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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pdf简介: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pdf" 是一份针对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在住宅工程竣工后,对每一户住宅单元进行独立验收的流程、标准、责任和要求。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验收主体:通常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或其代表等。 2. 验收内容:涵盖了房屋结构安全、防水防渗、电气线路、给排水设施、通风采光、室内环境等多个*面。 3. 验收程序:包括施工自检、监理初验、业主参与验收、专业机构复验等步骤。 4. 质量控制:明确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要求和处理办法,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的建筑标准。 5. 法律责任:对各*在分户验收中的行为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以维护业主权益。
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住宅的品质和安全。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上按照规定签字、盖章确认,其中, 项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整改后重 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应附整改复查记录。 (二)分户验收相关要求 1.对于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 的,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3、附件5表格内容执行, 相关测量点标识保留至工程工。 2.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进行交接验 收,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表格内容执行。待全装 修完成后,工程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检验记录按照本办 法附件4、附件5表格内容执行。 3.分户验收的检查*法、检查数量应当符合江苏省《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的要求。 4.分户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控规定进行淋 蓄水试验。 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峻工验收组应当按照江苏省《住宅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的要求,对分户验收工 作进行复核。 6.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单位工程工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应当形成下列资料: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案》; (二)《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附件1);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附件 2); (四)《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件3)或《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件4);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件5):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6); (七)分户验收过程中的整改通知和复查记录等。 以上分户验收资料应及时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 第十条住宅工程峻工验收前,每个单位工程在明显部位应 当安装责任标牌,具体要求按省住建厅《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 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 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内)》(附件3)或《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内)》附件4)《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附件11)应作为《住 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并 按规定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粘贴《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标识牌》(附件10)。 第十二条在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一个 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 5)、《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附件11)报送至监督机构。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附件 2); (四)《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件3)或《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件4);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件5);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6); (七)分户验收过程中的整改通知和复查记录等。 以上分户验收资料应及时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每个单位工程在明显部位应 当安装责任标牌,具体要求按省住建厅《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 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 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内)》(附件3)或《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 内)》附件4)《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附件11)应作为《住 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并 按规定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粘贴《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标识牌》(附件10)。 第十二条在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一个 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 5)、《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附件11)报送至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 重点抽查分户验收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分户验收*案的执 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质量问 题是否整改完毕等。监督机构还应当随机抽取房号和公共部位 开展抽查工作,以检验建设单位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单位工程 户数100户(含)以下的,抽查2户;单位工程户数每增加50 户,相应增加抽查1户(不足50户以50户计算)。抽查过程中 应当合理考虑所抽查房号的户型及楼层,其中顶层至少抽查1 户。每个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抽查不少于1个单元。监督抽查前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抽查措施保障和功能性检验的准备 工作。监督抽查后应填写相应的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附件7 或附件8、附件9),经抽查人员签学确认后归入工程监督档案。 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所抽查内容存在不合格情形的,经项 自整改后按双倍抽取数量再次抽查;再次抽查发现仍存在不合 格情形的,责令建设单位按全数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监督机构可采取**服务或邀请专家等**,加强分户验 收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监督机构 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可视情形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再抽查。再 抽查情况纳入市对区的相应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发现分户验收中 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将不合格
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普通住宅、公寓、别墅。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 工、监理等单位GB/T 35212.1-2017 天然气处理厂气体及溶液分析与脱硫、脱碳及硫磺回收分析评价*法 第1部分:气体及溶液分析,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峻工验收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等,对每户住 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 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 明确各*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 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装修交 接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 主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工字【2006) 51号文)和《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 行2》(宁建工字【2008」106号文)同时废止。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室内) 8.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室 内) 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公共部位)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 11,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室内) 8.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室 内) 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公共部位)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 11.住宅工程质量维修承诺书
附件3住宅工程(非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物业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装修施工、物业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 记录的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
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 记录的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
建标 146-2010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
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牛8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室内)
: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
件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
生: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 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 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3孔13m跨简支T梁桥施工组织设计主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