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4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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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镇建设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 兼顾其它相关因素,采用大类、 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13中类。除水域和其他用地外,其余八类性质用 地均作为建设用地计算。 1.2.2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表1.2.2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可根据已确定的标准上浮DB22∕T 1752-2012 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上浮比例不超过10%。 1.3.2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中的 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表1.3.3执行,

表1.3.3建设用地比例构成

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1.4.1镇区*面布局上应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整体结构体系,山地丘 陵型镇村需结合地形布置。 1.4.2镇区布局不宜跨公路建设或以公路作为镇区内部道路;镇区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 距离:高速路及快速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5 米。 1.4.3镇区布局应以组团式布局为主,通过绿廊、水系、地形的分割控制组团规模大小, 不得“摊大饼”式发展。 1.4.4山地丘陵型镇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 波,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1.5.1镇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7层,密度不大于30%。 1.5.2镇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密度不大于50%。 (注:特殊区域,如镇区核心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 计为准)

2.1.1镇区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 在地区的环境协调、文物保护等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2.1.2镇区新建住宅建筑应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不应超过7层,檐口高度 不超过24米。 2.1.3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 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进行视线分析,提 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然后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执行。 2.1.4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等实施周围及规划确定的城市走廊等有限高度限制 的地区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2.2.1临河第一排建筑应以低层建筑为主,后排建筑高度应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 字形布局;临河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40米。 2.2.2临农田、公共开散空间周边地区宜保持与农田、公共开散空间的视线通透,建筑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40米,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理设、建筑物保 护、空间环境等*面的规范外,应按下表2.3.1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表2.3.1建筑间距

2.4.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大于等于9米的道路,不宜小于3米;退让小于9 寸道不宜小于1.5米。 2.4.2各类建筑后退绿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3.0米; (2)其它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5.0米。 2.4.3生产建筑除满足2.4.1一2.4.2条规定外,建筑退界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与住宅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其建筑高度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公共开散空间规划

著风貌特征的构筑物,如:桥、戏台、塔楼、牌坊、古树等。 3.2.2以旅游商贸业为主的镇,应充分保护和利用其具有历史传统风貌的建筑,并至少 设置1条特色步行商业街,商业街道路红线宽度<12米,临商业街建筑高度控制在7米,2 层以下。

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相邻镇共享、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配置

表4.1.2综合文化活动站配置项目

镇区综合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综合便服务中心、绿地等集 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

镇区综合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综合便服务中心、绿地 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

4.2.1幼儿园的设置应根据镇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情况统筹进行安排,生均用地不低 于13**来,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来,要求独立占地且必须设置幼儿室外活动场 4.2.2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厕所,并保证对外使用开放

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5.1.1镇区内部十路路网密度不低于11十来/**公里; 5.1.2镇区组团路网布局应保证通过性和开放性,宜采用小格网式、街巷式的支路路 网体系:

镇区道路纵坡需大于0.5%;山地丘陵型城镇镇区道路纵坡宜控制在5%左右,最大不超 过*%

位于山地丘陵地区的镇区道路布线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0%,可均勾坡度上爬或绕山 上爬;坡度10一15%,可均匀蛇形上爬;坡度>25%,需设置回头曲线,并满足转弯半径及加宽 要求。

403040港湾式停靠站5.5停车场5.2.1宜采用公共停车场与路边停车相结合的*式,在主要道路的镇区入口、公共中心和商业中心设置公共停车场,与沿街停车结合使用。5.2.2确定旅游业为主的镇,需结合旅游集散中心布置集中式停车,形成明显标志。5.2.3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0.7个车位/100**米0第六章基础设施6.1总则基础设施应依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统一部署规划建设。6.2给水设施镇区应建设集中供水系统,自来水普及率应达到100%,镇区人均日给水量应达到200升。6.3排水设施6.3.1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应逐步达到*0%,同时,为了更有效的利用水资源,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由灌溉水质标准》,以便用于农由灌溉。6.3.2位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城镇,应合并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站应设置在水系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且设置在镇区夏季最小风频*向的上风侧。6.3.3雨水排放宜遵循“排渗结合”的*式,建设区雨水可利用透水铺装地面、渗沟、渗井等渗透设施和生物滞留设施:绿地雨水宜采用渗入地下形式,可依据绿地土壤与地质地形条件,结合景观要求采取整体下凹式绿地、局部下凹式绿地,必要时可在适当的地*设置入渗槽、渗井等渗透设施。25

6.4.1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 银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学校等。 6.4.2镇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6.4.3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防火分区宜按30一50户的要求进行,山地丘陵型镇村,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 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 6.4.4防洪防涝应加强规划预防措施,规划建设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合 理布局。丘陵山地型镇,应在地势较高地段沿等高线*行布置截洪沟,实现“高水高排、低 水低排、自排为主、泵排为辅、蓄水利用”的目标。 6.4.5避难疏散通道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与 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 6.4.6疏散避难场所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并距离灾害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 矩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1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远离主要交通十道,*坝地区的社区边缘距离道路边沟不得 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的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1.1.2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原则上应不占基本农田,并充分与林盘、水系、山林及农田有 机融合,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1.1.3山地丘陵型农村新型社区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 向的背阳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1.1.4农村新型社区,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 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1.3.1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工业 及农业服务设施高度不大于12米。 1.3.2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低楼层、紧凑型、川西式”的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 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原则上宜采用坡屋顶。

1.4.1各类建筑退让高速路、快速路、国道、省道具体要求如下:*坝地区建筑退让上 述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酌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1.4.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1.4.1条规定外,建筑退让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少 于1.5米。

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便、集中、集约、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13ZJ302地沟和盖板,结合社区 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农村新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以“1+21”的标准为基础,结合社区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 理规划,统筹安排。村和规模在3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由按“1+21”标准进行配置,300户以下的应参照“1+21”标准,与相邻区域内公共服务和 社会管理设施实现共享(以覆盖半径1.5公里或步行时间15分钟为标准)。具体指标参见下 表:

表2.2.1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注:带★标注项目为新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项目

DB32∕T 4171-2021 近零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3.1农村新型社区应设置农用车、机具停万 合住房或生产地相对集中设置。 立于旅游区的新型社区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设置一定的对外停车场

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道路选线宜顺应地形,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并结合村庄(集中居住区或聚集点)布局规 划,尽量利用原有村庄道路,保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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