方认定的行政区域飞地应按勘界协议书附图如实表示,并加注实际管辖的政区名称,名称文 地面积大小适当缩放。注记注不下时可在飞地旁加注政区名称
要素关系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在遇到按实地位置绘制的单立界桩符号时,行政区域界线应连接在界桩符号上; 在遇到不依比例尺绘制的单立界桩符号时,行政区域界线与界桩点应至少空出0.2mm; 公路与虚线路交接时,应保持虚线路的实部相交; 各要素符号除充允许交义和接合外,其间隔不应小于0.2mm,在要素符号密集的情况下,充许符 号尺寸缩小表示; 界桩点间距很小而出现重叠时,可采用保持点位,缩小符号或移位表示的办法进行处理,同 时应协调处理界桩与界桩、界桩与周围地物的相互关系; 河流和道路重叠时,河流位置不变,道路移位表示。
DB62∕T 25-3103-2015 公路隧道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验收规程MZ/T172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