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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pdf简介:
DB33 1121-2016《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是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提出详细的规定。它涵盖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选型、布点、容量计算、供电方式、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安全防护、消防要求等方面,旨在确保民用建筑中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行,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使用体验。
内容包括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基础知识、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等,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如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通过遵循该规范,可以有效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效率,推动电动汽车在民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
DB33 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目次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4充电设施配置4.1设置规则4.2配建标准4.3充电设备4.4设备安全与环保5电气设计5.1用电负荷5.2供配电系统5.3电能质量5.4防雷与接地5.5电能计量5.6监控5.7照明6建筑与通风空调146.1建筑6.2通风空调本规范用词说明17规范性引用文件...18附:条文说明..19
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既有民用建筑增 设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1.0.3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 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 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GB∕T 23455-2009 外墙柔性腻子,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 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充电设施charging swapinfrastructure
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2.0.3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 电桩等等。
2.0.4充电机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 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 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 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充电系统 EV charging system
2.0.9监控系统EVsupervisorsysten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 章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3.0.1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 有发展余地。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 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 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 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 通道等。
3.0.1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 有发展余地。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 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 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 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 通道等,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 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 设施。
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 设施。 4.1.2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 1按充电功率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充电设备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吸顶式充 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充电设备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 充电设备; 4充电设备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动汽车停 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4.1.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充电设备。 4.1.4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设施管理,宜适当 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 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 4.1.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 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4.1.2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
1按充电功率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充电设备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吸顶式充 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充电设备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 充电设备; 4充电设备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动汽车停 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充电设备。 4.1.4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设施管理,宜适当 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 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 4.1.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 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2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宜设在有剧烈振 动或高温的场所; 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宜设在浴室或其 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 地点。 4.1.6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要求。 4.1.7充电设备应根据停车场(库)实际条件合理布置;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 未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1.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 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 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 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 0.5m; 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 距离不应小于0.8m。 4.1.9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1.10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 等标志。
4.2.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城市建筑工程停车 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 按本规范规定的配建比例指标进行计算。
4.2.2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级指标体系,配建指标的选 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4.2.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 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1的规定。
4.2.4.1住宅建筑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2)预留条件:任宅建筑配建的机动车 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 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成时配足变压器容量。 2办公建筑由动汽车充由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2的规定
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2的规定
安装工程电缆电线符号含义(8页)表4.2.4.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2.4.3旅馆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4.4的规定。 表4.2.4.4医院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DB13/T 1820.2-2013标准下载表4.2.4.6 其它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 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2)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 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4.3.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 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4.3.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 装置》GB/T20234的要求 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