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2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2023-2020 共建共享通信建筑设计标准.pdf简介:
"DG/TJ08-2023-2020 共建共享通信建筑设计标准.pdf" 是一份建筑设计规范文档,由中国某个部门(DG可能代表某个政府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行业协会(TJ可能代表建筑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这个标准专注于共建共享通信设施的建筑设计,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在通信网络尤其是5G、物联网等新型通信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如何考虑建筑物的设计、布局、结构、材料选择等方面,以满足通信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需求,同时保证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和耐久性。
这份标准可能涵盖了通信基站、数据中心、传输线路的敷设、电磁环境控制、网络安全防护等内容,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没有具体的文件内容,对于具体的细节,如发布时间、生效日期、具体内容等,还需要查阅正式文档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DG/TJ08-2023-2020 共建共享通信建筑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主编单位: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0】330号
GB∕T 18836-200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 有限公司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共建共享通信 建筑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 编号为DG/TJ08一2023一2020,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集约化通信局房设计规范》DG/TJ08一2023一2007同时 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建筑建设的基本要求 8 10 11 12 13 14 15 17
由一方单独或多方通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通信建筑的建设, 其建设成果由多方共同使用的行为
依据城市规划,在规划指定区域内,集中建设多栋通信建 并进行统一管理及运维的园区,
专门为安装通信设备的生产性建筑、为通信生产配套的车 生产性建筑及为通信生产提供支撑服务的支撑服务性建筑,
安装通信设备的生产性用房。
3.0.1通信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下列三类: 1专门安装通信设备的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通信机房、数 据中心等。 2为通信生产配套的辅助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变配电所 发电机房、空调冷冻机房等。 3为支撑通信生产的服务性建筑,主要包括办公后勤楼、客 服呼叫中心、营业厅、车库等。
3.0.2通信建筑按重要性,可分为下列三类:
4D类通信机房,为A、B、C类通信机房以外的通信生产性 用房且处在非通信运营企业自建的建筑物内,主要包括承载网 络末梢接入业务的通信机房。 3.0.4同一栋通信楼内有不同类别通信机房时,应按照其中最 高机房类别确定通信楼的重要性,
络木梢接人业务的通信机房 3.0.4同一栋通信楼内有不同类别通信机房时,应按照其中最 高机房类别确定通信楼的重要性。 3.0.5为不同类别的通信机房所配套的辅助生产性建筑,应按 照最高机房类别确定其适配性
4共建共享通信建筑建设的基本要求
1共建共享通信园区:依据城市规划,在规划指定区域内,由 2个及以上通信运营企业集中建设多栋通信建筑,并进行统一管理及 运维。 2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2个及以上通信运营企业建设和 运维的单栋通信建筑,主要包括共建共享的单栋通信楼、数据中 心楼、办公楼等。 3共建共享通信用房:在既有或新建建筑物内,2个及以上 通信运营企业建设和运维的通信用房,主要包括共建共享的通信 机房、数据机房、变配电房、空调机房等。 4.0.2通信基站及其配套的通信电力、电池间机房应共建共享。 4.0.3共建共享通信园区,其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应符合表 1.0.3的规定
4.0.3共建共享通信园区,其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应符合表 4. 0. 3的规定。
表4.0.3共建共享通信园区共建共享项目
4.0.4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除含A类通信机房的
0.4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除含A类通信机房的单栋通信 筑外,其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共建共享项目
4.0.5共建共享通信用房,其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应符合表 4. 0. 5的规定
表4.0.5共建共享通信用房共建共享项目
5.0.1共建共享通信建筑的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 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要求。 5.0.2新建的A、B、C类通信机房,不应与其他工业或民用建筑 物合建,且不应建在地下室
5.0.3共建共享通信园区和单栋通信建筑,其局址内设置的机
5.0.4共建共享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平面设计应规整,外立 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达到建筑物形象的整体统一,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5.0.4共建共享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平面设计应规整,外立
5.0.5共建共享单栋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宜在现行行业标准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管线 设计后确定层高和走道宽度
5.0.5共建共享单栋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宜在现行行业标准
5.0.6共建共享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的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应
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各共建方通信机房装修,如与土建建设一次 完成,宜充分协商,统一机房内装修标准及装修用材。装修材料
的耐火等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F 50016、《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5.0.7共建共享单栋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在通信工艺布局允 许的条件下,宜使不同共建方处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50016、《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5.0.7共建共享单栋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在通信工艺布局允 许的条件下,宜使不同共建方处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5.0.8共建共享单栋通信楼、数据中心楼等的机房布局,应充分 考虑工艺管线的路由,避免一共建方工艺管线穿越另一共建方通 信机房,并应方便运维。
考虑工艺管线的路由,避免一共建方工艺管线穿越另一共建方通 信机房,并应方便运维。
考虑工艺管线的路由,避免一共建方工艺管线穿越另一共建
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使其处于单独的防火单元 内,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设置 灭火设备
5.0.10D类通信机房不宜设在地下室。当设在地下室时,应避
开上部或相邻部位有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汽车坡道等有漏水 隐患的房间,同时需采取有效的防涝及防潮措施。住宅小区内的 通信机房,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 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06要求执行。 5.0.11共建共享通信楼屋顶或场地内安装设备时,应与周围环
5.0.11共建共享通信楼屋顶或场地内安装设备时,应与周围环 境协调。
6.0.1新建共建共享通信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现行行业标准《通 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选取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等, 并确定建筑物的耐久年限,
防要求应按照最高业务等级的机房类别确定
7.0.1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配电系统容量,应满足各共建方 的总需求,实现市电电源系统共建共享、分别计量。 7.0.2共建共享通信建筑应采用固定的计量仪表对电力能耗值 进行计量。计量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具备计量建筑总电力能耗、各共建方分设设备电力能耗 各共建方共用设备电力能耗的能力。 2数据中心应设置能够准确计量并获得PUE值(电能利用 效率)的计量系统。系统应能够对数据中心总能源消耗量(包括 外供电、外供油、外供气、外供冷等)、信息设备的耗电量进行 计量。
7.0.3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宜共享备用发电机。当共享备用
7.0.3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宜共享备用发电机。当共享备用 发电机时,应在各接入点设置计量表,对发电机产生的电能进行 计量。
7.0.4当共建共享不间断电源系统时,各共建方应提出明确的
0.4当共建共享不间断电源系统时,各共建方应提出明确的 电需求,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容量、负荷分路、电池配置等应兼顾 共建方的需求
7.0.5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应接入各运营企业的监控中心,且
7.0.5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应接入各运营企业的监控中心,且
7.0.6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应采用共用防雷、接地型式,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的要求。
7.0.7在共建方配电系统的进线端,均应安装相应级别的浪涌 保护器(SPD)
7.0.7在共建方配电系统的进线端,均应安装相应级别的汇
8.0.1应充分利用共建共享通信建筑的规模效应,并根据现行 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要求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优先选用节 能的空调系统
8.0.2采用集中冷水空调系统时,水系统的共用主管及环管应
8.0.3共建共享单栋通信建筑及共建共享通信用房的新风系
1空调系统应结合冷源形式,设置自然冷源利用设备。 2共建共享数据中心周边有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弃冷、热源时,宜经论证充分利用外供冷、热源。 3共建共享数据中心集中冷水空调系统,根据市政电网峰 谷用电情况,宜采用冰蓄冷、水蓄冷等方式供冷
9.0.1生活及生产用水应按不同用途及共建方,分别设置用水 计量装置。 9.0.2通信机房内不应有与机房内无关的给排水管道水平穿 越,相关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子信息设备的正上方。 9.0.3当共建共享通信机房采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时,系统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要求设 计,宜采用组合分配式,并统一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钢瓶间
9.0.1生活及生产用水应按不同用途及共建方DB42/T 602-2010标准下载,分别设置用水 计量装置。 9.0.2通信机房内不应有与机房内无关的给排水管道水平穿 越,相关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子信息设备的正上方。 9.0.3当共建共享通信机房采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时,系统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要求设 计,宜采用组合分配式,并统一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钢瓶间