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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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下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 新建或改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心城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提 倡设置综合管沟,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 面空间资源。特殊情况下需要架空的线路,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城市建成区内现状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 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 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工程量小的管线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新建管线避让现有 需保留管线、检修次数少的和检修方便的管线避让检修次数多的和检修不方便 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已建道路上新增各类管线配套设施时,宜尽量设置在绿化带内,不得 占用已有道路的人行道,人行道上已有的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逐步规范。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 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1)电力电缆在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根据电力规划预留相应规格和数量的地 下管线。 2)通信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 3)燃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4)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第一百九十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于道路中心 线依次设置,其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 2)一般应埋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 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 快车道下不应埋设管线。 3)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且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 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现 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4)管线埋设顺序按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 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污水排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 排水管;当各类管线交叉时,其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管线、通信、燃 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一百九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百九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四个中高档别墅方案平立剖图表36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理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 不小于0.5米,车行道下的10千伏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 度不宜小于1米。 3)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市政工程管道(线)的覆土厚度应满足 表36的最小规定值,并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九十三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根据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 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 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型式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并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后共同确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与铁路的关系应符合如下规定: 1)燃气管道边距铁路边轨不小于5米。 2)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套管两端应密封,并在端 部安装检漏管: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小于1米,套管距铁路轨底不小于 1.2米。 3)其余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铁路时,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市政管线架空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 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可燃和易燃市政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4)市政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5)管道跨越方案应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6)须征得市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九十六条市政管线埋深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埋深穿越位置应选择河床基岩埋深较浅,岩性单一,完整致密,且无大的

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制要求。 8)核实各市政工程中有绿地率要求的也应予以核实。 第二百O一条经审查,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内容符合规划审批内容、规划控制要求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十二章城市总体风貌与景观分区 第二百O二条贺州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应进行相关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贺州城市特色研究、全市风貌特色结构、城市风貌分区划分、城市景观分 区及主要控制范围与控制要求等内容。具体控制内容与要求以专题研究成果为 依据。 第二百O三条城市总体风貌由城市组团风貌、城市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组成。应维护城 市轴带组团结构,强化组团分区,保护组团隔离,塑造贺州特色 第二百○四条按照地段在城市景观系统中的特征以及自然条件,可划分为不同的城市 景观分区,用以指导城市的有序建设。 第二百O五条核心景观地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作为详细规划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的依据;重要景观地区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的研究;一般景 观地区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十三章城市水环境 第二百O六条对贺江、马尾河、中心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城市水系的保护和 利用,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水体的功能与利用 第二百O七条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水上航运和生产、排水调蓄、 行洪蓄洪、生态调节和保育、景观廊道与游憩等, 第二百O八条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在综 合评价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百O九条加强对城区内水系的走向、格局、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城市水系分 支线性保护绿带与城市道路绿廊形成网络,丰富公共绿地类型,增加城市开放 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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