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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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第三次全**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第三次全**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第三次全**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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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很可能属于*土调查领域的技术指导文件,它详细规定了第三次全**土调查中的地类分类标准和认定方法。地类通常指土地的分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第三次全**土调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土地利用状况,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提供数据支持。

文件中可能会包含地类的划分依据、调查技术要求、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内容,以及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2019年4月发布,说明这是在新的科技手段和数据处理技术背景下进行的*土调查,以提升调查的精确度和效率。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该文件的详细内容。

第三次全**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第三次全**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12.1河流水面(1101)

指大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 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行 业标准)确定。 《中*河流名称代码》中末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 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甬DX∕JS 002-2020 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正常年 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3.河流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5.河流入海口处两岸突出角连线以内的土地

12.2湖泊水面(1102)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平方干米的湖泊,参照《中*湖泊名称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行业标准)确定。包括时令湖(间歇湖、 李节性湖)、淡水湖、咸水湖等。 小于1平方十来的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临时 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3.湖泪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士地 4.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 地。

12.3水库水面(1103)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方立方来的 水库止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行 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河流与水库相连时,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正 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3.水库水面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 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2.4坑塘水面(1104)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来的坑 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 于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包括塘堤、人

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2.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 性王枯或生长农作物的土地。

12.5沟渠(1107)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 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 泵站。 1.人工修建,用于引水、排水、灌水的渠槽、渠堤 及小型泵站用地。 2.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必需的防护林的土地, 3.渡槽及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4.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12.6水工建筑用地(1109)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 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1: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 堤、溢洪道等。 2.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 的土地。

3.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4.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 站、水泵站等。 5.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 筏道及鱼道等。 6.堤坝上修建堤路的土地。

12.7冰川及永久积雪(111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被泳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泳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泳 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 雪确定其范围。

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 土地和裸岩石砾地7个二级类。

13.1空闲地(1201)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

13.2设施农用地(1202)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 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 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 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 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自区域内,直接用于 衣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 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 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 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平万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自的辅助生 产的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判 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 自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 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 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 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分栋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 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仙艳市古学房

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 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 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 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 超过10亩。 (二)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 所。 2.以现代农业为依托的,以提供商业服*为主要 目的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等。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餐饮、住宿、 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4.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 上述相应标准的土地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

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小于等于2度的耕地视为平地,其内没有田坎。土地 整治区田坎须实测。

13.4盐碱地(1204)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3.5沙地(1205)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 的沙地。

13.6裸土地(1206)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13.7裸岩石砾地(1207)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 立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

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 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 坏的土地。 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橡胶园、可调 整其他园地、可调整乔木林地、可调整竹林地、可调整其 地也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养殖坑塘。 1.可调整果园(021K):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 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2.可调整茶园(022K):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 层禾被破环的土地。 3.可调整橡胶园(023K):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 耕作层未被破环的土地。 4.可调整其他园地(024K):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 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5.可调整乔木林地(031K):指由耕地改为乔木林地 且耕作层未被破环的土地。 6.可调整竹林地(032K):指由耕地改为竹林地,但 耕作层禾被破环的士地 7.可调整其他林地(037K):指由耕地改为其他林地 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8.可调整人工牧草地(043K):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 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9.可调整养殖坑塘(1104K):指由耕地改为养殖坑塘: 旦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0.三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二次调查的可 调整地类,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实地现状为 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 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 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 未、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 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对二调为耕地 在年度变更调查变更为可调整地类的,不再保留可调整地 类属性,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 属性。

14.2高教用地(08H2A)

指高等*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14.3广场用地(0810A)

镇、村庄范围内的广场用地。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 应附属设施用地。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 应附属设施用地。

14.5 王渠(1107A)

DBJ51∕T 068-2016 四川省震后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技术规程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

根据耕地图斑上的种植情况标注:种植粮食作物 (LS)、种植非粮作物(FLS)、粮与非粮轮作(LYFL)、休 耕(XG)、林粮间作(LLJZ)和未耕种(WG)。 种植粮食作物(LS)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的用 地; 种植非粮作物(FLS)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 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的用地: 粮与非粮轮作(LYFL)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 间种和套种等情况,包括临时种植牧草; 休耕(XG)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 林粮间作(LLJZ)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禾 达到成林标准的; 未耕种(WG)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 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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