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178-2020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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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178-2020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JTS/T178-2020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及条文说明.pdf"是一份关于港口工程的清洁生产设计指南和技术文件。"JTS"可能代表"交通运输部标准"(Jiao Tong Shuoming),"T178-2020"是一个标准代号,"2020"表示发布年份。"港口工程"是指在沿海、沿江或者内陆湖泊、水库等水域边进行的码头建设、货物装卸、仓储、运输等活动的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和管理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

这份指南详细规定了港口工程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如何实施清洁生产,包括如何选择环保材料、如何优化工艺流程、如何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如何实施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条文说明部分会对具体条目进行解读,帮助理解和执行指南中的规定。

总的来说,这是一份旨在促进港口工程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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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消防介质宜选用淡水,必须选用其他介质时,宜选用对人体、环境、生态无害、可回 收处理的介质 8.3.3油气化工码头、罐区产生的陆域消防废水应排入事故水收集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8.3.4煤炭、矿石等散货码头的堆场产生的消防废水应进行收集并处理,消防废水的储 存设施可与含煤、矿雨水储存设施共用,并应取二者水量较大者作为设计取值。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JTS/T178—2020)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2016》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1港口工程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源资源节约的 方案, 9.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采用有利于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 9.1.3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高效的产品

9.2.1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港口工程建筑物的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 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2.2供暖热源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及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暖热源可利用浅层 地能,太阳能海洋能或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9.2.3供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提高供热效率; (2)减少能源消耗; (3)降低热源污染物排放: 9.2.4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宜采用集中 供暖, 9.2.5供暖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港口工程建筑物的用途确定: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的选 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9.2.6港口工程主要道路和办公区的供暖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 采用地上敷设:热水管道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理敷设: 9.2.7港区供暖管网供热介质设计温度高于50C的管道、设备、阀门应进行保温: 9.2.8室外供暖管道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保温结构

9.3.1港口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采取防止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预防和治理措施

9.3.2建筑物通风宜采用直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者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余热、余湿、油烟、有害气体等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9.3.3港口工程厂房、仓库等建筑,消除建筑内余热、余湿或建筑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 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9.3.4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 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9.3.5对放散大量热、蒸汽、烟尘、粉尘或有害气体等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 离和负压操作措施,放散的有害物质排放前应采取净化措施,并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要求

9.3.6港口工程厂房内放散有害气体或烟尘,无组织排

9.4.1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调系统宜选用运行经济、能耗低的产品: 9.4.2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 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

9.4.1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调系统宜选用运行经济、能耗低的产品:

.4.3港口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9.4.3港口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的要求,或条件不充许、不经济时; (2)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或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4)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5)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时; (6)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44穴气调节宝内设计 确瓷 Ea

9.4.4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港口工程建筑物的用途确定并应符

9.4.5空调新风系统宜选用高效热回收装置,并宜设置空气过滤器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JTS/T178—2020)

10.1.1建构筑物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采用有利于促进建构筑物 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建筑材料及相关技术: 10.1.2建构筑物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原则,建构筑物宜采用标准化设计,采用 工业化体系建筑, 10.1.3建构筑物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采用简约的建筑形式,不宜采用纯装饰性 构件。 10.1.4港区仓库、罩棚等大屋顶建筑宜采用光伏组合屋面: 10.1.5生活辅助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 方标准的规定

10.2.1生产建构筑物设计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前提下,应进行方案比选,采用节约 材料的结构方案, 10.2.2生产建构筑物宜采用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一体化设计: 10.2.3生产建构筑物结构构件宜选择工业化生产程度高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构 件,非结构构件宜选用工业化配件: 10.2.4生产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宜利于机械化、干式施工: 10.2.5生产建构筑物设计应考虑全寿命周期因素,提高建构筑物耐久性,并应采取下列 措施, 10.2.5.1 建筑及结构体系宜适应使用功能的变化 10.2.5.21 使用频繁、不便维修更换的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 10.2.5.3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结构构件.必要时进行结构加固

0.3.1建构筑物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产品: 10.3.2建构筑物材料的选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耐久可靠、生态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0.3.2.1建构筑物设计宜选用本地生产的材料:除特殊边远地区的工程外,工程现 场500km以内生产的材料占建箱材料点重量的比例不应低王60%

10.3.2.2建构筑物设计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10.3.2.3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10.3.2.4专业化码头的建构筑物,采用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不 应低于10%: 10.3.2.5建筑物设计应选用通过认证的绿色建材,新建建筑物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 应低于30%,既有建筑物改造应用比例不应低于80%: 10.3.3建构筑物设计应节约建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3.1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应合理控制建构筑物规模 10.3.3.2 建筑构件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材料制作: 10.3.3.3 建构筑物结构应根据受力特点,选用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 10.3.3.4 高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宜采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钢材,受力钢筋宜选用高 强钢筋, 10.3.4港区场地、道路铺面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外,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构造及材 料,辅建区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JTS/T178—2020)

11.1.1煤炭、矿石、散粮、散装化肥、水泥、砂石料等散装货物在输送、装卸、堆存等各作 业环节应采取可靠的除尘、抑尘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浓度,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1.1.1的 规定

表11.1.1粉尘排放浓度限值

1.1.2散装货物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式抑尘、干式除 尘、屏障防尘、封闭防尘等方式进行除尘和抑尘: 1.1.3港区应配置清扫车、酒水车或洗扫两用车 1.1.4汽车集蔬运干散货时,应在堆场出口处设置洗车设施

11.1.2散装货物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式抑尘、干式除

11.2.1液体散货码头在进行有机液体装船、装车、装罐作业时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 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 11.2.2油码头应对油气回收处理系统产生的喷淋液、吸收液等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处置 11.2.3散装粮食、木材及木材制品在港区进行熏蒸时,熏蒸地点应布设于办公区及居住 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保持防护距离:熏蒸场地周围宜设置绿化带,熏蒸应采取 措施控制气体挥发强度,熏蒸气体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 11.2.4使用锅炉供热时,锅炉规格、类型及其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排放标准

1.3.1港口工程的污水应分质收集和处理,并应在处理达标后回用。 1.3.2事故或消防状态下可能产生污染性排水的区域,其排水系统排入自然水体的 放口,应设置切断阀,

11.4.1港口工程的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 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11.4.2对于港口装卸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采用低噪声的 工艺和设备;必要时,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1.4.3港口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有关规定, 11.4.4局部空间内噪声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4.1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11.4.4.2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11.4.4.3以高频声为主的露天噪声设备可在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11.4.5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和通风噪声的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5.1风机的高频带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器进行控制: 11.4.5.2空气压缩机的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以抗性为主的阻 抗复合式消声器或消声坑进行控制: 11.4.5.3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可采用微穿孔板等形式的消声器 进行控制, 11.4.5.4高压、高速放空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消 声器进行控制 11.4.6装卸机械作业对周边敏感建筑有影响时,厂界可采取设置绿化带、围墙或声屏障 等措施

11.6.1清洁生产设计应根据港口生产的具体特点国家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污染物的监测项目 及监测方式,并配备相应的仪器仪表:

附录A码头清洁生产设计指标体系表

表A.0.2煤炭、矿石码头清洁生产设计指标体系表

港口工程清洁生产设计指南(JTS/T178—2020)

附录B码头清洁生产设计关键指标及基准值

附录B码头清洁生产设计关键指标及基准值

DBJ46-018-2019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表B.0.2煤炭、矿石码头清洁生产设计关键指标及基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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