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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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pdf简介: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重要标准。该规范的全称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它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工程领域中指导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确定、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规则,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方法、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内容。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价格、计价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利于保障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个PDF文件包含了该规范的全部内容,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环节,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工程造价师、项目经理、业主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工具。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峻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峻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峻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7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峻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峻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跨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峻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 12.2.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结算款。 12.2.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2.2.3条规定支付峻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 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DB44/T 2157-2019标准下载11.3质量保证(修)金

11.3.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 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4.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 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 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 内; 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 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 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 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 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 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 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 快方式处理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27-2009》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 受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 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 天之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 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 明自已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提请下列机构对争议作出解释或认定: 1.有关工程安全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出; 2.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 3.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 上述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就发承包双方书面提请的争议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 13.2.2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 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 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 东力。

3.1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 人,书面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申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对任何调解人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 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2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送另 方,委托调解人做出调解决定。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CJ∕T 307-2009 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 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3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 出调解决定,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意见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 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4如果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决定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 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决定在友好协商或仲裁裁决申作出修改,或合同已 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5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 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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