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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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简介:

"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国家标准,全称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该规范于2013年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全过程。它详细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方法、合同价格的确定、价格调整、工程索赔等内容,是建设工程领域进行价格管理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该PDF文件是该规范的官方完整清晰版本,通常包含规范的全文、条文解释、示例表格等内容,是建筑工程行业从业人员、造价咨询人员、项目经理等进行工程计价工作的重要参考文件。在使用时,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计价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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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 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 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3.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 算规则计算。 3.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 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报告后7关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 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 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 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 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 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 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 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物价变化; 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 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 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 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 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 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 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 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 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 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 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接照 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 调整合同价款。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 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 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 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 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SHJ 514-1990 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系数 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 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人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人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 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关内予以确认 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 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 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人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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