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9-3161-2021 木质防火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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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9-316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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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9-316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9-3161-2021 木质防火门.pdf简介:

"ZJM-009-3161-2021"这个编号看起来像是一个标准或者规范的编号,但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明确它具体是指木质防火门的哪一版本或者详细内容。木质防火门通常指的是一种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焰蔓延,阻止热量传播,并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门。这类门通常由木材制成,经过特殊的防火处理,如防火涂料、阻燃剂等,以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木质防火门的主要特点包括:防火性能好,隔热效果佳,安装方便,外观美观,且材质环保。根据不同的防火等级,木质防火门可分为A级(耐火极限超过1.5小时)、B1级(0.9-1.5小时)和B2级(0.5-0.9小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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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9-3161-2021 木质防火门.pdf部分内容预览: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同一耐火类型、 同一结构、同一形式的木质防火门为同一认证单元。材质、耐火等级、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 认证单元。内填充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 正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i)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n)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专利(或省级进步奖或标准创新奖) )质量诚信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 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 产品合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抽样原则

4. 2. 2 检验方案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年度监督的采信报告耐 火性能报告不超过三年。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平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申请认证的产品满足T/ZZB1708一2020《浙江制 造团体标准一木质防火门》标准要求的程度: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 产品一致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现场生产的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2 认证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3 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4 认证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5)认证产品的包装与第三方送检产品的产品信息、型号规格相一致,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 3. 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 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 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现场监督审核

4.5.2.1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项目和 重点同现场监督审核。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T/CIEEMA 004-2020 建筑用免拆复合保温模板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里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现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铁建设[2007]39号5. 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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