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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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一部由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工程技术标准,针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提出了防火设计的要求和指导。该标准的全称为《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精细化工行业防火设计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标准涵盖了精细化工企业的工艺设备、建筑物、电气系统、储运设施、防火间距、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防爆、防静电、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建筑设计、材料选用、设备布置、安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南。

版本为2020年发布,意味着它包含了最新的防火设计理念和技术,旨在提高精细化工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和人员安全。由于这是一部专业标准,内容可能包含复杂的术语和技术细节,对于非专业人士可能需要专业的解读和应用。

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6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 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7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或其出口管道; 8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或其出口管道; 9管程破裂或泄漏可能导致超压的热交换器低压侧或其出 口管道; 10低沸点液体进入装有高温液体的容器。 5.7.2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天泄放压力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独立压力系统中设备或管道上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 和最大泄放压力应以系统设计压力或最大充许工作压力 (MAWP)为基准。 2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根据非火灾或 火灾超压工况和安全泄放装置设置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表5.7.2 的限制

表 5.7.2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的限制

GB∕T 34680.4-2018 智慧城市评价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中数值为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的百分

②取110%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20kPa 中的较大值; ③取116%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30kPa 中的较大值。 3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设定压 力和最大泄放压力不应超过表5.7.2规定的限制。

②取110%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20kPa 中的较大值; ③取116%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30kPa 中的较大值。 3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设定压 和最大泄放压力不应超过表5.7.2规定的限制,

5.7.5安全泄放设施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受

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烧、吸收等处理设施时,可 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消防通道或有 人通过的地方,且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 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 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 出口; 8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5.8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5.8.1应根据精细化工生产的特点与需要,确定监控的工艺参

1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 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 传指示报警设施; 2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应采用具 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 3有耐火要求的控制电缆及电缆敷设材料应采用具有耐火 阻燃特性的材料; 4重要的测量仪表、控制阀及测量管线等辅助设施可采取隔 热耐火保护措施。

5.8.4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和储运区

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规范》GB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 统,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采取合适的防爆措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 的防爆要求。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基 础、罐体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 准》GB50160的规定。

6.1.2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构造设计,应

6.2.1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 (绝压)的甲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 压储罐,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 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 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情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 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3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 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 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丙: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

1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²,单罐容积 不应大于1000m; 2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²,单罐容积不应 大于5000m; 3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 1m3甲B、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6.2.6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6.2.6的规定。

注:1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0.6D; 4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 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

的规定,且甲B、乙、丙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 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车间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²;立式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限。 6.2.9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8牛间陷罐组内单山 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立式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限。 6.2.9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隔堤,且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 的10%: 1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5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 不应大于20000m; 6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防火堤及隔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 漏措施。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 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 标高起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6.2.10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5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3时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毕业设计(含图纸、计算书),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 不应大于20000m;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 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 标高起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 提高度不应低于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 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 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的消防空地。 6.2.14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3的 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 500m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 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 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 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3.1液化烃工厂储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²,单罐容积不应 大于100m3。

置,储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 于3m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DB23∕2575-2020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管理与运行维护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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