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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pdf简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月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该手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执法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可控和可追溯。手册内容可能包括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检测程序、数据管理、结果报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升检测行业的专业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来说,手册可能会涵盖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检测设备的管理、检测方法的执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它是江苏省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障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6号)第三条关于检测业务转包:《办法》 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 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 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 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 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DBJ 19-20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或 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 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 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1.检测机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检测。2.对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的,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 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 鉴定。
兑明:1.检测机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检测。2.对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的,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 则,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 鉴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处理依据 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 次申请资质
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 格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 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 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 良行为记录。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委托的
兑明:经核实存在影响检测公止性时,对已检测的项自,应责令委托方重亲 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 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寸名称1 检测人员配备不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 本条件: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 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 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 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法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 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 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 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
说明: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之后,因人员数量有变化后未持续符合管理办 法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实施处理
兑明: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之后,因人员数量有变化后未持续符合管理力 法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实施处理
1.抽查正在进行试验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核查是否有 对应的留样和成型试件。 检查内容 2.抽查某项目一段时间的报告和原始记录,统计试验量 及方法 核查设备数量是否与相应试验量相匹配, 3.只有书面检测报告,检测监管系统中没有相应检测报 告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的。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依据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 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 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弄虚 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 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给予警告,并处3方元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资质不 予延期;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并应责令 委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 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兑明: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并应责令 委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 急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明:应与委托方补充签订检测书面合
说明:对于有委托无样品的情况应作为虚假报告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处理
样品标识混淆,不能确定样品来源的,应与送检单位联系重新送检样
示识混淆,不能确定样品来源的,应与送检单位联系重新送检样品。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DB32/T 3315-2017标准下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处理依据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 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说明:委托方送检的砂浆、混凝土试块的表面未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 立、强度等级或刻制的文字不清晰可辩的,检测单位应要求委托方重新送检 如重新送检的样品还是不符合规定,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说明:委托方送检的砂浆、混疑士 立、强度等级或刻制的文字不清晰可辩的,检测单位应要求委托方重新送检, 如重新送检的样品还是不符合规定,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整改期间 处理方法 暂停该项目检测。
7、数据传输、远程监控管理
7、数据传输、远程监控管理
说明: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满足要求的不能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并且需 要重新送样检测中建方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 实体进行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