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29-2020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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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29-2020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pdf简介:

"DG/TJ08-2329-2020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pdf" 是一份关于民用建筑领域中可再生能源综合使用的核算标准文件。这份标准可能是由某个地方或行业的标准化组织(如设计院、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等)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如何核算和评估这些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该标准可能包含了详细的规程,如可再生能源的选取、安装、运行效率的测定方法,以及如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估等。它对于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建筑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只是一个文件标题,具体的内容需要查阅该标准的详细文本才能了解。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份标准的信息,建议你直接查阅或联系相关的标准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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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沪建标定【2020】48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 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 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329—2020《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 GB/T 30353-2013》,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 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王颖徐晓燕李冬梅李晨玉归谈纯夏林洪辉氵沈文忠代彦军王小清封安华寇利孙婉寇玉德主要审查人:寿炜炜高小平‧沈文渊周强刘晓燕赵欣侃张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综合利用量核算 4.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住宅建筑 ..·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2.0.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in buildings

在建筑供热水、采暖、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 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

2.0.2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0.2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在本标准中特指宿舍建筑、旅馆建筑、养老院建筑、幼儿园 托儿所建筑。

2.0.3集热器总面积

整个集热器的最大投影面积,不包括那些固定和连接传热工 质管道的组成部分,单位为平方米(m²)。

2.0.4太阳能热水系统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热水系统。通常包括太阳 能集热器、贮热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配电、配合使用的辅助 能源及控制系统、防雷设施等,对于集中供热水系统,还应包括热 水供应系统。

2.0.5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source heat pump water heating system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中集成空气源热泵热水装置,作为系统辅 助热源的热水系统。

2.0.6太阳能光伏系统solar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百 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2.0.7地源热泵系统

3.0.1民用建筑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 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3.0.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3.0.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按下列情况选用: 1住宅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及体育场馆、医院、公共文 化设施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其他公共建筑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2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充许的情况 下,宜选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0.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 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

3.0.1民用建筑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 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3.0.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3.0.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按下列情况选用:

1住宅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及体育场馆、医院、公共文 化设施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其他公共建筑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2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宜选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0.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 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

3.0.5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

4.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1.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4.1.1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许可的地上计人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 4.1.2建设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QL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kWh/a或kgce/a): E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表4.1.3取值); S一一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m)。 4.1.3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按照等效电核算也可按照标煤 核管,各类建简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筒系数见表4.1.3

表4.1.3各类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

注:1.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括旅馆、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 2.办公建筑包括机关办公、企业办公和商用办公等; 3.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及仓储库、餐饮店、浴场等: 4.医院建筑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 5.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剧院、社区文化中心、少年 宫等; 6.教育建筑包括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等

注:1.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括旅馆、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 2.办公建筑包括机关办公、企业办公和商用办公等; 3.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及仓储库、餐饮店、浴场等: 4.医院建筑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等; 5.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剧院、社区文化中心、少年 宫等; 6.教育建筑包括大、中、小学校及职业学校等

4.1.4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 利用量应根据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 4.1.5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因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2条要求的核算量时,可 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4.1.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总量不应小于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应根据能源系统种类 和建筑类型按表4.1.6取值

表4.1.6常规能源年替代量

4.2.1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应首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装

1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 水系统。 2七层至十二层的住宅建筑应为上部六层住户配置太阳能 热水系统。 3十三层及十三层以上的住宅应为用地内不少于50%的住 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系统的住宅建筑《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GBT51125-2015》,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计算可再生能源 综合利用量,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应按表4.1.3中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取值

4.2.4住宅建筑采用不同可

应按表4.1.6取值,其中地源热泵系统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应按 表4.1.6中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类型取值

4.2.5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3.0的住宅建筑,因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2条或第4.2.3条要求的 核算量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通过专项技术论证。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DB32∕T 3706-2019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在二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39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4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39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一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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