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55-2021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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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55-2021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pdf简介:

"DB33/T 1255-2021"是中国浙江省地方标准,全称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规定了安全操作、管理、检查和维护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燃气管道的材质选择、安装规范、压力控制、泄漏检测、安全阀设置、应急处理措施、燃气设备的性能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燃气泄漏检测与报警系统设置等方面。它旨在提升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居民和公共安全,同时也是对燃气行业的一种质量控制和监管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可能根据燃气行业的最新技术和安全需求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因此,具体执行时应参照最新的标准版本。

DB33/T 1255-2021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做到技术先进、安 全可靠、经济合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安 全运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应急管理。 1.0.3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应用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 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 户,具有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 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 户,具有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2.0.2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及用户设施 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 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DB3311/T 77-201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pdf2.0.2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及用户设施, 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 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3.0.1城镇燃气场站选址和管道选线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和其他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3.0.2在现有和规划的燃气设施周边规划建设其他项自目时,应 满足燃气设施安全和运行安全的要求。 3.0.3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使用, 3.0.4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设施及反恐怖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0.5城镇燃气安全应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 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应配备满足维抢修、应急、反恐等要 求的物资和工具。

4.1.1燃气场站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总平面布置、建(构) 筑物、工艺设备、管道、消防、电气、通信、防腐、通风和其他 安全设施

4.1.2燃气场站的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道路、围墙和大

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等因素设置防火、防爆、防沉降、抗震、抗台风、抗浮、抗冻的 设施或采取相应措施。

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 应的措施。 4.1.7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燃气浓度 检测报警器。 4.1.8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内应按规范设置低温检测 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连锁装置,

4.1.10 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设置静电接地 措施。

4.1.11场站及重要燃气管道设施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安全标 识、疏散标志、视频监控系统、人侵警报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 统等

4.1.12 钢质燃气管道、储罐及其他金属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4.1. 13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4.1.12钢质燃气管道、储罐及其他金属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4.2.1燃气管道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标志桩(牌)、警示带 (板)、套管、防撞设施、水工保护、稳管设施、补偿和减震装 置、防腐等。

4.2.2燃气管道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 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 管位警示标志; 2地下中低压燃气管道应设置标志桩或标志标识; 3穿跨越河流两岸上、下游及穿跨越铁路、公路、城市道 路等处应设立标志标识。

4.2.3理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板)。

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十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 可不加套管

4.2.5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

4.2.5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 有效防护措施

4.2.6燃气管道通过土(石)坎、田坎、陡坡、河流、

腰岘、沟渠、不稳定边坡地段时,应采取保护管道和防止水主 失的水工保护措施

4.2.7钢质燃气管道采用涂层保护理地敷设时,应同时

4.2.7钢质燃气管道采用涂层保护理地敷设时,应同时采用阴 极保护

4.2.8已具有市政桥梁功能的公路桥梁,城镇燃气中压管道可 沿桥敷设。沿其他公路桥梁敷设时应经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4.2.9在县道、乡道等低等级公路的用地红线内或建筑控制线 内敷设城镇燃气管道时,管道管顶理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 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在机动车不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 小于0.5m; 5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4.2.10在国道、省道等高等级公路用地红线内敷设城镇燃气管 道时,需经安全评估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2.11燃气管道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 区内; 2中压燃气管道进入历史文化街区时,运行压力不宜大 于0.2MPa:

1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 区内; 2中压燃气管道进人历史文化街区时,运行压力不宜大 于0.2MPa; 3区域调压柜(站)宜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设置,其放 散管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4.3.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得穿过或设置燃 气管道;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敬开楼 梯间内确需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 切断气源的阀门。

4.3.2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

应采取防沉降、防雷、温差补偿等措施

4.3.3燃气器具与低压燃气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时,以及燃气 灶具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时,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 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软管。 4.3.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地下室 半地下室、室温超过45℃的场所及高层住宅内使用。 4.3.5燃气用户应根据附录A的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 4.3.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 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 散管。 4.3.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 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 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 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天于0.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8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 组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器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 的燃具; 2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 3应具备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3.3燃气器具与低压燃气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时,以及燃气 灶具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时,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 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软管。 4.3.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地下室 半地下室、室温超过45℃的场所及高层住宅内使用。 4.3.5燃气用户应根据附录A的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

4.3.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 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 散管。

4.3.7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

5.1.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 运行与维护部门。 5.1.2运行与维护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置24h

5.2.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城镇燃气场站的设施设备应进行日 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5.2.2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 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51的规定,并做好台账

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并做好台账 记录。

5.2.6进入燃气场站的槽罐车和钢瓶运输车应符合下列规定《公路护栏用镀锌钢丝绳 GB/T 25833-2010》

1燃气场站管理人员应对进入场站的槽罐车和钢瓶运输车 的车辆信息、押运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进行检查; 2燃气槽罐车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长时间停留,平时应 按规定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槽车库。非燃气场站 自备槽罐车不得在站内停留过夜; 3钢瓶运输车辆不得在燃气场站生产区停留过夜。 5.2.7燃气场站应设置反恐怖防范系统,反恐怖防范系统应进 行功能有效性测试,频次不应低于每年1次,系统故障修复期间 应采取人防和技防补偿措施

5.3.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并作好 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5.3.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燃

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5.3.2燃气管道的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和次高压管道的巡查频次不应低于1次/d; 2沿桥梁架设的燃气管道巡查频次不应低于1次/d: 3低压管道的钢塑转换接头、立管、金属软管等燃气设施 应定期进行沉降监测: 4燃气管道周边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巡查频次: 5 特殊地段的管道应在暴雨、天风等恶劣大气过后及时 巡查。

5.3.2燃气管道的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JG/T 559-2018标准下载5.3.3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3.4燃气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检香频次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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