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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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简介:

DB32/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是一份由江苏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场所,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消防安全规定和管理要求。它旨在预防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火灾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场所的选址、设计、设施配置、管理操作流程、应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它对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区域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强制性的指导,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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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904—2020

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ireprotectionof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

本文件按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详、丁余平、郑雁秋、魏冉冉、张冬、王栋、陈文杰、赵建平、杨义、杨大 雷、朱博、朱婷、承奇、宋醒醒、张滢、朱蓉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charging andparkingplacesofelectricbicycl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注: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electricbicyclechargingfacility 与电动自行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DB13(J)∕T 8391-2020 城市智慧照明建设技术标准,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散开面积天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列 其长度应大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bicycleparkinglot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室外场地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成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文件。 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设计 到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4.2.2非机动车库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应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4.2.3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 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4.2.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 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按 照本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1.2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并房汉盟薇二坛让

5.2.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 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级时,电动自行车停 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

5.2.2电动自行车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当地面建筑与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或推行坡道入口与停车区 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其与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6.1电动直行车停车场

6.1.1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6.1.2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25.0m,组与组之间应 设置间距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 高

6.1.3电动自行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 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50%。当防雨棚四周 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级。

6.2.1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7.0m。 6.2.3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 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 5.2.4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 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 宽度不宜小于1.5m。 5.2.5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 设置间距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分隔。 6.2.6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散开式电动自行车 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7.1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1.1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允

1.1电动自行车库应当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其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地下或半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地上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外)时,每个防火分区和防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1.0倍。 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 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前两款规定增加1.0倍。 7.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天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7.2.1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 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符合本文件7.1.2的规定。 7.2.2电动自行车库的外墙开口与上、下层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体实体 墙DBJ41∕T 186-2017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墙体技术规程,确有困难时,其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 燃烧体防火挑檐。

7.2.3建筑物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不应直接通向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7.2.4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 能。

7.3.1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2电动自行车库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7.3.3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电动自行车库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3.4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 第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 成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7.3.5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当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8.1.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3.1.2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 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A、 E类火灾的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9.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系统应由配电箱、专用充电柜(插座箱)组成《高尔夫球场节水技术规范 GB/T 30684-2014》,宜优先采用专用 充电柜型式。 9.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宜采用三相进线,进线侧的上 级电源开关,应具备发生火灾报警后,能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 9.2.3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箱,其出线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9.2.4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 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9.2.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不应出现接线板等移动式接线装置,每个插座箱内不应超过四个插 座。 9.2.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安装于室内的配电箱, 充电柜、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0: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充电柜、插座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 于IP55。 9.2.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2.2.8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GB51348的规定

10.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1.2未设物业管理服务的村(居)民区,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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