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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2015.06.01实施.pdf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5年修改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规范是建筑设计中防火设计的重要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在火灾中的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13J811-1是该规范中的一个具体图示,可能涉及到建筑设计中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防火门、消防设施等内容的示意图。2015年的修改版是对原规范的更新和完善,可能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比如增加了新的防火技术要求,强化了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提高了疏散设施的效能等。
具体来说,2015年修改版可能包括对建筑耐火等级的提升、防火分隔的细化规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标准、疏散设计的优化等方面,以适应新的消防安全需求和科技发展。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根据这一新版规范进行建筑设计,以确保所设计的建筑符合最新的防火标准。
总的来说,这个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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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设计需注意研究天桥、连廊周国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况,天桥 下方若有窗润口,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考虑天桥两端门的开启 方向和能够计入疏做总宽度的门宽。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 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注释】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 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图示1】。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图示2】。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图示】
6.7.4图示 6.7.5图示 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体统的技术要求
非低宝部分公共建的吸求定 高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 完整性要求的窗T/CECS 10049-2019 绿色建材评价石膏装饰材料(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时火试验方法》CB/T12513中对非隔热性玻璃构件的试验 其耐火完整性按照国 GB/T7633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 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图示1】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图示2】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 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图示】
7 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患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图示1】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图示2】。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图示3】。
注释大体量 成超长建筑物长度计算示例:当x或y有一边为>150m 或x+y>220且消防车穿慈图难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 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图示1】;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 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图示2】。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见7.1.2图示1】
高层民用建筑,>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 平面示意图7.1.2图示1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 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图示1】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堆场或储铺罐区的储量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 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图示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 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图示3】。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图示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 维区,可燃气体储缝区
[注释]据成都铁路局哭供的数据JC∕T 2102-2012 制动摩擦材料惯性试验台磨损试验方法,目前一列火车的长度<900m 对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长火车的地方,需根据铁路部门提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 现定:【图示】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 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 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 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 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 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 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 大于3%。 .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 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见7.2.2图示】 .2.4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 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 人员进入的窗口。 .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准 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 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 立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 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图示】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图示2】,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1.9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 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 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 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 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 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13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标准的规定。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围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整管和不带 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 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 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 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 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DB33/T 2293-2020 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pdf,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 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丁类厂房:耐火 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8.1.9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 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 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 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 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 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13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标准的规定。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 体积不大于5000㎡的其他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 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