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8-4653-2021 LED筒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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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18-465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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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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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18-4653-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8-4653-2021 LED筒灯.pdf简介:

ZJM-018-4653-2021 LED筒灯是一款现代照明产品,它采用了先进的发光二极管(LED)技术。LED筒灯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节能环保:LED灯源高效,能耗低,使用寿命长,相较于传统灯泡,能大大减少能源消耗,符合当前绿色照明的趋势。

2. 高效照明:LED光源的色温可调,能够提供稳定的光源,色彩还原度高,提供舒适的视觉体验。

3. 环保无频闪:LED灯无频闪,对眼睛更为友好,减少视觉疲劳。

4. 长寿命:LED灯的平均寿命通常可达20,000至50,000小时,远超传统灯泡。

5. 易于安装:LED筒灯结构紧凑,安装方便,适合各种室内外照明场景,如办公室、商业空间、家庭等。

6. 热稳定性好:LED不含有汞,不会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友好。

型号ZJM-018-4653-2021可能代表具体的规格参数,例如功率、尺寸、颜色温度等,具体信息需要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咨询制造商。

总的来说,ZJM-018-4653-2021 LED筒灯是一款集节能、环保、高亮、长寿命于一体的现代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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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1850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LED筒灯》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按下列原则划分单元 a)外壳防护等级(IP等级) b)防触电保护等级(ClassI,ClassII,ClassIII) c)按出光口面形状分类:分为圆形、方形或其它形状 以上三条相同, 并且结构基本相同的可划为同一单元。

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按下列原则划分单元 a)外壳防护等级(IP等级) b)防触电保护等级(ClassI,ClassII,ClassIII) C)按出光口面形状分类:分为圆形、方形或其它形状 以上三冬相同并日结构其本相同的可划为同一单元

DG∕TJ 08-2058-2017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和购买样品等用于 申请人按照认证机构要求的数量,送至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

4. 2. 3 检验方案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1850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LED筒灯》的第6章节规 定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ZB1850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LED筒灯》的第6章节(型 式检验)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 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需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1850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LED筒灯》的要求,评估获证后一年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 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监督 检验项目按表1要求执行。

表1:年度监督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执行T/ZZB1850一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LED筒灯》8.3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所有 验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 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评估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 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

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且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不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 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曦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替,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书面监督方式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 书面监督一般可在获证后的第1、3、5年时采用;现场跟踪审核一般在获证后的第2、4年时采用。

4. 5. 2. 1 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现场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 1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关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Q/GDW 13002.8-2018 10kV变压器采购标准 第8部分:10kV单相油浸式非晶合金变压器专用技术规范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DB61/T 978-2015 沥青再生处治预养护应用技术规范,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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