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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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可能是指一份关于炼焦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具体标准文件。炼焦炉通常用于煤炭的炼制过程以生产焦炭,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环境造成影响。这份标准文件可能详细规定了炼焦炉在运行过程中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以及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排放限值等,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环保法规。

这份文件可能由环保部门、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标准机构发布,适用于炼焦行业的企业,要求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以确保其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内容,可能需要查看文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咨询相关环保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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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监督.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天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 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 为

DB∕T 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炼焦化学工业cokechemical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炭化炉三种。

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l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多环芳烃(PAHs)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bons 含有一个苯环以上的芳香化合物。本标准多环芳烃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葱、苯并(b)荧葱、苯

3.14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14苯并(a)芘0.03μg/L0.03μg/L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²/t焦)0.30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1.5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大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点P基=ZY,·Qi基:P实(1)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²;第i种产品产量,t;Q湛一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乙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污染物颗粒二氧苯并氰化非甲烷氮氧硫化监控号[a]花苯3)酚类排放环节物化硫氢总烃化物氨氢位置精煤破碎、焦炭破150碎、筛分及转运装煤1001500.32μg/m一车间3推焦100100或生焦炉烟肉100l)800')450产设2002)2402)干法熄焦施排5100150粗苯管式炉、半焦气筒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50100240施

4.2.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2.5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7现有和新建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 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 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 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4.2.8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 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GB∕T 18930-2002耐火材料术语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5.2.2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回用水质监测的取样位置,分别设在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 水池中。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JTS 131-2012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 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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