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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391-2020 城市智慧照明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DB13(J)/T 8391-2020 城市智慧照明建设技术标准"是一份关于中国城市智慧照明建设的专业技术标准。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智慧照明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推动城市照明系统的智能化和高效化,提升城市照明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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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规定。为行人及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提供健康舒 适的夜间视觉环境,达到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 目的。 6.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讯、人 功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安全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6.1.1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计标准》CJJ45规定。为行人及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提供健 适的夜间视觉环境,达到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美化城市环 且的。
5.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讯、人 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DB31/T 752-2013标准下载,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安全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5.1.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的空间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有关规定,任何道路照明设 饰不但倡入道路建箔阻界内
6.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建设、管理应与物联网、5G通计 功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相融合,实现高效精准、灵活快捷、 可靠、节能环保等智能控制管理,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有关规定,任何道路照明设 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6.2道路照明分类与标准
6.2.1道路照明分类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区分为以下类
D.2.1 道路照明尖应根据道路使 切能区为以下尖别: 1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照明 和交会区照明以及主要行人使用的人行道照明: 2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于路、次于路、支路分为三 级; 3人行道照明应按交通流量分为四级
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下多
6.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2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3人行道照明和非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为评价指标。6.2.3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2.3规定值。当交通流量大或车速高时可选择表中高档值;对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中低档值。表6.2.3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平均亮度平均照度阅值增量环境比等道路总均匀度纵向均E h,av均匀度TI (%)SRLav级类型U。匀度ULUe(cd/m²)最大最小值(Ix)最小值最小值最小值初始值维持值维持值快速路1.50/2.000.40.720/300.4100.5主干路次干路1.00/1.500.40.515/200.4100.5支路0.50/0.750.48/100.31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干燥的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30%。2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3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执行I级照明。6.2.4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2.4规定值。当相交汇道路为低档照度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表中低档照度值,否则应选择本表中高档照度值。23
.5交会区(平面交叉路口)照明标准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 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当相交会道路为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标准表6.2.5中的低档照度值 否则应选择高档照度值。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 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当相交会道路为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择本标准表6.2.5中的低档月 否则应选择高档照度值。
6.2.5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照明标准值应
6.2.5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 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 强度。
6.2.6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无实体分隔的非机 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 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 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6.2.7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 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 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同时,还应执 行人行道照明标准规定,当按两种要求分别确定的标准值不一致 时,应选择高标准值。
6.3道路照明方式选择
6.3.1城市道路照明方式应根据道路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可 选择常规照明、半高杆照明、高杆照明或多功能智能灯杆照明等 方式。
6.3.2道路照明可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宽度及照
用单侧、双侧交错、双侧对称、中心对称和横向悬索等布置方式。 道路照明布置灯方式示意图如图6.3.2所示,
图6.3.2道路照明布置灯方式示意图6.3.3道路照明灯具的配光应选择截光型或半截光型,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作为功能性照明使用。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灯具安装高度间距可按表6.3.3计算设置。表6.3.3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关系表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安装高度间距安装高度间距安装高度间距布置方式H(m)S(m)H (m)S(m)H (m)S (m)单侧布置H≥WerS≤3HH≥1.2WerrS≤3.5HH≥1.4 WerrS≤4H双侧交错布置H≥0.7WerS≤3HH≥0.8WerS≤3.5HH≥0.9WerS≤4H双侧对称布置H≥0.5WefrS≤3HH≥0.6WeffS≤3.5HH≥0.7WerrS≤4H6.3.4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配置方式,灯杆位置、高度、间距以及最大光强的瞄准方向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I45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26
2对各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和灯杆高度均应根据灯具 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3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于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或维护时 会妨碍交通的地方: 4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5在环境景观区域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 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6.4道路照明设计要求
DZ/T 0318-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6.4.1城市道路特殊区段及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
6.4.1城市道路特殊区段及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及行业标 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等有关规定。
6.4.2高架道路的照明设计应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连接道路的照明 等级一致,并符合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的 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 杆照明; 5 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 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标准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7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级不宜低于相连的桥上道路,并应为隔 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6.4.4 城市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 2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和 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应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3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 行专项设计; 4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照明不宜将护栏照明作为功能照 明。 6.4.5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 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6.4.6道路沿线两则或单则人行道及居民区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人行道路及居民区道路照明应符合本标准人行及非机动 车道照明标准值要求: 2机动车道照明不能满足人行道路照明标准要求时应增设 人行道照明设施GB 7588-2003(201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灯具可采用与机动车道不同类型:
6.4.4城市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