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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次修订)(梅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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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C 12)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 见定: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 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2.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开发区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 积的30%。 4.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条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项目的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储项目行政办公、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7%。 2.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园 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和口岸服务 型不应大于10%,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不应大于15% 3.仓储用地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C 12)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 见定: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 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2.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开发区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O)配套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 积的30%。 4.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条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项目的配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储项目行政办公、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7%。 2.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园 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和口岸服务 型不应大于10%,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不应大于15% 3.仓储用地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注:1、高等院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0%:
2、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区不得低于35%,旧区不得低于30%; 3、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4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 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2、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区不得低于35%,旧区不得低于30%; 3、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4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 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同步验收。
第二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省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般规模(m"/处)配置级别类序项目名称服务规模配置规定十五十分五分居住别号(万人)分钟钟钟街坊备注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市级区级生活圈区(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体(3)宜集中设置球、排球、7人足球场地。(1)宜结合公共缘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10活中型多功能运131024601. 5~2. 5.:动动场地(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场(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地。地(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2)用地面积不宜小800m:11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77013100. 5~1. 2(3)宜设置半场篮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耳乓球场地2个:(4)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想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室外综合健身场地(2)用地面积不宜小150m:12 (含老年户外活动1507500. 5~1. 2(3)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愈设施,附场地)近宜设置公共厕所;(4)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13儿童,老年人活动场170450≤0. 5.(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体愈设施:地(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m。14室外健身器械≤0. 5.宜结合绿地设置。(1)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文文化活动中心(含青(2)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化15少年、老年活动中3000~60003000~120005~10文艺康乐,老年人和青少年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娱心)及进行室外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若附设影院,乐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设(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施文化活动站(含青少16年活动站,老年活动250~12000. 5~1. 2(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站)(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医200床疗>2340015600~234003~5建筑面积117m/床(1)市级或区级医院宜配建500床或以上规卫17综合医500床≥57500建筑面积≥115m²/束模的练合医院:院38400~5750010~12生.(2)建设规模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设置。设800床≥8880059200~8880015~20建筑面积≥111m/床46
一般规模(m"/处)配置级别项目名称服务规模配置规定十五十分五分居住别号(万人)分钟钟钟街坊备注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市级区级生活圈49供热站或热交换站.0根据专业规划设置50通信机房..00根据专业规划设置51有线电视基站.0根据专业规划设置52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0根据专业规划设置53公交前末站>0.7.00根据专业规划设置54公交车站..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交通(1)宜就近设置在丰机动车(含共享单车)与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接较地区:55(库)0(2)宜设置在轨通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车程站15nin范围内的居住衡坊出入口处,停车面积不应小于30m56机动车停车场(库)0根措专业规划设置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通降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等的规划标准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本表中“区城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翅过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围,需要进行区城统筹的面向居准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3、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表中口为可选址设置的项目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5、旧区范围详见附录四,20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 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工程防火间距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 (构)筑物。 (三)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 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或等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 梯平台。 2.建筑间距大于8米: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 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8米进 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 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 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 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计算图示见:《附录三》一、建筑间距图示。 第七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 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 不小于1.0倍。 2.东西向指止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在新区不小于0.8倍。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LY/T 2388-2014标准下载,且其最小值 为6米。 3.当板式(指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小于2 且短边长度不大于20米的建筑,下同)低、多层居住建筑 短边超过14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 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 第八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二)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 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七条的有 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可 要求控制,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 为6米。 3.当板式(指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小于2, 且短边长度不大于20米的建筑,下同)低、多层居住建筑 短边超过14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 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 第八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 (二)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 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七条的有关规 定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道 道要求控制,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