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 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32/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全称为《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这是江苏省地方性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各类住宅设计。该标准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住宅建筑设计,确保住宅的安全、舒适、经济和环保,提升居住品质。
该标准涵盖了住宅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住宅的基本要求、建筑结构、建筑防火、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空调、采光与照明、噪声控制、绿化与景观、无障碍设计等。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各项规定的详细解释和指导,帮助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标准。
根据该标准,设计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住宅的耐久性、功能性、健康性、节能性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注重住宅的环境友好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总体来说,DB32/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是保障居民居住环境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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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存放空间,包括微型 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设施。
2宜结合地下空间合理存放防灾储备物资 3地下车库出入口宜设挡水设施或在附近预留应急防汛物 资存储空间。
4.4.1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 计、建设同步实施。 4.4.2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 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3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 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4.4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 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4.5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时T∕CCIAT 0003-2019 建筑施工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 警示标识。 4.4.6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导视功能,且 在单元人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
在单元人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 照度。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²;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 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²。 5.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 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5.1.4住宝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
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干扰 5.1.5住宅套型人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 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5.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我 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5.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厂 小于9.00m²。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00m²。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9.00m²。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 00m²。
5.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5.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 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5.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句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5.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 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 不宜大于10m²。
5.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5.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5.0m;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²。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 更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²。使用非燃气的厨房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5.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可利用敬开外廊、凹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 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使用非燃气的厨房,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5.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可利用敲开外廊、凹 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5.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吸油烟机、燃气热水 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厨房吸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连通
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²。使用非燃气的厨房 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可利用开外廊、凹 曹等进行采光通风。
5.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可利用敲开外廊 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 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2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 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力风帽)。 3吸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5.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90m,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0m。
5.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设污洗池时宜设在服务阳台内。
5.4.8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 入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降吊柜、推拉门等适老化设施
5.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
:5.1卫生间闪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订,应全少配直便 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除单室套外,当 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 于3.00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²。 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²。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²,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 于1.20m。
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 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 接对外采光、通风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便器的卫生间门不应开向厨房
5.5.4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5.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 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 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 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5.6.1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 空间应进行集约化整体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套型人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人 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0m,净宽不宜小于0.80m。 2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 3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 空间。
4套内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0m²。 5.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 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5.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
5.7.3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于道住宅、寒冷
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 应设封闭阳台
5.7.4住宅的阳台(含封闭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L.10m。屋面或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5.7.4住宅的阳台(含封闭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 措施,
5.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设 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5.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
5.7.7顶层阻台应设宽度、进深均不小于阳台的雨篷,雨篷应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n 的雨篷。
5.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 的设施。
5.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
5.7.9开散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
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5.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7.11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或配水点时,应符合下列
1 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洗衣机排水管及排水接口。 2 开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洗衣机位置应有防雨措施 3楼地面构造及配水点所在墙面应有防水措施。
5.8.1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应高于3.00m。低层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 应高于3.60m。 5.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20m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监理、勘察、设计3合同,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5.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60m,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 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人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应设雨蓬。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为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T∕CBDA 26-2019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