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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df简介: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PDF文件是一部详细的指导性文件,它为中国铁路的集装箱运输制定了操作规范和管理规定。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包括集装箱的装载、运输、交接、保管、损坏赔偿等相关事宜。
2. 集装箱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类型、尺寸、标记、标识等,以确保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3. 运输流程:详细描述了从装箱、发运、途中监控、卸箱到交付的全过程操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责任划分。
4. 费用计算:明确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包括基础运费、附加费等。
5. 安全管理:强调了货物的安全装载、运输中的安全监管,以及对危险货物和特殊货物的特殊处理规定。
6. 责任与赔偿:对于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7. 信息化管理:鼓励并规定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信息化操作,如电子提单、追踪系统等。
该规则的实施,旨在优化铁路集装箱运输服务,提升运输效率,保障各方权益,是铁路物流领域的重要法规文件。
21.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 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 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称总公司)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 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 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与国家铁路接 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 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铁路箱产 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 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 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 备: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 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六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 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货运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 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 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 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 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七条集装箱应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
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 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非标铁路箱由 总公司货运部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非标自备箱办理 海铁联运、国际铁路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站、国境站)以 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 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由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 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货运部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出口的,应确保满足 相关国家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九条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 运输安全要求。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 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5年。 第十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用 线、专用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 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 地。 (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 箱总重量的要求。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起重量不小于35吨,
具备20英尺35吨集装箱办理条件。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超偏 载检测功能。 仅办理罐式箱运输业务的,可不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但应 有充装、抽卸设施设备。仅办理干散货箱、散顶箱发送业务的 可不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但应有货物装载设施设备。 (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 集装箱运输相关信息系统。 (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应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 全设施设备(如:站台、装卸、接充电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办集装 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 容报总公司货运部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 称、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停办集装 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货运部公 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 因。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还需报停办日期范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 回送。 第十三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 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在保证 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四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则》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十六条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应符合《国际铁路货物 联运协定》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规定。
第十七条铁路通用箱通过95306网站实行网上预订,出站 后重去重回的不需订箱。空箱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自动分配, 并在95306网站实时自动公示:配箱后自动生成运单需求联。 第十八条托运人对其在运单、物品清单内填记内容的真实 生负完全责任,应准确填记货物名称、集装箱号码、施封号码 重量等各项内容。 第十九条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类 型集装箱。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两种及以上品名的货物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 品清单。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千克时,托运人应在运单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二十条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 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
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 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铁路通用箱不得装运煤、焦炭等易污 染箱体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 (一)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二)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三)性质互抵的货物; (四)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 重;且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直接装卸 货物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装箱时应码放稳 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 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保证箱内货 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顶箱装运易扬尘货物,应采取苦盖篷布 或抑尘等环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托运的重集装箱应 当施封(结构上无法施封的除外);通用集装箱施封时,确认左 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处施封一 枚;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施封方法。托运的 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闭箱门,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
手入座。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集装箱汽车取 送集装箱,也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 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DBJD25-65-2018标准下载,车站应与托运人 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明确免费使用期限、延期 使用费、进出站检查、损坏和丢失赔偿等事项,并可收取一定的 保证金。 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 第二十六条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 毕。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 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 箱搬出。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 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收仓储费。 第二十七条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填制“铁路箱出 站单”(见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铁路箱送 回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 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 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 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
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 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铁路局集团公 同可延长本款规定的集装箱出站免费使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领取的7日内。 (四)集装箱出站的,因托运人原因空去空回时,应于出站 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 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第三十条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 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 后接收。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 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 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 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 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普通记录。 第三十二条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 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商定,并在铁路专用线、专 用铁路运输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 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 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铁路箱掏空后 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清除与本次运输有关的附加标 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车站应对交回的空箱进行检查,发现 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 第三十五条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 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 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自备箱损坏、丢失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 按《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