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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10135-2021 固废基场坪硬化材料.pdf简介:
"T/CECS 10135-2021 固废基场坪硬化材料"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CSA)制定的一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全名可能更具体,但根据提供的信息,它专注于固废处理场(如垃圾填埋场、废物堆放场等)的基场坪硬化材料的技术要求、设计规范和施工指南。硬化材料可能包括混凝土、沥青等用于防止场地土壤侵蚀、防止雨水渗透以及提升场地安全性和环保性的材料。
该标准可能规定了材料的性能参数(如抗压强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等)、施工方法、验收标准以及维护保养的建议,以确保固废基场坪的稳定性和环保效果。它旨在确保在固废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也能满足废物安全处置的需求。
T/CECS 10135-2021 固废基场坪硬化材料.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文件规定了固废基场坪硬化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通用要求、配合比、要求、制备、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订货与交货。 本文件适用于厂矿、堆场、工地等场地地坪,以及低等级道路、道路路基等硬化处理的材料。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得粉煤灰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T1017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揽拌站(楼) GB/T1804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50082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HJ/T4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 JC475混凝土防冻剂 JC/T2074烟气脱硫石膏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TGE30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E4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YB/T4188钢渣中磁性金属铁含量测定方法 YB/T4228 混凝土多孔砖和路面砖用钢渣 YB/下4328钢漆电游离氧化链令:滑方洗
DB33∕T 1149-2018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废基场坪硬化材料fieldhardeningmaterialofsolidwaste 由钢渣、脱硫灰及再生集料等低值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掺加少量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水等拌和 而成的一种干稠状混合料,一般采用碾压方式进行施工。 注:简称硬化材料
T/CECS101352021
硬化材料按强度等级进行分类,分为C10、C15、C20、C25、C30五个强度等级,分别用符号SC10、 SC15、SC20、SC25,SC30表示。
5.1.1硬化材料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GB6566等相关标准 的要求。 5.1.2原材料进场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水泥应符合GB175的规定。 5.1.4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 5.1.5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 5.1.6外加剂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5.1.7防冻剂应符合JC475的规定。
5.1.8拌合用水应符合JGI63的规定,
5.1.8拌合用水应符合JGI63的规定,
5.1.9钢渣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10脱硫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
5.1.10脱硫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脱硫灰的性能指标(干基)
5.1.11再生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11再生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再生集科的性能指标
5.2.1浆体体积与骨料体积之比应在32:68~4060范围内。 5.2.2外加剂的掺量不宜大于5%。 5.2.3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通过试验确定硬化材料的配合比
6.1 硬化材料的性能
硬化材料的基本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T/CECS10135—2021
表4硬化材料的基本性能
·道路基层和非寒冷地区可不做抗冻性测定
6.2硬化材料的环保要求
硬化材料的生产应符合环保的规定,并宜符合HJ/T412的规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 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
7.1.1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1.2水泥应防止受潮及污染,不应采用结块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 使用。 7.1.3粉煤灰、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应防止受潮结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 状料混杂。 7.1.4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 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300μm方孔筛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 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5钢渣、脱硫灰、再生集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不同品种、规格的 材料应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7.2.1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7.2.2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硬化材料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 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T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 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 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2.3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7.2.1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7.2.2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硬化材料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 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T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 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 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2.3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7.3.1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可采用混凝土搅拌机或水稳拌合机进行搅拌
7.3.1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可采用混凝土搅拌机或水稳拌合机进行搅拌,
7.3.2搅拌应保证硬化材料拌合物质量 可,评时间直为20S~60S, 7.3.3搅拌机房宜为封团系统。
T/CECS101352021
7.4.1硬化材料拌合物宜采用翻斗车运输。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硬化材料拌合物均勾并不产生 分层、离析。 7.4.2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壁上的硬化材料拌合物残留物清洗干净。 7.4.3运输时间不宜大于60min
标准试验条件为:温度(20士2)℃,相对湿度不小于50%。 试验前样品和所用试验器具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至少24h
按同一广家、相同品种的钢渣1500t为一检验批次。表观密度、压碎值应按JTGE42的规定进 行,金属铁含量应按YB/T4188的规定进行:体积安定性应按YB/T4228的规定进行。
按同一厂家、相同品种的再生集料1000t为一检验批次。压碎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 含量、有机物含量应按JTGE42的规定进行。
硬化材料1500t为一检验批次。拌合物维勃稠度及硬化材料的抗压强度、抗弯拉弹性模量、干缩 率应按JTGE30的规定进行,抗冻性应按GB/T50082的规定进行。
9.1.1硬化材料出厂和交货应检验拌合物维勃稠度及硬化材料的抗压强度 9.1.2型式检验项且为表4的全部项且
试件制作应在硬化材料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起算40min内完成,
9.2.3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的取样率为每1500t相同配合比硬化材料取样不应少于1次 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硬化材料达不到1500t时应按1500t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验一次;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 CECS10:89》,
9.3.1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表4相关技术要求时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 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符合表4相关技术规定时,应评定为合格。 9.3.2型式检验项目符合表4技术要求时,应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 本批留样中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硬化材料供货量应以质量计,计算单位为
硬化材料供货量应以质量计,计算单位为吨(t)
10.2.1 购买硬化材料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10.2.2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硬化材料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g) 订货量(t)):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10.3交货 10.3.11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硬化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供货日期; g) 浇筑部位, 6
10.2.1 购买硬化材料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10.2.2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硬化材料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g) 订货量(t):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10.3交货 10.3.11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硬化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出厂合格证编号; b)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供货日期; g) 浇筑部位, 6
T/CECS101352021
h硬化材料标记;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JG∕T 254-2009 建筑用遮阳软卷帘, 供货盘(t);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1 硬化材料配合比编号; m)硬化材料质量评定。 10.3.2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硬化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硬化材料质量验收 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10.3.3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硬化材料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需方, d) 供方; e) 工程名称; 烧筑部位, g)硬化材料标记; h)本车的供货量(t); i) 运输车号, 交货地点, 飞 交货日期; 1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