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772-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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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772-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pdf简介:

《GB/T 50772-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关于木结构工程的施工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它涵盖了木结构房屋、桥梁、建筑构件等各种类型木结构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材料选择、设计原则、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安全规范等重要内容。

该标准强调了木结构工程的环保、节能特性,以及与传统建筑施工方法的差异处理,以确保木结构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以及与环境的和谐共处。通过遵循此规范,木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木结构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简言之,GB/T 50772-2012 是木结构工程领域的行业标准,对木结构施工过程提出了严格而全面的要求,是木结构施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GB@T50772-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化学成分的合格证明。承受动荷载或工作温度低于一30℃的结 构,不应采用沸腾钢,且应有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冲击韧 性指标的合格保证;直径大于20mm且用于钢木桁架下弦的圆 钢,尚应有冷弯合格的保证

4.6.2进场木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6.2进场术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7.1螺栓及螺帽的材质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DB50/T 900-2019标准下载, 并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4.7.2圆钢拉杆端部螺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1剪板应采用热轧钢冲压或可锻铸铁制作,其种类、规 状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 4. 8.1 剪板的种类。规格和形状

4.8.2进场剪板连接件(剪板和紧固件)应配套使用,其规格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9.1进场圆钉的规格(直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5002的有关 规定。 4.9.2 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符合

9.2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 计规定后再使用。

4.10其他金属连接件

4.10.1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设计图要求的材质和规格由专门生 产企业加工,板厚不大于3mm的连接件,宜采用冲压成形;需 要焊接时,焊缝质量不应低于三级。 4.10.2板厚小于3mm的低碳钢连接件均应有镀锌防锈层,其 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275g/m²。 4.10.3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

5.1放样与样板制作

(b)方木、胶合木桁架

图5.1.2构件截面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关系

上弦截面高度的1/6

5.1.3除设计文件规定外,林

度),应将上弦脊节点上提1/200,其他上弦节点中心应落在脊 节点和端节点的连线上,且节问水平投影应保持不变;应在保持 桁架高度不变的条件下,决定桁架下弦的各节点位置,下弦有中 央节点并设接头时应与上弦同样处理,下弦应呈二折线状[图 5.1.3(a);当下弦杆无中央节点或接头位于中央节点的两侧节 点上时,两侧节点的上提量应按比例确定,下弦应呈三折线状 图5.1.3(b)。胶合木梁应在工厂制作时起拱,起拱后应使上 下边缘呈弧形,起拱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D下弦中央节点两侧设接头情况

图5.1.3桁架放样起拱示意

5.1.4胶合木弧形构件、刚架、拱及需起拱的胶合木梁等构件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各杆的槽齿等细部外,尚应绘出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

构件接头位置与细节,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除 设计文件规定外,原木、方木桁架上弦杆一侧接头不应多于1 个。三角形豪式桁架,上弦接头不宜设在脊节点两侧或端节间, 应设在其他中间节间的节点附近L图5.1.5(a);梯形豪式桁 架,上弦接头宜设在第一节间的第二节点处[图5.1.5(b)。 方木、原木结构桁架下弦受拉接头不宜多于2个,并应位于下弦 节点处。胶合木结构桁架上、下弦不宜设接头。原木三角形豪式 桁架的上弦杆,除设计图个别标注外,梢径端应朝向中央节点。

图 5. 1. 5 架构件接头位置

5.1.6架足尺天样的尺寸应用经计量认证合格的量具度量 大样尺寸与设计尺寸间的偏差不应超过表5.1.6的规定。

表5.1.6 大样尺寸允许偏差

5.1.7构件样板应用木纹平直不易变形,且含水率不大于10% 的板材或胶合板制作。样板与大样尺寸间的偏差不得大于 十1mm,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和破损。 5.1.8放样和样板应在交接检验合格后再在构件加工时使用。

严重缺陷。齿连接处木材的髓心不应处于齿连接受剪面的一一侧 (图5. 2. 1)。 4采用东北落叶松、云南松等易开裂树种的木材制作架 下弦,应采用“破心下料”或“按侧边破心下料”的木材「图 4.1.2(a)、图4.1.2(b)1,按侧边破心下料后对拼的木材1图 4. 1. 2(b)7宜选自同一根木料

图 5. 2. 1 齿连接中木材髓心的位

表 5.2. 1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的材质等级

5.2.2层板胶合木构件所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截 面尺寸及使用环境,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选用;不得用相同强度 等级的异等非对称组坏胶合木替代同等或异等对称组坏胶合木。 凡截面作过剖解的层板胶合木,不应用作承重构件。异等非对称 组坏胶合木受拉层板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3防腐处理的木材(含层板胶合木)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 太纯坊伟用环接洗用

5.3.1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按已制作的样板和选定的木材加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按已制作的样板和选定的木材加 应符合下列规定: 方木桁架、柱、梁等构件截面宽度和高度与设计文件的

标注尺寸相比,不应小于3mm以上;方木標条、橡条及屋面板 等板材不应小于2mm以上;原木构件的平均梢径不应小手5mm 以上,梢径端应位于受力较小的一端。 2板材构件的倒角高度不应天于板宽的2% 3方木截面的翘曲不应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 的扭曲,每1m长度内不应大于2mm。 4受压及压弯构件的单向纵向弯曲,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 长的1/500,原木不应大于全长的1/200。 5构件的长度与样板相比偏差不应超过土2mm。 6构件与构件间的连接处加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 规定。 7构件外观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 5.3.2层板胶合木构件应选择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类别、组坏 方式、强度等级、截面尺寸和使用环境的层板胶合木加工制作。 交合木应仅作长度方向的切割及两端面和必要的槽口加工。加工 完成的构件,保存时端部与切口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5.3.3单、双坡梁、弧形构件或桁架、拱等组合构件需用层板 交合木制作或胶合木梁式构件需起拱时,应按样板和设计文件规 定的层板胶合木类别、强度等级和使用条件,委托有胶合木生产 资质的专业加工厂以构件形式加工,其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应按本 现范第4.3.3条~第4.3.5条的规定验收,层板胶合木的尺寸应 安样板验收,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5.3.4层板胶合木弧形构件的高及梁式构件起拱的充许偏差: 跨度在6m以内不应超过士6mm;跨度每增加6m,允许偏差可 增大士3mm,但总偏差不应超过19mm

D方木桁架端节点单齿连招

6.1.2齿连接齿槽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偏差不应超过

齿连接齿槽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偏差不应超过 mm,受剪面木材不应有裂缝或斜纹;下弦杆为胶合木时, 剪面上不应有未粘结胶缝。桁架支座节点处的受剪面长度不

应小于设计长度10mm以上;受剪面宽度,原木不应小于设计 宽度4mm以上,方木与胶合木不应小于3mm以上。承压面应 紧密,局部缝隙宽度不应大于1mm。

6.1.3桁架支座端节点的齿连接,每齿均应设一枚

6.2.1螺栓的材质、规格及在构件上的布置应符合诊

表6.2.1螺栓排列的最小边距、端距与间距

注:1d为螺栓直径。 2湿材so应增加30mm

注:1d为螺栓直径。 2湿材so应增加30mm

采用单排螺栓连接时,各螺栓中心应与构件的轴线一致; 接上设两排和两排以上螺栓时,其合力作用点应位于构件的

轴线上:采用钢板作连接板时,钢板应分条设置(图6.2.1

3施工现场制作时应将连接件与被连接件一起位并临时 固定,并应根据放样的螺栓孔位置用电钻一次钻通;采用钢连接 板时,应用钢钻头一次成孔。除特殊要求外,钻孔时钻杆应垂直 干构件表面,螺栓孔孔径可大于螺杆直径,但不应超过1mm。 4除设计文件规定外,螺栓垫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 的0.3倍,方形垫板边长或圆垫板直径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3.5 倍,拧紧螺帽后螺杆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螺纹 保留在木夹板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0倍。 5螺栓中心位置在进孔处的偏差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2 倍,出孔处顺木纹方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1.0倍,垂直木纹方 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5倍,且不应大于连接板宽度的1/25 螺帽拧紧后各构件应紧密结合,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mm。 6.2.2用螺栓连接而成的节点宜采用中心螺栓连接方法,中心 栓应位干各构件轴线的交点上(图6.2.2)

图6.2.2螺栓连接节点的中心螺栓位置

6.3.1剪板连接所用剪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GB∕T 5699-2008 采光测量方法,剪板 与所用的螺栓、六角头或方头螺钉及垫圈等紧固件应配套。螺栓 或螺钉杆的直径与剪板螺栓孔之差不应大于1.5mm。

6.3.1剪板连接所用剪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剪板 与所用的螺栓、六角头或方头螺钉及垫圈等紧固件应配套。螺栓 或螺钉杆的直径与剪板螺栓孔之差不应大于1.5mm。 6.3.2钻具应与剪板的规格配套,并应在被连接木构件上一次 完成剪板凹槽和螺栓孔或六角头、方头螺钉引孔的加工。六角 头、方头螺钉引孔的直径在有螺纹段可取杆径的70%。 6.3.3剪板的间距、边距和端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剪板 安装的位置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第5款的规定。 6.3.4剪板连接的紧固件(螺栓、六角头或方头螺钉)应定期 复拧紧,并应直至木材达到建设地区平衡含水率为止。拧紧的程 度应以不致木材局部开裂为限

6.4.1钉连接所用圆钉的规格、数量和在连接处的排列(图 6.4.1)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扣压式薄壁钢导管敷设安装施工工艺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钉排列的最小边距、端距和中距不应小于表6.4.1的 规定。

钉排列的最小边距、端距和中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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