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354-2020 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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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1/T 3354-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3.5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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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354-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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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354-2020《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一个地方标准,由辽宁省颁布,适用于辽宁省的绿色建筑设计。该标准旨在推动和规范辽宁省的建筑设计向绿色、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旨在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提升建筑的健康舒适性,以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该标准可能包括绿色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策略、绿色建筑的分类与评价体系、建筑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建筑结构与系统的绿色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水资源管理、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废弃物管理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可能涵盖建筑的全生命周期,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维护,强调绿色建筑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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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 可行性综合分析并论证,应依经评审通过的论证结论进行改扩建结构设计。对在设防地震作用下承载力满足较高性能要求的构 件,可适当降低其延性构造要求。 7.4.5改扩建结构设计,应采用节材、节能、环保的加固材料及加固技术。 7.4.6现有建筑改造宜合理利用场地内已有建筑和构筑物并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 利用的结构材料。

架+核心筒结构等。对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应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结构。 5 2工业化建筑结构构件、配件应选用工厂化预制生产的结构一配件。并控制运输距离

框架+核心筒结构等。对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应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结构。 7.5.2工业化建筑结构构件、配件应选用工厂化预制生产的结构、配件,并控制运输距离。 7.5.3 工业化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在满足结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采用便于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和工业化生产的结构构件 2采用将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目标与结构体系一体化设计技术: 3运用集成化的设计理念,选择与标准化、模数化、部品化建筑体系相匹配的结构体系。 7.5.4 工业化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选择适用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应能准确地反应该体系的受力状态; 7 2 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应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3 节点设计应构造简单、传力可靠、便于施工; 4 应进行结构构件在制造、运输、吊装、施工等荷载状况下的相应验算; 5 应进行结构主体和预制构件二阶段设计,保证每一个构件的尺寸及安装的精确度,体现工业化特点; 6 设计中应考虑工业化建筑在构件制作、安装建造、施工验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8.1.1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包括雨水、河道水、中水等非 传统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8.1.2建筑污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应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排放处理要求。 8.1.3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8.1.1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包括雨水、河道水、中水等非 传统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8.1.2建筑污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应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排放处理要求。 8.1.3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断的永久性标识

8.2.1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辽宁省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8.2.2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现行地方标准《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等规定。 8.2.3杂用水、直饮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及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8.2.4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部门批准认可后可采用叠压 供水系统。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和水压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8.2.5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 合确定,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6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8.2.7 建筑中给水、热水、中水、直饮水等系统均应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8.2.8 设有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宜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 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或合理采用蓄热系统。 8.2.9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 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2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3公共浴室应采取节水措施。 8.2.10 当建筑物集中空调冷凝水量较大时,宜设置回收利用系统。 8.2.11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水噪声

8.2.2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现行地方标准《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等规定。 8.2.3杂用水、直饮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及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8.2.4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部门批准认可后可采用叠压 供水系统。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量和水压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8.2.5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 合确定,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6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8.2.7 建筑中给水、热水、中水、直饮水等系统均应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8.2.8 设有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在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宜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 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或合理采用蓄热系统。 8.2.9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 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2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3公共浴室应采取节水措施。 8.2.10 当建筑物集中空调冷凝水量较大时,宜设置回收利用系统。 8.2.11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水噪声

8.3.1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用水器具应达到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 通则》GB/T18870二级或二级以上要求。 8.3.2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存水弯的便器和配置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且其水封深度应不小于50mm。 8.3.3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采用土壤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 2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8.3.4 增压供水设备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保证其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其选用的电动机的能效水平宜符合现行相 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通则》GB/T18870二级或二级以上要求。

8.3.5空调设备或系统宜采用节水冷却技术

8.4非传统水源的利用

B.4.1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酒、车辆冲洗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43-2010 》,宜采用非传统水源,并应优先 有市政中水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它非传统水源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3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4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5 使用非传统水源绿化用水时,不宜采用使水雾化的喷灌方式:

1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3 可采用以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9.1.1暖通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 原则合理确定。 9.1.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当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热 电冷三联供系统、蓄能系统等新型能源或节能系统形式时,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变化的模拟,分析系统的技术经济性。 9.1.3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 9.1.4暖通空调系统分区和系统形式应根据房间功能、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空间形式、使用时间、物业归属、控制和调节要 求、内外区及其全年冷热负荷特性等进行设计。 9.1.5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规定;采用 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 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计标准。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9.1.6 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 2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行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3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根据工艺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噪声和振动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 允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 9.1.7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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