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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pdf简介: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城镇燃气行业的国家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主要规定了城镇燃气的设计原则、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安全防护等多方面的内容。2020年版是对该标准的修订和更新,可能包括了新的技术要求、标准条款的调整、燃气类型和管网布局的适应性改进等内容,以适应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新版规范可能涵盖了城镇燃气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全过程,包括燃气供应、储存、输配、计量、监控、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同时考虑到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具体内容和修订内容需要查阅最新的GB50028-2020标准文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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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2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3流化床水煤气炉。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4.3.2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参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4.3.3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两段煤气水煤气两段水煤流化床指标项目煤气发生炉发生炉发生炉气发生炉水煤气炉粒度(mm)6~13,1无烟煤13~25,25~10025~500~1320~40,20~40,其中1烟煤25~50,25~50,以下<10%,30~6030~60大于13<15%6~10,3焦炭10~25,25~10025~40质量指标<35%<25%<33%25%灰分(干(气焦)(烟煤)(气焦)(烟煤)基)<24%<24%<35%(无烟煤)(无烟煤)(各煤)2热稳定性>60%>60%>60%>60%>45%(TS)+63抗碎强度(粒度大于>60%>60%>60%>60%25mm)17
户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
2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 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pdf,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 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为有效储量应符合表 4. 3.5的要求。
表 4. 3. 5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3.7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合下列规定: 1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 2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 3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3.8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 某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之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4.3.9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积宜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
4.3.14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 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 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气 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 300mg/m。
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 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 00mg/m。
4.3.16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 小于55℃。
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 卡准的规定,
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 质标准的规定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 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 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24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 设有清灰装置。
4.3.25空气总管未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 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5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
表4.3.26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 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 仪表; 6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
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开应设报警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 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 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 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 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 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 锁装置,井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 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4.4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碳氢比 (C/H)<7.5; 残炭 <12%; 开口闪点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原料 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3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 采用三筒炉。 4.4.4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 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0.65m3/(m²·h);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0.6~0.7m;
(C/H) <7. 5: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0.65m/(m²: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0.6~0.7m; 3 燃烧室热强度:5000~7000MJ/(m²·h):
4 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比例:小于16%; 5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1.0~1.2(质量比); 6 循环时间:8min; 7 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煤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21MJ/m²计); 粗苯:6%~8%; 焦油:15%左右; 8选用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5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 余尘设备。
4.4.6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素
4.4.7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鼓
.4.7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 风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煤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一间接一直接三
4.4.9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
1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 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 3 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4.4.12煤气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其容量宜按0.5~1.0h的产气 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蜜入空 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4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肉和副烟高出油制气炉炉 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 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性气体散发的 措施。
4.17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GB∕T 32803-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 分类技术规范,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
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能手动和自动切换操作: 2 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连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 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GB∕T 51187-2016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1传动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程序控制系统的形式和本地区具 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储能设备;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他附件的选用或设计 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为轻质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相对密度(20℃)0.65~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