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府发[2017]20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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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府发[2017]201号)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文件。这份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的实施,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实施管理、规划变更等内容,涵盖了城市布局、土地利用、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多个方面。它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协调性和公开性,旨在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保障公众的权益。

201号文的发布,对于鄂尔多斯市的城乡建设起到了法规保障和指导作用,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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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和屋顶挑檐等对相被遮挡建筑形成 照遮挡的,应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须满足消防、安全、交通、卫生、环 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相关规 范、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 定,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二)板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系数为1.2倍: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二、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高于24米的塔式建筑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 建区的最小间距系数为1.2倍,改建区为1.1倍,且最小间距 应小于32米。 (二)当塔式遮挡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新建区的最小 距系数为1.8倍,改建区为1.7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2

米。(建议删掉,与板式规定一样不分高底层) (三)多个塔式建筑平行布置时,侧向空隙系数小于0.35 时,可将其等效为同等长度的板式建筑GB50567-2010 炼铁工艺炉壳体结构技术规范.pdf,建筑间距系数应满足表4 要求。

(四)塔式遮挡建筑之间的夹角应符合下图的规定。

(四)塔式遮挡建筑之间的夹角应符合下图的规定。

新建区:α≥15°、β≥15°,且α+β>45° 改建区:α+β>20° 三、遮挡建筑为复杂形体建筑

当遮挡建筑为复杂形体建筑时,取其与被遮挡建筑平行的剖 面,当剖面的长高比不大于1时,按塔式建筑考虑间距系数: 大于1时按板式建筑考虑间距系数。 四、遮挡建筑为坡屋顶建筑 ()遮挡建筑的坡屋顶角度不大于30°时,计算间距系 数时,其建筑高度取檐口的高度;当坡屋顶角度为30°~50° 时,建筑高度取屋脊1/2高处的高度;当坡屋顶角度大于50° 时,建筑高度取屋脊的高度。 (二)当屋面挑檐宽度大于300毫米时,建筑间距在满足上 述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加上檐口出挑的长度。 五、遮挡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的间距系数应通过个案分析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被遮挡建筑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室和医院病房楼等 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且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时不得小于塔 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当遮挡建筑为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 时,最小间距系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 米。

(二)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无日照要求的非居任建筑平行 布置时,间距系数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闻间距不 应小于13米。 (三)无日照要求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 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间距系数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 的0.7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小 于或等于80米,间距系数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 小间距不应小于3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等于100 米时,间距系数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48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间距可通过城市设计 等形式另行确定。 (四)同一权属地块内的无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在满 足消防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酌情降低标准。 (五)经专家论证认为建筑间距合理的纯商业建筑规划设计 方案,可执行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居 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 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

间距控制。 (注:住宅建筑长边最大不宜超过60米。)

第十九条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须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技 术规定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具体日照分析要求详见附件 3。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绿地、公路、河 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除必 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 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 ()两建设单位用地南北相连,双方应各后退用地边界线 15米;两建设单位用地东西相连,双方应各后退用地边界线9米。 在满足上述要求后,若建筑物对另一方仍有影响,建设方应 在自己一方用地后退或降低建筑高度。若在合理影响范围内对另 一方现有建筑有遮挡,可协商解决;解决无果,建设方应再次退 让或降低建筑高度。

(二)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 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 小距离为5米,同时须满足周围建筑、道路管线安全和施工安全 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红线和绿带边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下列 规定。 ()般建筑退道路红线和绿线距离应符合表6规定

(二)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一般应按详细规划的规定控制, 沿街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 H≤1. 5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 (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 影的总面积,L建筑沿路长度,W规划道路红线,S沿路建 筑后退距离。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 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 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和改建建筑物, 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 空制地带内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 的有关规定,

《车载式道路几何数据仪 JT/T 839-2012》第五节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建筑

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和其它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居住小区建筑用地的绿地控制应符合下列要 求。 ()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小区建设不小于35%;旧小区 改建不小于30%。 (二)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该建设项自用地 总面积的10%,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要求。至少 有50%集中绿地面积为实土绿地,其余可设置地下建筑物,其覆 土深度不小于3米。 第三十四条公共建筑用地的绿地控制。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和部队 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 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和 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并根据国家防护标 准设立防护林带。 第三十五条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 于30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相 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

计应合理处理与建筑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 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 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 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第三十八条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 于40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 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长5米、宽2.5米计算,非机 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个。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套建设指标应符合《表 四》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套建设 指标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表7指标值的80%。 (一)建筑停车位配建数量标准

(注:居住小区地面访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10%。)

(二)表7中未明确部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三)小学、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 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 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四)新建居民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定。 (二)城市主千道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中心城区 原则上不得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交通指示牌、立交桥不得设置 广告设施。其它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应结合建筑和环境等统一设 计。 (三)立柱式广告设施的垂直投影线距道路、公路和铁路最 近边缘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该广告设施总高度的1.1倍,立柱式 产告设施的垂直投影线与道路最近边缘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一般 应大于20米,最近应不小于10米。 (四)城市路灯设施和指示牌等应体化设计和建造。 第八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 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配套建设水平,应与居住人

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配套建设水平,应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情增减),依 照已制定出台的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与住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司步峻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的具体 立置和面积DB11/T 1424-2017 信息化项目软件运维费用测算规范,应在规划方案中确定、在规划审批时明确、在施工 图审查中专审(包括环境施工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硬 性标明,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地上总 建筑面积3%的比例(至少5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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