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7-2716-2021 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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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7-27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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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7-2716-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7-2716-2021 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pdf简介:

ZJM-007-2716-2021型号的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是一种高性能的纺织材料。改性聚氯乙烯(Modified Polyvinyl Chloride,简称M-PCV)是一种通过特殊工艺对聚氯乙烯进行改良后的材料,具有良好的耐候性能,耐紫外线、耐老化、抗撕裂和耐磨擦等优点。

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就是使用改性聚氯乙烯对丝线进行包覆,形成了这种特殊的织物。这种织物的特点主要包括:

1. 高耐用性:由于聚氯乙烯的防护特性,这种织物能够抵抗户外环境中的紫外线、雨水、风蚀等自然因素,延长使用寿命。

2. 阻燃性:改性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提高了织物的安全性。

3. 高透光性:尽管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但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的织物仍保持良好的透光性,确保足够的自然光能够透入,提供舒适的遮阳效果。

4. 抗污性:易清洁,不易沾染尘埃和污渍。

5. 轻质:由于采用丝线作为基础材料,相对轻盈,方便安装和搬运。

这种材料广泛应用于户外遮阳篷、户外座椅、帐篷、防晒篷等产品,为使用者提供凉爽、舒适的户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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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相同工艺生产的具有 功能的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为同一认证单元。

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炼钢连铸中间包砌筑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310:2012》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 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 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 g)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或标准创新奖); 0)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 2. 1 产品要求

初次申请认证时,抽取任一规格产品,检验项目按T/ZZB2102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改 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8.1表3“型式检验”的要求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 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 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 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认证机构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抽样或者企业选取一 个代表性的单元送样进行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2102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改性聚氯 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要求确定检验方案,但监督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其它项目可 选,连续两年需覆盖T/ZZB2102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改性聚氯乙烯包覆丝户外遮阳织物》 3.1表3“型式检验”要求的所有项目。若有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 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主要为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政;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 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 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 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 王。 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工厂评价时抽样,如出现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工厂评价结论应予以撤销,认证终止。提前抽 羊或工厂提前送样,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抽样 或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 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 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 1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主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况

4. 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现场跟踪审核或者书面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 现场监督审核

表3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表3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

4.5.2.2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性变化的情况下,充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不能连 卖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前,企业至少提交下列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化); b)卓越绩效自评报告(近一年); c)质量诚信报告(近一年); d)社会责任报告(近一年); e)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f)书面监督自我承诺书; g)12个月内认证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少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 h)贴标情况:获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处的贴标照片,如均未贴标,请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 2.3 监督检验

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管申核、产品检验结论进行 监督审核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 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项目站场控制设备自控:双金属温度计数据单,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 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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