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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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pdf简介: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是中国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检验、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工厂生产的,按一定规格和性能要求预先拌和好的混凝土,包括湿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

该标准涵盖了混凝土的原材料要求、混凝土的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包装与运输、使用性能指标等内容,旨在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并促进混凝土工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GB/T 14902-2012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中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包括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通过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预拌混凝土在交付使用前达到预期的性能,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

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pdf部分内容预览:

预拌混凝土分为常规品和特制品。

特制品代号B,包括的混凝土种类及其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T149022012

1特制品的混凝士种类

GBT 35282-2017标准下载2.1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划分为: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 5、C80、C85、C90、C95和C100。 2.2混凝土拌合物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混凝士拌合物的落度等级划分

表3混凝土拌合物的扩展度等级划分

5.5.2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 符合GB50164的规定。

5.6.1用于混凝土中的钢纤维和合成纤维应符合JGJ/T221的规定。 5.6.2钢纤维和合成纤维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 批量应符合JGJ/T221的规定。

G55的规定执行;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 JGJ51的规定执行;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221的规定执行;重晶石混凝: 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GB/T50557的规定执行。 2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GB/T501

6.2落度和落度经时损失

混凝土落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落度控 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 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表8混凝士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扩展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8的规定。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控制目标值不宜 55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6.5水溶性氢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应符合表9的规

GB/T 149022012

7.3.1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7.3.2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 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 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 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3.3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0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3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0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表10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4.1揽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并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 7.4.2搅拌应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GB50164的 规定。 7.4.3预拌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设备说明书的 费录并月不应小全30(从全部好图热完管起)

a)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设备说 要求,并且不应少于30s(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 对于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c)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7.5.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JG/T5094的规定;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落度小于80mm的混 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层、离析。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 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 7.5.2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7.5.3当卸料前需要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外加剂时,应在外加剂掺入后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进行搅 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 7.5.4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 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头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

凝土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1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1的规定。

8.2落度、扩展度、含气量、表观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落度经时损失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50164一2011附录A的规定。

8.4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 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方法或其他 精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

土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GB/T50082的规定

对合同中特殊要求的其他检验项目,其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标准的, 安合同规定进行。

9.1.1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 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 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2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9.1.3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9.2.1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 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9.2.2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 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9.3.2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册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 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内完成, 9.3.3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 达不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b)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的规定。 9.3.4混凝土落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GB/T14902—2012

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206的规定。 9.3.6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T193的规定。 9.3.7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他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206的规定。 9.3.6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T193的规定。 9.3.7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他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

9.4.1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符合6.1规定时为合格。 9.4.2混凝土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 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的规定时, 应评定为合格。 9.4.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符合6.5规定时为合格。 9.4.4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6规定时为合格。 9.4.5其他的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7规定时为合格

9.4.1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符合6.1规定时为合格。 9.4.2混凝土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 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GB 51302-2018标准下载,当复检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的规定时, 应评定为合格。 9.4.3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符合6.5规定时为合格。 9.4.4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6规定时为合格。 9.4.5其他的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7规定时为合格

10.1.1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体积计,计算单位为立方米(m")。 10.1.2预拌混凝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 求得。 注:一辆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原材料的质量之和求得,或可由运输车卸料前后的重量差 求得。 10.1.3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 的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士2%

0.2.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混凝土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订货量(m);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0.2.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混凝土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订货量(m);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JGJ∕T 233-2011 水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10.3.1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合同编号; c)工程名称;

d)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浇筑部位; h) 混凝土标记; i)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供货量(m);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1) 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m) 混凝土质量评定。 0.3.2 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0.3.3 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需方; 供方; e) 工程名称; f) 筑部位; g 混凝土标记; h) 本车的供货量(m); i) 运输车号; i 交货地点; 交货日期; 1)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m)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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