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8-351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8-3511-2021 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pdf简介:
"ZJM-018-3511-2021" 这个编号可能是这款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的详细规格或标准编号,但具体的产品信息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来解读。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是一种现代化的墙面装饰涂料,它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加入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这种涂料的主要特点是:
1. 砂壁状效果:这种涂料具有良好的纹理感,能够模拟出砂粒质感,让墙面呈现出自然的粗糙感和立体感,给人一种质朴、自然的视觉效果。
2. 耐候性好:合成树脂乳液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能有效抵抗紫外线和雨水侵蚀,延长墙面的使用寿命。
3. 易施工:砂壁状涂料施工方便,干燥快,可以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4. 环保性:大部分合成树脂乳液涂料都具有良好的环保性,无毒无味,对人体和环境影响较小。
5. 色彩丰富:涂料颜色多样,可以满足不同建筑风格和设计需求。
总的来说,ZJM-018-3511-2021这款外墙用涂料是一种经济实用、美观耐用的墙面装饰材料,适用于多种建筑类型和风格。但具体的性能指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还需要参考该编号对应的产品标准或说明书。
ZJM-018-3511-2021 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pdf部分内容预览:
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某档案馆FM20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计算书.pdf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GB/T28001)证明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 g)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或标准创新奖); 0)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产品要求
初次申请认证时,选取任一规格产品,检验项目按T/ZZB2269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外 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 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 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 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269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第6章规定的项目执行,其 中耐人工老化性项目可两年检验一次。 若有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 确定检验方案(主要为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书面监督审核时按本细 则4.5.2.2执行;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 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 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类 定为合格。 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 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 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平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申请认证的产品满足T/ZZB2269一2021《浙江制 造团体标准一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标准要求的程度;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 产品一致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现场生产的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b)认证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c)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d)认证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e)认证产品的包装与第三方送检产品的产品信息、型号规格相一致。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 3. 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 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现场跟踪审核或者书面方式实施监督DB43/T 1771-2020标准下载,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现场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T/ZZB2269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外墙用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对工厂进行现场跟踪审核,其中《“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2部分管理要求》规定的“8.3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8.4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 制、8.5生产和服务提供、8.6产品和服务放行,”条款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相关要求是每次监 警复查的必查要素。其他要素可以选查,但每2年内至少覆盖《“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中的全部要素。现场监督审核重点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特别是上一次审核发 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跟踪以及对于“浙江制造”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2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 初审的2/3。
表2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不能连 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前,企业至少提交下列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化); b)卓越绩效自评报告(近一年); c)质量诚信报告(近一年); d)社会责任报告(近一年); e)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f)书面监督自我承诺书; g)12个月内认证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 h)贴标情况:获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处的贴标照片,如均未贴标,请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4.3.3条
DB11∕T 1835-202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1. 5. 2. 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产品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