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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和田地区行政公署2021年1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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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和燃气发展方针, 合理利用现有气源,选择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气源, 个城镇可同时采用多种气源。 第一百五十条城市燃气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 气,同时发展部分工业生产用气,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 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以及燃气汽 车用气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的布局和逆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 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 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 贴靠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 净距。
第一百六十五条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为公交 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交首末站 (一)首未站位置: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 句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未站,在新区成片开发 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用地: (二)首未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 地150m~200m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 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 不高时,宜乘1.5的用地系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交中途站 (一)平均站距宜在500m~600m,市中心区站距宜用下 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用上限值: (二)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 道路乎面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m;快车道宽度大于或
等于22m时可不错开。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中途站; (三)在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边线50m 以外处,在车辆较多的主十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处。 第一百六十八条出租汽车营业站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 占地不小于32m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26m)。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交停车场 (一)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 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 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 应优先安排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交用地; (二)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150m计算; (三)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基本相同。多层停车 军的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00~113m确定。地下停车库 的建筑面积按每辆标准车70m确定。多层停车库的层高一般 为车身高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 第一百七十条公交保养场、修理厂 (一)在中小城市,车辆较少,可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 场;中小城市是否需建修理厂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中 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 (三)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m², 乘以用地系数K。当保养车辆数100辆时,K=1.2,保养车 满为101~200辆时,K=1.1,保养车辆>200辆时,K=1; (四)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250m²,乘以 年修理车辆数,
第一百七十一条城市电源 (一)作为城市电源的城市发电厂,其规划布置应符合 下列原则: 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 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2.发电厂厂址宜选用非耕地或城市规划的三类工业用 地内; 3.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 公路、城市交通十线布置; 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规划厂址 时考虑废渣的综合利用,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其三废(废 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严禁将灰渣排入水体。电厂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 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要求; 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6.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二)城市变电所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变电所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并接近负 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 2.变电所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 机场等)根据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 3.城市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可采用 11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宜建成户内站 4.规划新建11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
或郊区、县。 5.新建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 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第一百七十二条城市电网 (一)城市高压供电宜优先采用110kV线路供电。 (二)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十道、 繁华街道规划新建35kV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三)城市高压供电应优先采用环网供电。 (四)城市低压供电网路宜采用网格式,新建居住区、 小区、商业街、大型科教文化公建及广场、大型公共绿地等 地块宜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五)城市架空电力线、直理电力电缆与各建筑物、构 筑物、各种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六)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 并加以保护。 (七)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 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游览区
第一百七十三条电信局 (一)电信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信部门专项 规划的要求。 (二)电信局所避免在以下地方设局: 1.局址附近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 2.局址附近有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气较多
的厂房的常年下风向及110kV以上输电线路较近的地点。 3.局址不应临近地层断裂带、流沙层等危险地段,对抗 震有要求的地区应选择对房屋抗震和建设有利的地方,避开 不利地段。 (三)电信局、所分布,交换区域界线的划分应结合自 然地形,各分区间用户话务量情况,各局所机线设备能力综 合考虑,避免市话线路迁回绕道、跨越,以达到技术和经济 合理的目的。 (四)电信所应布置于交通便利,方便居民通讯要求的 地段。 第一百七十四条电信线路 (一)城市通信线路应优先选择地下敷设方式。 (二)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应选用地下敷设方式。 (三)乡镇宜采用主于道地下敷设,支线可采用架空敷 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四)规划应预留微波通道,并做好保护工作 (五)通信线路孔道应留有充分余地,并考虑宽带网、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余留。 第一百七十五条邮政局、所 (一)邮政枢纽应与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相结合, 在铁路客运站中应选在火车站一侧,靠火车站台。局址不宜 面临产场,也不宜同时有两侧以上临城市主十道。 (二)邮政局、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 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区、大专院校区、车站、机场 地铁入口等。 (三)局址应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交通便利,易 于邮政业务车辆出入。
发展合理布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 道路要做到管线入地,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老城区要结合道路整治、 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管线入地、入廊。 第一百九十六条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 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类管线应进行地理信 息录入统计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 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 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 管线。 第一百九十八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 中心线平行,其主十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 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 十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第一百九十九条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 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 水排水等高频接入或维护维修类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面, 电信电缆等其他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下面。 第二百条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 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 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注:横跨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
第二百一十一条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 畅通,保证厂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厂播电视台站)、卫星 地面站和气象雷达站接受信号和监测信号等不受干扰,应对 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 高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凡需要发射或接受电磁波或使用产生 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 术资料(发射或接受电磁波、产生电磁波辐射的范围)和明 确要求,以便处理好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保护民航 导航台、无线电收发信区和电磁波测距场等设施的电磁环境 安全。 城市人口密集的区域禁止设置产生微波的设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无线电通讯工程新建项目的选址,应 由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等空间走向及 范围图GB∕T 30191-2013 外墙光催化自洁涂覆材料,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及保护期限以 及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选址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气象站及其他有类似空域保护要求的 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由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提出具 本的空域保护及保护期限等技术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对电磁环境及空域保护有要求的现状 设施,应由建设方提出电磁环境、空域保护的要求,提出保 护期限申请,经核实具体位置和有关保护要求后,结合城市
实际及发展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拟选位置是 否能满足保护的措施和保护期限。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 应根据使用民用飞行器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 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平面、斜面和 锥面),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可 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建(构 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 求。一定高度的建(构)筑物视民航飞行安全要求的有关规 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其它标志。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涉及易燃易爆及放射性危险品库, 应按照其充许的库存规模及特性,与有关公共安全等部门共 同确定建设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范围的有关建设活动的 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