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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073-2017 黑龙江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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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与卷材复合防水施工应符合
1加热橡胶沥青涂料时,宜采用专用加热设备,加热温度不应 于200℃; 2橡胶沥青涂料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3橡胶沥青涂料采用刮涂或喷涂的施工方法,卷材应随即铺贴 展平压实; 4复合防水层中卷材防水层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时,搭接 宜采用卷材本体搭接热熔处理; 5复合防水层中卷材防水层采用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卷材时, 接部位宜采用卷材木休白粘密封封严
1附加层可采用同类卷材或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等,附加层宽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同类卷材附加层铺贴应平直、牢固,不得扭曲、皱折,空鼓 3涂膜附加层涂刷应不少于两遍,涂膜厚度应不小于1.2mm; 余料涂刷时应均匀一致,不得露底、堆积;待第一遍涂膜表干后再 余刷第二遍涂料,未干燥前不得铺贴卷材防水层; 4出屋面管道的管根部位、水落口、女儿墙泛水部位、过水孔 设备基础等关键部位铺贴卷材附加层应采用满粘法:屋面分格缝上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学习重点宜采用单边粘贴或两边粘贴卷材空铺附加层。 8.2.11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 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定。 8.2.12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 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 屋面防水细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 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 定。
宜采用单边粘贴或两边粘贴卷材空铺附加层。 8.2.11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 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定。 8.2.12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 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 屋面防水细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 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 定。 8.2.13屋面防水工程不宜冬期施工。如需进行冬期施工时,除采取 相应措施外,宜选择无风晴朗天气,且在中午前后,充分利用日照 条件,使基层表面接近正温时方可施工。 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 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定。 8.2.14屋面防水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层完工后,胶粘材料固化前,不得在其上行走或进行下 道工序的作业; 2防水层完工后,禁止在其上凿孔洞或重力冲击,所有穿过防 水层的装置均应在防水卷材施工前安装完;
8.2.13屋面防水工程不宜冬期施工。如需进行冬期施工时,除采 相应措施外,宜选择无风晴朗天气,且在中午前后,充分利用日 条件,使基层表面接近正温时方可施工。 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 术规程建筑屋面工程》DB23/T1621.8的规定。
8.2.14屋面防水工程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层完工后,胶粘材料固化前,不得在其上行走或进行下 道工序的作业; 2防水层完工后,禁止在其上凿孔洞或重力冲击,所有穿过防 水层的装置均应在防水卷材施工前安装完; 3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序施工时,对已完工的防水层应采取保 护措施,防止损坏。
8.2.15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8.3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8.3.1外墙防水层的基层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干净,不得 酥松、起砂、起皮,孔洞、缝隙应堵塞抹平;块材的勾缝应连续、 平直、密实,无裂缝、空鼓;防水层与保温层应相容。
8.3.3无保温外墙结构表面宜进行找平处理,找平层施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后再进行基层界面处理: 2在界面材料收水后进行找平层施工: 3找平层厚度超过10mm时,应分层压实、抹平。 8.3.4无保温外墙防水层施工前,宜先做好节点处理,再进行大面 积施工。
8.3.5砂浆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为平整的毛面,光滑表面应进行界面处理,并按 要求进行湿润: 2防水砂浆配制应按产品说明规定进行试配,严格控制各组分 用量和加料顺序,充分搅拌均匀; 3配制的防水砂浆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施工中不得加水; 4界面处理材料涂刷厚度应均匀、覆盖完全,收水后应及时进 行砂浆防水层施工; 5防水砂浆铺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厚度大于10mm时,应分层施工,后层应待前 层指触不粘时进行,各层应粘结牢固; 2)每层宜连续施工,留槎时应留阶梯槎,接槎部位离阴阳 角不得小于200mm:上下接槎应错开300mm,层间搭接 严密; 3)喷涂施工时,喷嘴应垂直于基面,合理控制压力、喷嘴 与基面距离; 4)涂抹时应压实、抹平:遇气泡时应挑破,保证铺抹密实 5)抹平、压实应在初凝前完成。 6窗台、窗和凸出墙面的腰线等部位排水坡度应正确,外口 下沿的滴水线应连续、顺直:
角抹压应顺直; 8砂浆防水层分格缝嵌填密封前应清理干净,密封材料应嵌填 密实; 9门框、窗框、伸出外墙管道、预埋件等与防水层交接处应留 8mm10mm宽的凹槽,并应按本条第8款进行密封处理; 10砂浆防水层未达硬化状态,不得浇水养护,聚合物水泥防 水砂浆硬化后应干湿交替养护:普通防水砂浆层应在终凝后进行保 湿养护。
1 施工前应对节点进行密封或增强处理: 2 基层干燥程度应根据涂料品种和性能确定; 3 防水涂料涂布前[河北]焦化煤调湿工程煤仓施工方案2021,宜涂刷基层处理剂: 4 涂膜宜多遍完成,后遍涂布应在前遍干燥后进行: 5每遍涂布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布方向,同一涂层涂布先后接 槎宽度宜为30mm~50mm; 6涂膜防水层的甩槎部位不得污损,接槎宽度不应小于100mm 7胎体增强材料应铺贴平整,不得有皱褶和胎体外露,防水涂 料充分浸透胎体;胎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胎体的底层和面 层涂膜厚度均不应小于0.5mm; 8涂膜防水层完工并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做好饰面层。 8.3.7防水层中设置的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或热镀锌电焊网不得 外露。热镀锌电焊网片应与基层墙体固定牢固:耐碱玻璃纤维网布 应铺贴平整、无皱褶,两幅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 8.3.8防水透气膜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牢固,不得有尖锐凸起物 2防水透气膜施工工艺流程:检查基层一细部构造节点处理一 确定铺设位置(预留搭接、铺设)一→粘贴固定(搭接缝覆盖密封) →自检; 3防水透气膜铺设前,应确定正反面铺设的朝向;
4防水透气膜铺设宣从外墙底部一侧开始,应沿建筑立面自下 可上横向铺设,当无法自下向上顺序进行时,应按顺流水方向搭接 铺设,水平开卷铺向墙体收头处; 5相邻两幅膜的纵向搭接缝应相互错开,间距不应小于500mm 6防水透气膜搭接必须压实、严密,前后两卷的短边、长边搭 接应平直。防水透气膜铺设搭接宽度应符合表5.2.8规定; 7在门窗洞口处的防水透气膜应水平展铺,不得间断;越过门 窗、洞口部位应以“I学形沿洞口裁开,并用密封胶粘带固定在洞口 内侧;与门、窗框连接处应使用配套密封胶粘带满粘密封,四角用 密封材料封严。
向上横向铺设,当无法自下向上顺序进行时,应按顺流水方向搭接 铺设,水平开卷铺向墙体收头处: 5相邻两幅膜的纵向搭接缝应相互错开,间距不应小于500mm 6防水透气膜搭接必须压实、严密,前后两卷的短边、长边搭 接应平直。防水透气膜铺设搭接宽度应符合表5.2.8规定; 7在门窗洞口处的防水透气膜应水平展铺,不得间断;越过门 窗、洞口部位应以“”学形沿洞口裁开,并用密封胶粘带固定在洞口 内侧;与门、窗框连接处应使用配套密封胶粘带满粘密封,四角用 密封材料封严。 8.3.9防水透气膜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阴阳角处应以角为中心交叉搭接,角上部搭接处用丁基 胶带密封,角下部叠层搭接处用胶带覆盖搭接密封: 2幕墙变形缝处应越过变形缝连续松铺。在平面搭接缝、变形 缝搭接处的一侧用胶带密封,另一侧用胶带覆盖搭接密封: 3在搭接、穿孔、起始收头部位应用胶带固定,在幕墙阴阳角 连接件相邻的易渗漏部位,宜采用胶带对胶带密封搭接处覆盖密封。 8.3.10防水透气膜与基层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基层构造确定防水透气膜与基层固定方式; 2防水透气膜应随铺随固定,且必须采用带带塑料垫片钉固定 在基层,固定点每平方米不应少于3处;防水透气膜可借助外部设 施(连接件、龙骨等)与基层为永久固定; 3安装金属网应施钉穿透防水透气膜固定在基层,固定密度不 应少于7点/m²,金属网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网间搭接处用 细钢丝绑扎牢固; 4施钉(螺栓)固定前应预先在施钉部位粘贴小块胶带后方可 施钉(螺栓),达到密封、牢固。
DBJ43∕T 332-2018 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8.3.9防水透气膜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0防水透气膜与基层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基层构造确定防水透气膜与基层固定方式; 2防水透气膜应随铺随固定,且必须采用带带塑料垫片钉固定 在基层,固定点每平方米不应少于3处;防水透气膜可借助外部设 施(连接件、龙骨等)与基层为永久固定; 3安装金属网应施钉穿透防水透气膜固定在基层,固定密度不 应少于7点/m²,金属网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网间搭接处用 细钢丝绑扎牢固; 4施钉(螺栓)固定前应预先在施钉部位粘贴小块胶带后方可 施钉(螺栓),达到密封、牢固。 8.3.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的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 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IGI/T235的规定
8.4.1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