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844-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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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844-2020 青海省波纹钢管廊设计规范.pdf简介:

DB63/T 1844-2020 是青海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青海省波纹钢管廊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波纹钢管廊在青海省的建设与设计提供技术指导。波纹钢管廊,通常用于天然气、供水、电力等管线的集中铺设,因其结构轻便、强度高、占用空间小、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

该规范涵盖了波纹钢管廊的设计原则、结构选型、材料选用、施工安装、防腐蚀、抗震性、安全性、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波纹钢管廊的结构安全、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它不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也对已有的波纹钢管廊的改造和扩建具有指导作用。

2020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包括了最新的科研成果、工程实践经验及行业标准,以提升设计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相关领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人员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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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条的 规定。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条的 规定。

4.7.8波纹钢管(拱)连接节点设计JG∕T 76-1999 锤式粉碎淋灰机,应符合本规范第5.8参

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状 态稳定外,均应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5.1.3波纹钢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5.1.4波纹钢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 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5.1.5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 和环境类别分别进行防腐设计和耐久性设计。波纹钢结构防腐应 本规范为基础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防腐蚀要求设计,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5.1.6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下部(基础、底板、拱座等)应 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 5.1.7工作井可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波纹钢结构。 5.1.8波纹钢与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综合管廊,其混凝土按荷 载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应

和环境类别分别进行防腐设计和耐久性设计。波纹钢结构防腐应 本规范为基础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防腐蚀要求设计,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5.1.6波纹钢板拱(开口结构)下部(基础、底板、拱座等)应 采用防水钢筋混凝土结构。

5.1.8波纹钢与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综合管廊,其混凝土按荷

主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纹钢管(板)宜采用Q235钢、Q355钢,其性能应分 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 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钢材质量等级不应低于B级; 2螺旋波纹钢管宜采用S250GD+Z、S280GD+Z或S320GD+Z 牌号的纯锌镀层结构钢,其性能、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2518的有 关规定; 3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充许偏差》 GB/T709的有关规定,钢板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C类的规定

5.2.2连接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

1分节段整装波纹钢管法兰连接、波纹钢结构管箍连接和波 纹钢板件拼装管(拱)搭接连接紧固件,用高强度螺栓、螺母、 垫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的质量及其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 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和《冷弯波纹钢管》 GB/T34567的有关规定; 2)高强度螺栓宜采用8.8S或10.9S性能等级,高强度 螺栓规格宜采用M12、M16、M20、M22、M24。螺栓长 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计算确定,一般应为螺栓连接副终拧后 外露出2~3个扣丝: 3)高强度螺母宜采用8H或10H性能等级,与高强度螺 栓配套使用; 4 波纹钢板件拼装管(拱)的板件连接螺栓钢垫圈采用 凹凹面(一面是平面、一面是凸面或凹面)钢垫圈, 当凹面半径应与波纹钢板件的波峰、波谷处半径一致;

注:组合1和组合2在设计螺栓连接时选择其中一种满足计算强度的组 合配套使用。

3连接法兰用角钢的规格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热轧型钢》GB/T706的有关规定,角钢力学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 钢》GB/T 1591 的有关规定;

4管箍用钢板或钢带采用Q235钢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采用Q355钢 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1波纹钢板拱脚与混凝土基础顶面之间连接时,宜采用预理 不等边槽钢连接,尺寸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求》GB/T6725的有关规定, 2不等边槽钢设预埋地脚锚筋(带肋钢筋)时,力学性能, 质量指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的有关规定,

表5.2.3不等边槽钢尺寸

5.2.4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被焊接构件(母材)的 元配(适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用焊丝、焊剂应与被焊接构件相适 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规定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的规定 4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 晶粒钢焊条》GB/T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5当Q235钢和Q355钢相焊接时,宜采用与Q235钢相适

注:p一波距;d一波高或波深;r一波纹圆弧半径;t一波纹钢壁厚。

注:p一波距;d一波高或波深;r一波纹圆弧半径;t一波纹钢壁厚。

5.3.3波纹钢管(板)几何尺寸、波纹参数的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波纹钢管(板)尺寸、波纹参数允许偏差

5.3.5波纹钢管(拱)的主要受力部位应避免开孔(螺栓孔除外), 如须并孔(如通风孔、人员逃生孔等),应进行有限元分析,并 采取补强措施(如孔边焊接边梁、孔两侧增设环向封闭加强环等)。 5.3.6波纹钢设计强度值,见表5.3.6。

表5.3.6波纹钢设计强度值

5.3.7波纹钢焊缝强度设计值,见表5.3.7。

5.3.7波纹钢焊缝强度设计值,见表5.3.7。

表5.3.7波纹钢焊缝强度设计值

主:当Q235钢与Q355钢对接时,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为Q235钢 的焊缝强度设计值

表5.3.8波纹钢管(板)截面特征参数

续表 5. 3. 8

注:当采用表中未列其他壁厚的波纹钢管(板)时,其截面特征参数 应通过计算求得。

5.3.9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形式,应结合受力条件、所处环境(地

5.3.9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形式,应结合受力条件、所处环境(地 下空间限制)、波纹钢构造参数等因素确定,满足结构安全性、 稳定性、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等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第4.6 条的有关的规定。

5.3.9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形式,应结合受力条件、所处环境(地

1波纹钢管最大半径与管壁自身回转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 150,不应大于200; 2波纹钢管最大半径与管壁板厚的比值不宜大于1200,不 应大于1500; 3管拱形(马蹄形)、高弧拱形的最小半径不应小于管(拱) 顶半径的0.2倍; 4波形75mm×25mm或76.2mm×25.4mm的螺旋波纹钢管 天跨比(0.5D/Dh)不应小于0.3;

5.4.3当波纹钢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力 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值设计时,对 可变作用应取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5.4.4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 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5.4.5主体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作用,按 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效应组合,取最不利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5.4.6结构主体及入廊管线和支吊架、其他入廊设施的自重,可 按结构构件、管线及支吊架重量、其他设施重量计算确定: 1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2入廊管线通过支吊架直接支承到波纹钢综合管廊壁上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5.9条的相关规定,管线自重以设计重量(含预 留管线)计算。

5.4.3当波纹钢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力

5.4.5主体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

邸他里,H 按结构构件、管线及支吊架重量、其他设施重量计算确定: 1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2入廊管线通过支吊架直接支承到波纹钢综合管廊壁上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5.9条的相关规定,管线自重以设计重量(含预 留管线)计算。 5.4.7当结构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

5.4.7当结构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 计状况应满足下式要求:

5.4.7当结构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短暂

式中:Yo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为1.1;施工阶段验算时取0.9; Sa—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结构承载力设计值。

5.4.8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 组合计算变形,变形分析应满足本规范第5.7条的要求

1作用在结构上的结构性回填土每延采的重力按下式计算, 作用范围见图5.4. 9 所示:

Ps = yDh(H + 0.1075D)

续表 5. 4. 9

续表 5. 4. 9

5.4.10车辆荷载在管廊结构上产生的作用

D.不能通过查表取值时JC∕T 2069-2011 中空玻璃间隔条 第1部分:铝间隔条,通过线性内差

1波纹钢综合管廊结构上的汽车荷载应采用车辆荷载图示, 车辆荷载扩散到波纹钢管(拱)的压力按下式计算:

.12当管廊存在浮力作用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浮力作用,抗浮稳定性应满足下式要求

5.4.12当管廊存在浮力作用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5.4.12当管廊存在浮力作用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Gd ≥ Kw Nud

《全统市政定额道路工程预算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手册》(5. 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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