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标准是中国在建筑设计中实施防火设计的重要依据,它于2006年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等,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中能够保证人员安全,防止或减小火灾损失。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建筑的防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建筑材料选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全过程,从建筑设计之初就考虑到火灾风险,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实现建筑的安全、防火和防灾。
PDF格式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意味着它以便携的电子文档格式提供,方便专业人员进行查阅和学习。它是一部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进行建筑设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其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部分内容预览:
有爆炸危险的中、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 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 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利 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
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GB/T 37430-2019 建筑结构用高强不锈钢,并宜 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 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 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 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 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
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
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 措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 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 措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 施、设置泄压设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 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o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广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²,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²,且同一时间 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50m²,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 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 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 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 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 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
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 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 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 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 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7.7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 为宣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 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3.7.7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m直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等于50m²的丁、戊类厂房
积小于等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 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 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申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 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月 0.25h
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 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 施通向仓库人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 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 可燃材料堆场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 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 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 化石油气的地带。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湖南]多层教育建筑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 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 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 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 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²,总容积小 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问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 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 隆压变电站。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大连市住宅集中管道井构造图集表 4.2. 2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²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 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 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 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