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pdf简介: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全称为《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标准于2018年修订,主要针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供水水源的选择、水质保护、水压控制、给水管道布置、给水设施设置、给水系统运行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城市供水的合理、安全、经济和高效运行。
GB 50013-2018规定了室外给水工程的基本设计原则、设计方法、设计参数以及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给水工程。它不仅适用于城市给水系统,也适用于乡村和各类开发区的给水设计。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给水设施的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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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rgencywatersupply
alternate waterre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 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 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 水保证率为且标。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11》emergency waterre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 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 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在水源水质受到突发污染影响或采用水质相对较差的应急水 源时,为实现水质达标所采取的应急净化处理措施
3.0.1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条件、城镇规划、城 乡统筹、供水规模、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等要求,结合原有给水工 程设施,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3.0.2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 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 供水。
3.0.3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
3.0.3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
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 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 度的能力。
3.0.7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 范》GB50282的有关规定。
3.0.7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
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做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 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
3.0.10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 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 加一层应增加4m。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给 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宜适当增加。 3.0.11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 水设施
3. 0. 11 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 水设施。
:02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池围内综合生活 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 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城市供水部分 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 水量。
4.0.3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
注:1超天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0及以上的城市,特天城市指城区常住人 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 50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 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小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2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 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 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注:1超天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0方及以上的城市,特天城市指城区常住人 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 50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 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小城市 指城区常住人口20方以上50方以下的城市,Ⅱ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 2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 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 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工业企业生产过程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
4.0.4工业企业生产过程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
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的生产过程用水量宜单独计算;一般工 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 水资料分析确定。
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4.0.6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 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浇洒道路和广场用水可根据浇洒面积按 2.0L/(m²·d)~3.0L/(m²·d)计算,浇酒绿地用水可根据浇洒 面积按1.0L/(m²·d)~3.0L/(m²d)计算。 4.0.7城镇配水管网的基本漏损水量宜按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 业用水、浇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量之和的10%计算,当单 位供水量管长值大或供水压力高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 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92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 4.0.8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 宜采用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 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 4.0.9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 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 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最高日城市综合用 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 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时变化系数宜取大值
5.1.1水源选择前的水资源勘察和论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1.1水源选择前的水资源勘察和论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块
1位于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2不易受污染,便于建立水源保护区; 3 选择次序宜先当地水、后过境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调节径 流的河道; 4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5 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6 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7 取水、输水、净水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 8 具有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 5.1.31 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时,应有与设计阶段相对应的水文地 质勘测报告,取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 菇CP50700的左?顿宝
5.1.4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的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
枯水位的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T 32982-2016 烧结装饰砖5.1.5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选择与构建应结合当地水资源
、常用水源特点以及备用或应急水源的用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直 日儿 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且可设立水源保护区的富水 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城市或居民区的上游地段: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矿产采空区和建筑物密 集区。
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且可设立水源保护区的富水 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城市或居民区的上游地段: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矿产采空区和建筑物密 集区。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理藏深度大于8m; 2 天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5 复合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含水层厚度较大或含水层透 水性较差的场合。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人的措施; 2 取水构筑物周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过滤器应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 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I管井 5.2.4从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 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分段或分层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2 大口并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5 复合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含水层厚度较大或含水层透 水性较差的场合。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2取水构筑物周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设置警示标志: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1管并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新型能源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m; 5 复合井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含水层厚度较大或含水层透 水性较差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