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pdf简介:
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主要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设计、安装、检测、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标准详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功能、性能、设计参数、产品质量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和维护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引导人员安全疏散,保障公共安全。它适用于各类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生产和安装,是消防行业重要的技术规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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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 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天型、大型、中型 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不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X度宜为 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 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DB22/T 2229-2018标准下载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系统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 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 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 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XY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 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 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规定;,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 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 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 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 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 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 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5.2.3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 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急 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明控 制器中; 2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 编程记录。 5.2.4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 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 置情况记录: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 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人应急照 制器中; 2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通 编程记录。
5.2.5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
于正常工作状态。 5.3.4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 5.3.6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急 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DB34∕T 2224-2014 公路桥梁钢塔制造与安装技术规程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刘览 2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1土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工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 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 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 (款)的规定。,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 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 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 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 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计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火。
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 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2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 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
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 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 时间; X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 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JC∕T 2511-2019 高折射率玻璃微珠,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
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 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 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 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蔬散工况条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