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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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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交[2020]17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的通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4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镇村公共设施、 农民公寓等镇村需要配套建设公交站场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交站场规划、建设、移交等技术标准需按 照《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1 日。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
JGJ∕T 290-2012 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目录1 总则.1.1编制背景1.2编制目的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1.5编制原则1.6其他.2站场功能定位.52.1公交站场体系.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3实施机制.3.1规划编制..3.2土地出让.3.3建设移交3.4管理养护.103.5奖罚机制.....114配建标准124.1公交站场配建原则,.124.2区域配建要求...124.3配建启动阈值.144.4站场规模,15附录A术语与定义:. 17附录B本细则用词说明. 18附录C相关规范参考19附录D配建公交站场设施及装修移交清单.21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附录E公交站场移交协议范本 条文说明· 26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1.1.4目前,东莞市固定用地的公交站场面积约23.6万m², 站场用地不足,缺口较大。规划公交站场实施率低,现状站场以 租赁为主,公交站场历史“欠账”较多,制约了东莞市公共交通 的发展。 1.1.5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东莞市公交交 通站场的建设管理,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公交服务水平, 特编制本技术指引,指导城市公交站场规划建设、土地出让及建 设移交,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为确定公交站场配建规模、标 准等提供决策依据,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1. 2 编制目的 1.2.1规范配建公交站场审查管理与建设实施机制,梳理各 相关部门职能,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在规划编制、土地出 让、建设移交、管理养护等环节的流程,保障配建公交站场的建 设落实。 1.2.2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配建要求、配建國值及 相关控制指标,提高配建站场的设计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交通 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3编制依据 1.3.1本指引是基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参考先进城市的规 范,并结合东莞市公交站场的发展现状及规划而制定。本指引是
1.3.1本指引是基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参考先进城市的规 范,并结合东莞市公交站场的发展现状及规划而制定。本指引是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科学、合理地确定东莞市配建公交站场的选址、配建规模、设施 布置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4适用范围 1.4.1本指引是编制配建公交站场相关规划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相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审批、站 场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1.4.2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的居住、 商业服务、商业办公、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卫 生、新型产业等项目的配建公交站场,不适用于采用独立用地建 设的公交站场和客运枢纽配套接驳公交站场。 1.5 编制原则 1.5.1以人为本原则:尽量营造规范合理、安全舒适、方便 快捷的交通环境,实现人车分流,保障乘客安全。 1.5.2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常规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 需求,保障站场能够满足当前需求及未来发展的需求。 1.5.3土地节约原则:应集约化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5.4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 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1. 6 其他 1.6.1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 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定。 1.6.2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2.1公交站场体系 2.1.1东莞市应形成以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为支点,以综合 车场为保障的公交站场体系,其中,公交枢纽站为公交客流转换 节点,公交首末站为公交线路的始末站,综合车场为公交停车、 维修和保养综合服务基地。 2.2公交站场建设模式 2.2.1形成以配建公交站场为主,独立用地站场为辅的建设 模式。优先采用配建公交站场建设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 鼓励独立用地站场采用混合用途、多层立体化的综合升发建设模 式。 2.2.2配建公交站场是根据局部区域公交客流需求,结合大 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站场,具备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 下客、乘客等候、充电以及部分夜间停放等功能。 配建公交站场分为两种类型:配建首末站和配建枢纽站。其 中,首末站指常规公交线路的起终点站,承担客流集散服务,司 乘人员的后勤服务,公交车辆运营调度管理服务;枢纽站承担多 条公交线路始发以及换乘服务。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2.2.3综合车场,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2.2.3综合车场,其功能应当包括洗车、加油、充电、维修、 夜间停放等,未来的综合车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模式,以集 约利用土地。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1.1规划编制阶段主要包括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其中,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主要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层规划的指导下,从公交运行需求出发制 定的专项规划,涉及轨道交通站场TOD地区的,增加轨道交通站 场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依据之一。控规 阶段工作主要是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成果中相应地块的配建 要求进行规划调整。 3.1.2公交站场专项规划环节 3.1.2.1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应通过对区域人口规模、出行强 度、公交出行分担率等的定量分析,对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需求 规模、选址布局、线路规划等提出明确要求。 3.1.2.2编制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时,应对每个专项的用地进 行充分排查,综合考虑地块现状使用情况,掌握协调土地权属等 各方面因素,确保专项规划的可落地性。 3.1.2.3公交站场专项规划报送前,各镇街(园区)应当将 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公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 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1.2.4各镇街(园区)应定期对专项规划中公交站场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公交站场专项规划进行 修改。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坏节 3.1.3.1各镇街(园区)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在相应地块中明确落实公交站场的 配建要求,并在报批前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以保证公 交站场配建要求的落实,强化法定规划与专项规划间的衔接。 3.1.3.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配建公交站场用地的规划安排 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公交站场 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 进行修改,或者对公交站场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 修改、同步报批。 3. 2 土地出让 3.2.1土地出让计划:各镇街(园区)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 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及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优先落实需配建公交 站场相关地块的出让
《太阳能光伏照明用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GB/T 26849-2011》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3.3建设移交 3. 3.1 项目建设 3.3.1.1对于达到配建规模阈值的已出让地块,需根据开发 规模落实公交停车位的设置。 3.3.1.2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需在首期开发地块中落实建 设配建公交站场,若对应地块不在首期开发计划中,应在更新单 元内设置相应的公交临时停车位,单元内配建公交站场建成后可 予以归还临时用地。 3.3.1.3经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公交站场 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时,项目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标 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3.3.1.4配建公交站场的主体结构建成后,建设主体应完成 公交站场配套设施(含装修)的建设,内容应包含站场基本配套 共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3.2.2地块出让条件:应结合地块周边人口产业结构、周边 公交资源配置、公交站场专项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将具体的配建 要求(类型、面积、功能、设施配置等)落实到《履约监管协议》 条件中,作为地块出让方案的附件报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 管会审工作小组集体审议。
东莞市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条文)
3.3.2项目验收 3.3.2.1站场工验收应包含配套设施及装修等相关内容。 3.3.2.2验收阶段要确保配建公交站场须与主体建设工程 同步验收。尤其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要求在一期开发 预目中完成配建公交站场的建设任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立法解读,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验 收的前置条件。 3.3.3项目移交 3.3.3.1配建公交站场应为无偿移交。 3.3.3.2建设主体在项目配建公交站场建成验收后到移交手 续办理完成期间,可临时移交配建公交站场的使用权,避免配建 公交站场的闲置浪费。不得将应移交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配建 公交站场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 动。 3.4管理养护 3.4.1站场移交后,币属公交企业所承担的管理养护费用中, 配建站场的水电、网络等费用与地块其他物业分离,单独进行结 算。 3.4.2配建公交站场启用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 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原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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