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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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一部关于交通建筑设计中电气工程设计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公路、铁路、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建筑的电气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包括电气系统的设计原则、电气设备的选择、线路敷设、防雷接地、电气消防安全、电力供应与调度、照明、通信与信息系统的电气设计等方面。

该规范旨在保障交通建筑的电气设施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同时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以确保交通建筑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舒适。它适用于各类交通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是电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JGJ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7.1.1交通建筑中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 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产品。 7.1.2交通建筑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7.2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2.14 400Hz电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应能在额定工况下24h连续工作; 2应能自动消除由于输入电压引起的过压、欠压和过流, 能保护因输出端负载的接人或配电系统中断路器动作等引起的过 载和电流冲击: 3应能防止50Hz输人电源的缺相,对负载突变和短路以 及对400Hz电源本身和相连的负载可预测的永久性破坏有自保 护能力; 4内部故障或内部温度过高时,应能先发出报警信号,并 应能自动脱离系统: 5应具有输出短路保护功能;: 6应具有开机后自动循环检测功能,应能以文字方式直接 输出或以编码形式显示明确的故障信息,包括故障时间、故障类 型、故障原因以及排除故障的方法,并应具有指示灯检测功能; 7应带有标准的通信接口,可将记录内容传人登机桥监控 系统; 8应能显示下列内容,且应能传输至登机桥监控系统: 1)输入电压;

GB 50359-2016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2)输出电压、电流、频率、有功功率 3)启动/停止时间; 4)累计运行时间; 5)模块温度; 9应具有下列控制与设定功能: 1)“启动”按钮; 2)“停止”按钮; 3)输出电压设定; 4)极限电流保护设定; 5)电缆压降补偿设定。

7.2.2400Hz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给400Hz电源的输人电压偏差不应超过士7%,频率 偏差不应超过士1%; 2400Hz电源的输出电压偏差不应超过士2%,频率偏差 不应超过士0.1%; 3400Hz电源工作在额定功率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 4.400Hz电源的总谐波含量不应超过3%,单次谐波含量 不应超过2%; 5供给400Hz电源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由专用 回路的电源供电; 6400Hz电源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或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台400Hz电源应装设单独的保护电器; 2)主电源开关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且宜采用 低压断路器; 3)主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400Hz电源的额 定工作电流,并应对线缆的电压损失和机械强度进行 校验; 4)保护电器宜降容使用,降容系数宜根据保护电器的额 定电流值确定,250A以下可为0.9,400A及以上可

7.3.1行李处理系统(BHS)宜包含始发行李处理系统、到达 行李处理系统、中转行李处理系统、早到行李储存系统、大件行 李系统、特殊行李处理系统、团体行李处理系统等。 7.3.2民用机场航站楼内设置的BHS设备的运行不应干扰机场 内的通信。 7.3.3BHS的电气、电子设备及所连接的电线、电缆不应受机 场内其他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干扰。 7.3.4对于需要使用射频进行通信或信息传递的BHS系统,当 使用频率在无线电频率管制范围内的,应向机场及当地相关主管 部门申请无线电频道。 7.3.5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相应的建筑物供电负荷 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二级; 2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 系统距离较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宜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 路供电; 3当系统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 应设有连锁装置。

7.3.6BHS设备的配电和控制装置应设过电压和欠压保护装置

并应具有过载时能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和自动停止运行的功能。

1 宜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能使电气、控制线路缩短、进出线方便; 3 其上方及贴邻不应有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4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5 控制室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9、16章的有关规定。

7.3.8中央控制室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两个独立回路的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应为应急 电源,且应在中央控制室内能自动转换; 2额定电压为220/380V时,电压波动率不应超过士7%; 3 额定频率为50Hz时,频率波动率不应超过士1%。 7.3.9 BHS的控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可能接触BHS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紧急停止按 纽; 2在收集输送机,涉及安检、自动读码站(ATR)等处应 采取有效的行李探测和跟踪手段; 。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发出的火灾信号,行李设 备控制系统(BECS)应具有优先响应及消防联动功能; 4应能与安全检查系统(SIC)系统联动,并应具有对SIC 检查出的可疑行李进行处理的功能; 5处在公共区域的行李设备启动前,应具备声光报警提醒 功能。

7.4电梯、直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4.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 范第3.2节及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消防电梯及消防用自动 扶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7.4.2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 且应在末端切换;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一回 路应为专用回路;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 路专用回路供电。 7.4.3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外,人 员较密集的通道及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等级宜为 二级负荷。

7.4.3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外, 员较密集的通道及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等级宜 二级负荷。

7.4.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宜由专用回路供电;月

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7.4.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7.4.6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 器和保护电器;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7.4.7对有机房的电梯,其电源主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 接近;.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 方便接近的地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4.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节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第17.4节的规定,

7.5.1交通建筑中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

7.5.1交通建筑中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切所, 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 对象为静止或运动体的场所,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 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7.5.3火灾发生时,相关疏散区域的自动门应能强制打开,开 应锁定在开启状态。

7.5.3火灾发生时,相关疏散区域的自动门应能强制打开

7.5.4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

.?· 任自动!的影就地: 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其位置应选在操作和维护方便且不碍观瞻的 地方。

7.5.5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屏蔽门(安全门)的电源应配

统进行监控;当信号系统与屏蔽门(安全门)系统通信中断或屏蔽 门(安全门)控制系统故障等时,司机或站台工作人员应能通过站 台端头控制盒(PSL)对屏蔽门(安全门)进行开门、关门控制。 一一一应族门(安全门)的全属槟体应可靠接地。

8.1.1交通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 使工作区域或公共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 性,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8.1.2交通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分级选择合理 的照度、照明设备及控制方式。 8.1.3交通建筑应有效利用自然光,并应处理好人工照明与自

8.1.4交通建筑应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并应采用正确的 方式。

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 规定。

8.2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2.1交通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各场所合适的照度标准 直。各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功能需 等提高或降低一级选定。

8.2.1交通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各场所合适的照度标准 值。各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功能需 要等提高或降低一级选定。 8.2.2交通建筑内有作业要求的作业面上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 不应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 于0.5。

不应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 于0.5。

8.2.3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公共场所《自承重砌体墙技术规程 CECS281:2010》,当利用灯光作为

引导旅客客流时,其场所内非作业区域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可 减小,但不应小于0.4,且不应影响旅客的视觉环境。

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5高大空间的公共场所,垂直照度(E)与水平照度 (Eh)之比不宜小于0.25。 8.2.6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按表8.2.6执行。

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E)之比不宜小于0.25。 8.2.6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按表8.2.6执行。

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及其适用场所

表 8.2.6 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及其

8.2.7有人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 数(R)不宜小于80。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最小 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表8.2.9的规定。 8.2.8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T/CECS 573-2019 既有门窗幕墙玻璃微中空改造技术规程,其最大允 许值应符合表8:2.9规定。 8.2.9交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2.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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