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简介: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是一个关于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管理文件。这个标准是针对海南省党政机关的办公设施进行维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办公用房的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范围、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质量和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这份标准旨在规范和优化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保证办公环境的正常运行,提高办公效率,同时也体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财物的保护。由于这是个PDF文件,通常包含了具体的技术指标、流程和案例等内容,以便于相关部门和人员操作执行。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 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 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 算与核查。 2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 铺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 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 十性能状况的检查。 8.2.2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 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8.2.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 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 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维修改造前进行。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 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 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8.2.4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 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E)所列的检查项目进 行。其中: 1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 项目。
DB13∕T 5086-2019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范8.3.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
5.3.1通与空力系统的维修力为: 1日常维护: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 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 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 2维修改造: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 统重要部位进行的更换或更新;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 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 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两次维修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8.3.3维修原则: 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同 时进行安排。 2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 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
8.3.4维修内容的确定
1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 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 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 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 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没挤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该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没备运行的安全 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 计算机房等)。
4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 估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对于清洗、节能、调试GB∕T 50589-2010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 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 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 者重复投资。 6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 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 技术性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 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 (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尤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9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0.1电梯分系统的评定由专业机构完成,维修改造由具备资质的 电梯制造厂家承担完成 9.0.2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规范》(DB46/T1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电梯节能改造技术指南》(DB46/T154)的要求,以及《电梯 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DB46/05)中“电梯维修保养 安全要求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9.0.3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造: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电梯经过两次以上维修改造,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仍不能保 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9.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 进行改造: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缺陷,故障率高, 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电梯部分 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5金属部(构)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9.0.5电梯改造项目是指: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主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 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 斜度大于15度。 9.0.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 本标准第9.0.6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 动主机等已进行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 合交付使用时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纟
10.2.1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 类: 1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 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 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 细检查文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 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 3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 造或改为理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0.2.2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2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天检查维修改造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6年1次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指引(试行),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
查周期。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0.2.3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 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0.2.4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 示准》(本标准附录F)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0.2.5维修改造前的局部扩天检查项目,应根据维修改造的范围 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查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 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的检查要求进行。 1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 和设备; 4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0.2.6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日常维 护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