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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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专业技术标准。这份规范主要针对城市地下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为地下道路的建设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标准。它涵盖了地下道路的结构设计、防水防渗、通风照明、消防设施、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地下道路的使用安全、功能完善和环境友好。

该规范的完整版PDF文件通常包括多个章节,如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道路结构设计、环境保护与生态影响、施工与验收等,内容详尽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清晰无水印的版本意味着文档质量高,便于阅读和使用。

对于从事城市地下道路设计、施工、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来说,CJJ 221-2015是必须参考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城市地下道路工程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7.5.1交通信号控制及诱导设施主要包括车辆检测器、交通信 号灯、车道指示器、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以及交通区域 控制单元等外场设备。

7.5.2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以及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处应设置红、黄、绿组成的交通信 号灯,可结合城市地下道路人口前的防撞门架设置; 2交通信号灯应显示清晰,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

1在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处应设置红、黄、绿组成的交通信 号灯,可结合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前的防撞门架设置; 2交通信号灯应显示清晰,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 7.5.3车道指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城市地下道路各车道中心线上方BS EN 196-6-1992 水泥的试验方法.细度的测定,不得侵入道 路建筑限界内; 2在城市地下道路内车行横洞处应设一组车道指示器:

1应设置在城币地下道路各车道中心线上方,不得侵入道 路建筑限界内; 2在城市地下道路内车行横洞处应设一组车道指示器; 3当设置在直线路段时,间距宜为500m,曲线路段间距宜 适当减少; 4车道指示器宜由红色叉形灯及绿色箭头灯组成: 5车道指示器尺寸、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 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的规定,安装位置应位于车道正上方, 安装高度应满足地下道路净高要求;

6 双面显示车道指示器不得同时显示绿色箭头灯

7.5.4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信息标志应主要显示地下道路交通状态等交通信息 和管理信息; 2可变信息标准宜设置在进入地下道路前或地下道路内分 流匝道出口前; 3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内容应简洁,文字的字体、字高、间 距等应保证视认性; 4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 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8.1.1城市地下道路总体布置、附属用房、隧道安全运营管理 设施等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维护、防灾救援等综 合需要。

8.1.1城市地下道路总体布置、附属用房、隧道安全运营管理 设施等设置应满足地下道路正常运营、管理维护、防灾救援等综 合需要。 8.1.2城市地下道路设备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环保节能,并应满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雷等要求。 8.1.3城市地下道路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通风、供电、照明 通信、给排水、监控、防灾与救援疏散等安全与运营管理设施。

8.2.1城市地下道路的通风设计应综合下列因素,统

8.2.3城市地下道路内部通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3城市地下道路空气中异味稀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道路内空间不间断换气次数宜为3次/h~5次/h: 2)当采用纵向通风时,地下道路内换气风速不应低于 2. 5m/s。 8.2.4城市地下道路给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给水管网供水; 2应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 3给水系统应满足地下道路各项用水对水量、水质、水压 的要求; 4寒冷地区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8.2.5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应采取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 通的系统就近排放; 2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废水的性质,并结合室外 排水体制确定; 3冲洗废水、结构渗入水和消防废水应集中合并排放,雨 水与污水应分类排放; 4排水系统宜采用强排措施,并宜在管道出口采取防倒灌 措施; 5城市地下道路开段的暴雨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集流 时间宜为5min~10min。 8.2.6城市地下道路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 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供配由设施的构成应简单明确由能损

8.2.6城市地下道路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

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供配电设施的构成应简单明确

失小,便于管理和维护,并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合理选择供电 方案,配变电室及变压器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电 8.2.7城市地下道路的电力负荷应分级,根据设施重要程度分 为下列三级: 1应急照明、道路基本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 通监控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 施、视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 施、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雨(废)水泵、变电所自用电设施应 为一级负荷,其中应急照明、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交通监控 设施、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有线广播设施、视 频监控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设施、中央控制设施应为 特别重要负荷; 2设备机房及管理用房内的照明、通风风机、电梯等负荷 应为二级负荷; 3停电后不影响地下道路正常运行的负荷,包括空调设备、 检修电源等应为三级负荷。

交汇流、洞外亮度、工程环境及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照明设计参 数,并应满足地下道路不同运营工况的照明要求

段照明、出口段照明、洞外引道段照明、洞口接近段减光设施! 及应急照明组成。对双向交通可不设出口段照明

8.2.10城市地下道路分合流端照明的平均亮度应比主线基本路 段高50%~100%。

8.2.10城市地下道路分合流端照明的平均亮度应比主线基本路

8.2.11城市地下道路照明应选择高效、节能型的光源及灯具

照明功率密度值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准》GB50034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8.2.12城市地下道路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 计、交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因素 确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2.12城市地下道路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

计、交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因素 确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2.13城市地下道路弱电系统的设计应由交通监控、环境检测 及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视频监控、通信、有线 广播系统、中央控制管理等子系统设计组成。各弱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满足地下道路的监控、防灾 和管理要求。

8.2.14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无线通信系统

8.2.20运营管理中心建筑应符合节约用地、布局实用、

12D9室外电缆工程.3.1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预防火灾、交通事故、水淹、地震 台风等灾害事故的设施。

8.3.2城市地下道路防灾设计应针对灾害类型,结合地下

安全、灾害报警、交通控制、防灾通风与排烟、安全疏散与救 援、防灾供电、应急照明、消防给水与灭火、防淹排水、防灾通 信与监控、灾害时的结构保护等措施设计。 8.3.3城市地下道路防火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城市地下道路内宜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2应根据交通功能、预测交通流量、交通组成状况,确定 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并应据此进行火灾通风排烟设计,最大火 灾热释放功率可按表8.3.3的规定取值。

表8.3.3最大火灾热释放功率

3城市地下道路、地下附属设备用房、地面风井、出入口 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地面附属设备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4地下道路内附属设备用房、管廊、专用疏蔬散通道应与车 道孔之间采取防火分隔。 5城市地下道路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城市地下道路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 材料。 7特长城市地下道路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8.3.4城市地下道路救援疏散设施设计应根据环境、排烟方式、 管养模式等因素,设置疏散救援设施及应急救援站。应急救援站 可就近设置,对于长距离地下道路不宜少于一处。 8.3.5城市地下道路人员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地下道路应设置人行横 通道或人行蔬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距及地下道路通向人行蔬散 通道的入口间距,宜为250m~300m。疏散净宽不应小于2.0m, 净高不应小于2.2m。

2双层地下道路或人行疏散通道与车道孔不在同层的单层 地下道路,宜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坡 度不应大于60°。当人行疏散通道仅用作安全疏散时,净宽度不 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3地下道路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当人行疏散通道兼做救援通道时,宜根据救援流 线、救援车辆类型,确定空间尺寸。 4下滑逃生口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滑道净高不应小 于1.5m。 8.3.6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城市地下道路,车辆安全疏 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底地下道路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 行横通道间隔及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人口间距宜为200m ~500m。 2位于水底的地下道路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 车行横通道间隔及地下道路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距宜为 500m~1500m。 3当地下道路内设置横向或半横向排烟设施、自动灭火设 施时,车辆蔬散通道的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蔬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 不应小于地下道路的建筑限界高度。 5地下道路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接处及地下 道路与其他地下空间连接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3.7城市地下道路防灾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控制烟气流动、排除烟气, 减少烟气的影响范围。当火灾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 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应根据地下道路长度、服务车型、通行状况等条件选择 排烟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小于500m且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

1火灾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控制烟气流动、排除烟气、 减少烟气的影响范围。当火灾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GB∕T 29060-2012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 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应根据地下道路长度、服务车型、通行状况等条件选择 排烟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小于500m且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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