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168-2021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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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168-2021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DBJ51/168-2021《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是一部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住宅设计的专业规范。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四川省住宅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设计内容、技术指标和施工图设计等多方面的内容,旨在提升四川省住宅建设的品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该标准涵盖了住宅的各个层面,如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防火安全、无障碍设计等,既注重功能性和实用性,也考虑了环保和人性化设计。它有助于推动四川省住宅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住宅建设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是一部专业性文件,通常只有专业人员需要查阅,以确保住宅设计的合规性和质量。如果你需要获取这份标准的完整版和清晰无水印的PDF文件,可能需要通过官方渠道或者购买专业资料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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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 的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并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6.1主要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30m;生活阳台净深度不宜 小于1.00m。 4.6.2从可踏面算起,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临空面底部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4.6.2从可踏面算起DB/T29-221-2013标准下载,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4.6.4相邻住户的毗邻阳台应设分户隔板;按封闭阳台设计的

套型,分户处理应满足本标准第4.1.7条分户墙的要求 4.6.5阳台、雨罩及高度超过10m的雨棚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及防水措施

4.6.7阳台排水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屋面雨水管应诊 阳台外。

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 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与相邻户开口 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谁 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不燃性隔板

4.7过道、储藏空间及套内楼梯

4.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宜设置过渡空间、

4.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宜设置过渡空间

4.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宜设置过渡空间、 诸藏收纳空间;有条件时宜设置消洗功能;通往卧室、起居室(厅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间的过道 争宽不应小于0.90m。

4.7.2套内宜设置独立储藏间

4.7.3套内各功能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为本

套内各功能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为本功能房间

服务。储藏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人口过渡空间宜设置鞋柜; 2书房应设置书柜,书柜深度不应小于300mm; 3卫生间应设置储物柜,可利用洗面器下部空间; 4厨房应设置橱柜,橱柜深度不应小于550mm,并应利用 上部空间增设吊柜: 5卧室应设置衣橱,衣橱深度不应小于550mm。 4.7.4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其背后墙体 拉采取防潮防措施

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1.0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 面设置扶手。

0.185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 0.24 ma

餐厅如设计为通高空间,可不受此限制 4.8.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 争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 面积的1/3。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9.1住宅应有适老设计。 4.9.2套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 4.9.3套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9.4套内外地面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 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坡过渡。 4.9.5墙体阳角部位,应做成圆角或防止尖角碰撞的措施,且 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9.6套内入户过渡空间应留有设置坐凳和助力扶手的空间。 4.9.7厂 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2门应设置透光窗; 3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4.9.8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卫空间尺寸宜满足轮椅回转要求,双卫及以上套型至 少应有一个卫生间空间尺寸满足轮椅回转要求; 2坐便器旁宜安装扶手,浴盆和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前 面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空间; 3宜预留紧急呼叫系统。 4.9.9门窗五金件把手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 外开窗宜设关窗辅助装置。

4.9.10主要功能空间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 m。

5.1.1住宅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任宅设计规范, 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5.1.2楼梯直接出室外时,入口处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不应

1.2楼梯直接出室外时,入口处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不厂 于0.10 m。

5.1.3带地下室的住宅套型,当其在地下室布置有库房

等与住宅性质不同的功能用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耐火极 低于3h的墙体与住宅功能隔开。

1.4直接出室外的楼梯间门,当门洞周围1.0m范围内无 房间洞口时,可采用普通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 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位置和面积要求的门玻璃可兼 下室楼梯间固定(紧急排烟)窗

5.1.7住宅楼梯应至少设置单面扶手,圆形扶手的直径 0.04 m,并不宜大于 0.06 m。

规定: 1当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的门洞周围1.0m范围内无其他 门窗洞口时,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可采用普通门:不满足条件的楼 梯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在屋顶连通时,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的门洞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其他门窗洞口,通至屋顶平台的 门宜采用玻璃门; 3锁闭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自动释放。 5.1.10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不宜采用剪刀楼梯间。

二任毛或任片人口层楼面距至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宜采用并联控制: 3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目候梯厅净深度应不小于 1.60 m; 4电梯载重量七层以下不宜小于800kg,七层及以上不应 小于100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其中至少应有一台 电梯轿厢净高不宜小于2.44m; 5除无障碍电梯轿厢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规定执行外,普通电梯轿相内宜设高850mm~900mm 扶手; 6单元门厅、电梯厅净高不宜小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 小于2.20m。

电梯,或预留电梯设置条件。

5.2.3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

2.3高层任毛电设直数重应经过计算确定,建巩高月 0m以下住宅,2台电梯服务的户数不应超过100户,3台电不 务的户数不应超过200户;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每单 梯设置数量不宜小于4台,且宜进行高低分区。

下汽车库时,每台电梯均应通至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功能仅为 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宜到达该层

梯,地下车库电梯厅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5.2.7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5.2.9电梯轨道应采用减振轨道和隔振支架,电弓1机应采用低 噪声设备,并采用隔振支座。若不能避免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的墙体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求,楼梯间应在屋顶连通的高层单元式住宅,连通走道路径应简 明,净宽不小于1.20m,且不应有妨碍疏散的障碍,

5.3.2公共走道在精装修完成后应保证净宽不小于

高不低于2.20m,局部不低于2.00m。走道内影响疏散宽度和公 共交通的消火栓、立管等固定设施应从最外沿计算走道净宽。

5.3.3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5.3.4开向公共走道的门开启时(常闭的管道井门除外),

5.3.5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入口至电梯

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B50763的相关规定。

4.2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设在前室、合用直 内的检修门应为内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术 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4.3管道并下部应设高度不低于0.10m的挡水槛,

5.4.3管道并下部应设高度不低于0.10m的挡水槛。 5.4.4下列设施应设在住宅建筑共用空间内,不得设置在住宅 套内:

1给水总立管、热水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管、供暖 (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于线(管)等公共功能的管道: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 (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5.5.1住宅底层公共出入口室外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当 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5.5.1住宅底层公共出人口室外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当有高 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5.5.2住宅底层公共及疏散出人口应有防坠物及防雨措施,雨 朋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 5.5.3底层门厅大门应按无障碍要求设置,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应采用无框全玻门

5.5.2住宅底层公共及疏散出入口应有防坠物及防雨措方

棚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

棚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 5.5.3底层门厅大门应按无障碍要求设置,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应采用无框全玻门。

1.10m,不应采用无框全玻门。

5.6.1住宅附建的公共用房(裙房)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 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 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附建公共用房(裙房)内。

5.6.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的出入口和楼梯均应分开设

5.6.4附建的地上物管用房应与住宅功能完全隔开,其区

JB/T 12795-2018 发电机电能再生利用装置散的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50016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5.6.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当为高层住宅时,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

性楼板完全分隔,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 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的防火挑檐,

5.6.6附建的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上方应有防坠物指

SJG-46-2018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轮廓线投影范围内与居住功能相邻楼层的正下方、正上方及毗邻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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