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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1-2020 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pdf简介:
DB4401/T 101-2020《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是一个技术标准,由中国广东省建设厅发布,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联合测绘活动。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成果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旨在保证测绘工作的精度、效率和质量,促进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的测绘技术标准化。
"联合测绘"通常指的是多个专业测绘单位或部门在一项建设工程中协作完成的测绘工作,通过共享信息、协同作业,提高测绘效率,减少错误和遗漏。该规程可能涵盖了测量设备的选择、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格式、成果质量控制等内容,以确保测绘成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2020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反映了最新的测绘技术发展和行业标准,旨在适应新技术和工程项目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总体来说,这个标准对于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工作,提升测绘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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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2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要求
7.5. 4. 2. 1阻台的面积计算
5.4.2.1.1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 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5.4.2.1.2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DB4401/T101—20207.5.4.2.1.3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7.5.4.2.1.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按照图5执行。7.5.4.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不封闭形式的建筑空间,有有效上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7.5.4.2.3花台、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7.5.4.2.3. 1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等不计算建筑面机7.5.4.2.3.2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花也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7.5.4.2.3.3位于阳台等建筑气主体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与阳台间有活动间隔的,计入阳台建筑面积;与阳台间有固定间隔,7.5.4.2.4飘窗、橱窗的面积计算7.5.4.2.4. 1突于外墙的飘窗橱窗,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5.4. 2.4. 2飘窗、橱窗其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客地)且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照挑楼的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7.5.4.2.4.3阳台范围内的票风窗、橱窗部分,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此部分不再计入阳台建金筑面积。7.5.4.2.4.4沿房屋外围护结构面向房屋内凹的窗窗体,其内凹音阝分的水平投影计入房屋面积。7.5.4.2.5公共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5.1公共通道的判别条件:公共道路街或公共开放空间相邻,且两端不封闭的通道,可作为公共道路通行。7.5.4.2.5.2骑楼、、驴奇街楼底层、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真等公共通道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临街楼房、挑原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b)骑楼的底层计算建基真面积和用面积但不算产权建筑面积;如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基面利积和用地面积:c)骑街楼的底层不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屋产权建筑面积;d)由多段构成的临街公共通道,如其相通,可在最近不通视的通道拐点处划分公共通道,不通视段按外走廊的有关规定算产权建筑面积。7.5.4.2.6走廊等水平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6.1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垂直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房屋外空间开敞时,该走廊为外走廊,其他情形属于内走廊;外走廊按其外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7.5.4.2.6.2内走廊无论其两端是合封闭、是否有柱,均计算全部产权建筑面积;外走廊分别按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7.5.4.2.6.3位于首层的挑楼、挑廊、檐廊、雨篷下方JJG(交通) 077-2015 车载式路面激光视频病害检测系统,无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或花基,无论是否为公共通道,均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7.5.4.2.7楼梯、电梯、自动扶梯、观光梯、旋转梯、坡道等垂直通道的面积计算7.5.4.2.7.1楼梯、电梯、自动扶梯、观光梯、旋转梯等垂直通道,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房屋的自然层数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7
7.5.4.2.7.2地下室车道下方高度2.20m以上区域内实地设置的车位,在不占用公建配套、消防通道以 及不超规划核定车位个数前提下,计算车位面积。 7.5.4.2.7.3垂直通道下部空间已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其底部高度不论是否在2.20m以上和是否利 用,均不再另行计算面积。 7.5.4.2.7.4室内垂直通道包括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内的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等,其中: a)复式单元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计算,其面积总和计入套内面积,楼梯中空部分面积按中空面积 计算规定测算 b)穿越夹层的封闭式梯间不计算面积。 7.5.4.2.7.5室外垂直通道包括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以外的楼梯、电梯(观光梯)等,其中: a)室外楼梯结构包括踏步板、栏干的梯段和平台组成的沟通上下不同楼面的斜向部件,均应视为 一个整体,按水平投影计算各层面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无上盖楼梯视为台阶,不计算 面积。 7.5.4.2.7.6无顶盖的室外楼梯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有支承的无顶盖单层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计算一半面积; b)从室外地坪起,直跑、并经几个楼层的室外无上盖态臂踏步楼梯不计算建基面积,其外围水平 投影于所在层的面积按一半计算面积,超出规划红线范围的不计算用地面积。 7.5.4.2.7.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顶 盖,或其上有挑板等且可以完全遮盖的,可视为该室外梯有顶盖; 6)首 首层有墙柱支承(包括独立柱、单排柱)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7.5.4.2.8管井、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的面积计算
盖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等竖向井道的地面高度或突出房屋天面高度小于2.20m的,突出地 天面的水平投影不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其他情况按照6.3.2.13计算细则计算房屋产权建筑 出地面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计算用地面积,
7.5.4.2.9天井、通天、中空、中庭的面积计
7.5.4.2.9.1房屋内的回形楼梯,回形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2楼梯梯段水平间原大于0.30m的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3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大于0.40m的中空部分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4复式房屋或跃式房屋内的中空部位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 7.5.4.2.9.5有上盖的室内中空、中庭等建筑空间,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上盖下方产权建筑面积。 位于建筑物内部无上盖的中空,如天井、通天等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地面积。
.5.4.2.10墙体的面和
墙体的产权建筑面积按照6.3.2.15计算细则
产权建筑面积按照6.3.2.15计算细则计算。
GB/T 35212.1-2017 天然气处理厂气体及溶液分析与脱硫、脱碳及硫磺回收分析评价方法 第1部分:气体及溶液分析7.5.4.2.11斜面建筑的面积计算
斜面建筑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层高大于 区域范围在楼面上的水平投影计算 如图22,投影边长X可按公式(2)计算。
DB4401/T101—2020斜面屋顶(AE)H高(AA`)BH低(EE2楼面(A'E")图22斜面建筑的面积计算图示2.20(2)H式中:x斜面屋顶高点点A与楼面至斜面屋20m以上部位在楼面投影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设定值;D斜面屋顶高A与低点E在楼面量1的水平距离,需要实地测量:Hr楼面至斜面顶最高点A的高度,需要楼面至斜面屋顶最低点E的高度,需要实地测量,HEH=EE'7.5.4.2.12用地面积的计算用地面积按照6.3.规则计算。7.5.5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计7.5.5.1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川算7.5.5.1.1基本条件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权建筑面积预测算中的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应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附附图等报建审批资料为依据;房屋竣工实测中的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算应以规划主管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等资料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资料,未注明使用功能名称的不作为共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分摊,按独立单元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委托测算的单位应提供经建筑设计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使用情况说明,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7.5.5.1.2测算原则7.5.5.1.2.1房屋共有部分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幢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扣除该幢房屋专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包括住宅、经营性用房、按规定需要权属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房屋专有部分界定规则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之和后测算。7.5.5.1.2.2如区分所有人通过合法文件或协议约定某些专有部分为共有部分,该共有部分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在专有部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中扣除,但予以附注。7.5.5.1.2.3建筑区划内的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包括独立用地建设和非独立用地建设而依附于幢内建筑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参见表21的分类单独测绘并汇总。49
②教育设施:中学、小学。
②教育设施:中学、小学。
7.5. 5. 2. 4 分摊步骤
具体分摊步骤如下: a)确定一幢房屋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b)对共有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定应分摊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产权建筑面 积; 按使用功能划分功能区; d 按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自上而下、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即按幢共有产权建筑面积、 功能区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间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层内共有产 权建筑面积、层内局部共有产权建筑面积的顺序逐级分摊,下一级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参与上 级的共有产权建筑面积分摊。
JB∕T 12818-2016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砂浆联合机7.5.5.2.5总体分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