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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92-201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392-201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行业标准。该规范的全称为《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标准司组织编写,于2016年发布并实施。
该规范主要针对商店、商场等商业建筑的电气设计提供指导,内容涵盖了商业建筑电气设计的一般规定、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防雷与接地、安全防范系统、通信与信息网络系统、消防电气系统等多个方面。它旨在确保商店建筑的电气设计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同时满足商业运营对电力和设施的需求。
《JGJ392-201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电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和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JGJ392-201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 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 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定光巴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次 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 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1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 宜为100lx~1501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 度比宜为3:1。 6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1x; 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1x;通道地面照度宜 为 751x。 7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 1501x~3001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1x。 8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1x。 9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 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 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 5.2.4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 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 低于301x。 3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 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 于1.5s。
5.2.3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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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 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 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 设局部照明。
5.2.6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10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1x;卸货区宜 为2001x。 2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1x。 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 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I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 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外门的外侧
为Z001X。 2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3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1x。 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 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I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 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处门的外侧。 5.2.7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店内的修理台应设局部照明 2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 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1~20:1。中档商品专业店、 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 10:1~20:1,白天宜为5:1~15:1。 5.2.8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 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1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 不应低于101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 于51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 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3.1商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
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区域。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商店建筑内蔬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地下或半地下 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5.01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3.01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 应低于5.01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5.3.3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 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乃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区域。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地下或半地下 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5.01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3.01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 应低于5.01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5.3.3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 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0m。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3.7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一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0m。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 0m。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3.7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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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商店建筑存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2商店建筑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6.2.1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 阻燃型线缆,
6.2.3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
6.3.1商店建筑内敷设于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等环境的线 缆应采取防护措施 6.3.2商店建筑内存储和经营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宜采用 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商店建筑内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 所不应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 6.3.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
《信息技术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 第202部分:通用控制基础协议 GB/T 29265.202-2012》6.3.1商店建筑内敷设于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等环境的线 缆应采取防护措施
所不应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 6.3.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 缘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6.3.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
6.3.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应分别
小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宜分别设置。 6.3.5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零售业态的用电负荷及供 电距离、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电气竖井 应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和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区域 6.3.6商店建筑内的电气竖井门应有警示标识并加装门禁装置 检修门应向外开启。 6.3.7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 离和防火封堵措施。
6.3.7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 离和防火封堵措施。
7.1.1商店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GB∕T 7920.12-2003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术语,接地网 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设总等电 位联结。
7.1.2商店建筑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