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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pdf简介: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是一部针对云南省建筑工程的消防技术规范,它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导则主要对云南省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消防技术要求和建议。
该导则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的防火设计(如建筑布局、建筑材料、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电气安全防火、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等。它的目标是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是试行版本,说明该导则可能还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 developer在设计和实施建筑工程时,需要严格遵守并参考该导则,以确保工程符合消防法规和标准。同时,具体实施中还需关注官方的最新通知和更新。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5.3.4剪力楼梯间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用 于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5.3.5面积大于400m²的办公大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 急照明,蔬散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且需根据办公大厅的 布局,在疏散通道设置方向标志灯。 5.3.6仅作为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备 用照明。
5.3.7电气竖井可不设备用照明。
5.3.8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内
部设置的小型商铺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 志系统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pdf,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6.1.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下列部位的防烟设
施,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楼梯间及前室; 2当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 以外)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时,附楼 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
建筑,当其它使用功能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50m时,该建筑 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 自然通风系统,
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对应的剪力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差小于或等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 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其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其中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m²。 一一一米村闭楼端问一院烟球操问盖京竺平用白然涵风互
6.1.6建筑首层的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含扩大前室),当
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尚前室,且直通室外时,宜优先采 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含直通室外的
门)的面积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要求。
6.1.7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竖向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系统的计算送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所服务 的全部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
6.1.7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来用竖向机
6.1.8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送风时,送风
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其联动要求应符合《建
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其联动要求应符合《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6.1.9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 等于3层时,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现场应设置加 压送风机的启动按钮。 6.1.10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查表法计算时,子母门(宽度不大于 1.2m)可按单扇门考虑,乘以0.75的修正系数。 6.1.11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公式法计算时,相关参数可按以下规 定取值: 1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N,可取连 续N,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 A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 N,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值按下表选取:
6.1.9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 等于3层时,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现场应设置加 压送风机的启动按钮。
6.1.10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1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N,可取连 续N,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 A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 N,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值按下表选取:
5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6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 时,防烟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5.1.12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动车库时,可与地上部分共用楼 梯间加压送风系统。 5.1.13固定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要求设置,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其开向直通室外的通 道或门厅的门,可视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当门厅净高大 于3m时,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²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 2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 回共用楼梯并,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规定设置固定窗或采用 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的防火 门,可视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6.2.1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 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首层(底层)未设 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挡烟垂壁,且其高度不应小于首层(底 层)净空高度的20%。
6.2.2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天于3m的区域,受条件限制时, 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下沿,但不应低于净空高度的 1/2。 6.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敲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开敬的通道)不划分防烟 分区。 2开的架空层不划分防烟分区。 3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的累计 长度不超过走道总长度的1/4且宽度不超过6m时,防烟分区 的长边长度不应天于45m:对于宽度天于2.5m且小于或等于 3.0m的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4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 程距离确定。 5不规则房间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 值确定。 6汽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 6.2.4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按下列方法确定: 1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 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 各自所对应的折算方法确定 6.2.5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以及净高不大于4m 的机动车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充许排烟量 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不大于10m/s计算确定。 6.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
6.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工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 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
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倍。
6.2.7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1排烟管道穿越无防火分隔要求的隔断时,无需设置排 烟防火阀; 2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 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 用具有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烟防火阀; 2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 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 用具有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6.2.8公共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有自然排 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h.m²)计 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 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h.m²)计 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 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高不一致时,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不 大于6m认定为相同净高;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 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不大于 6m认定为不同净高
6.2.10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 于200m²的办公、学校、住宅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 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净高大于6m且与周围场所采取防火 分隔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 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且不应小于40000m/h确定;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 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6.2.1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其每个防烟分区
的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 公式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
GB/T 37623-2019标准下载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6.2.12电影院观众厅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CB51251的规定并结合本《导则》第 6.2.11条计算确定。
施可设于与之连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 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与之连通的最大一间洁净 房间的面积,
6.2.14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划分防火单元时, 司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排烟、补风系 统,但每个系统所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总面 积不应超过2000m,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所服务的单个防 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 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的切换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补 风应直接送入每个防火单元内
1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 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50m²的控制室除外); 2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冷冻间等); 3 游泳池(水池区)、桑拿室(水区); 4 浴室、卫生间。
6.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烟排 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规定的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时,“每
DB61∕T 1145-2018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标志及使用规范6.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
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 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以外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